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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口贸易中常用的出口货物对外成交价格有3种。FOB价,也就是对外成交的出口货物离岸价:C&;amp;F价,也就是离岸价加运费;CIF价,也就是离岸价加运费和保险费。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以出口货物实际对外成交的FOB价(离岸价)为准计算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而现在出口企业在对外履行出口交易时,一般会产生几个FOB价,即报关单上注明的FOB价,报关单信息FOB价,外汇核销单上注明的FOB价,外汇核销单信息FOB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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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64号)文中,有关1年之内的新办企业,在出口申报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一点,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值得有关部门研究.根据该文件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在90天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但文件又注明,对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新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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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同时,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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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是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价格即最终确定完税价格的基础。海关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也是按照成交方式来进行的,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CIF)统计,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FOB)统计,因此,在填制报关单的过程中,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是一组有密切联系的报关栏目。 相似文献
5.
自1985年,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以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出口发票作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主要单证,在20多年的风雨历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1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相似文献
6.
七种情形不得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006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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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64号)中,有关1年之内的新办企业,在出口申报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一点,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值得有关部门研究。根据该件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在90天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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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陆续出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及<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规定,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下列单证: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销售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及出口销售明细帐,有时还需函调证明. 相似文献
9.
七种情形不得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006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相似文献
10.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规定,由于存在出口货物征、退税率的不同,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215;外汇人民币牌价&;#215;(征税率一退税率)]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若进项税额不足,会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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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的实际离岸价(FOB)"为基数,结果是"出口退税"有包含"免抵退税办法"、"免征的增值税",所以说"免抵退税办法"与"出口退税"定义间的内容和理论上是有矛盾的。为此,本文从"出口退税"定义发散思维"免抵退税办法"定义的内容,并用定义"退抵暂免税办法"置换"免抵退税办法",解决了定义间的矛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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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倒交税"是指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不一致时,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折合率与征、退税率之差的积(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如果当期进项税额不足,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就会大于进项税额,造成出口货物不仅不退税反而缴纳增值税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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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已于2002年6月开始在全国试点运行,运行结果表明,通过该子系统传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对进一步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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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现行“免、抵、退”税方法存在的问题(一)按季度计算出口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出口比例达到50%以上方可办理退税。而对于以国产原材料为主,出口销售比例在40%~50%之间的企业,其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得不到补偿,始终挂账结转的几率较大,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二)按季办理“免、抵、退”税与按月办理征税,在办理时限上不统一,增加了操作难度。(三)若严格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财税字[1997]50号),出口企业必须持退税凭证才能按月办理“免抵”手续,而在每月增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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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规定,由于存在出口货物征、退税率的不同,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税率)]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若进项税额不足,会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贷方余额,造成出口货物不仅不退税还要征税的“倒交税”问题。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出口货物最后环节增值额较大、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额较大以及大量使用免税原材料等。笔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