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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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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林业厅(局):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 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局)、供销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计委、审计局、供销合作总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分行: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局)、供销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计委、审计局、供销合作总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分行:  相似文献   

7.
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将金融企业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主管机构、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  相似文献   

9.
财税[2006]1号2006年1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现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  相似文献   

10.
《会计师》2013,(13):80-81
<正>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中国贸促会、中国文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相似文献   

11.
财综[2012]97号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国务院批准,为进一步做好债转股工作,支持企业改革,现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债转股企业”),在债  相似文献   

13.
《会计师》2009,(10):11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正>财税[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家  相似文献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力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  相似文献   

18.
《会计师》2012,(5):80-81
<正>财税[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相似文献   

19.
财建[2012]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厅):为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现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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