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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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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2016,(7):252-253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总结了我国惩罚性赔偿规定于20多年来的演进规律,创设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分别规定了违约惩罚性赔偿和侵权惩罚性赔偿两种。就违约惩罚性赔偿而言,将"退一赔一"修改成"退一赔三",同时还增加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小额损害的最低限额;而就侵权惩罚性赔偿,则明确了故意要件,并将计算数额确定为受害人所受损失,倍数则确定为"两倍"一下。该规则增加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旨在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泛滥,为知识产权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在现实背景、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反映出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中存在的缺陷。尤其是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中,"恶意"与"情节严重"具有不确定性,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存在争议。为了发挥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作用,有必要完善惩罚性赔偿中的"恶意"与"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打破法定赔偿数额的计算顺位,有效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3.
2009年12月26日,我国通过了第一部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首次明确了关于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惩罚性赔偿不管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备受争议。这次,关于是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当然也是引来了很大争论。本文将对惩罚性赔偿以及其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领域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分析环境侵害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拟提出在环境侵害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设想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规模侵权的案件日益增多,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个高风险的社会.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对大规模侵权产生遏制和充分赔偿两大作用.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过程中,适用条件需要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计算方式则可以在公开侵权人财产状况的前提下,将惩罚性赔偿金额分为三部分进行确定,最大限度避免"假阴性错误"和"假阳性错误"的出现,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陈塞雪 《中国品牌》2014,(10):106-107
剖析食品侵权与惩罚性赔偿的内涵,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分析该制度在现实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望食品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完善该制度适用的建议何为食品侵权与惩罚性赔偿《汉书·郦食其传》:"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20世纪以来,公司和企业潮涌般兴起,在高额利润的促使下,生产者、经营者不惜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  相似文献   

7.
《商》2015,(43)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产生的社会市场价值愈发突出,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然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则日趋严重,给产权拥有者带来巨大的个人损失。我国司法体系建设日趋完善,而在知识产权法的建立上则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往往采取补偿性赔偿原则,无法实现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有效抑制。为此,应当引进惩罚性赔偿,基于我国具体的国情和知识产权侵权性质和程度进行有效落实。本文首先对惩罚性赔偿进行简要阐述,进而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和现状,阐述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落实策略。  相似文献   

8.
冯灵  袁晓东 《商业时代》2015,(6):111-113
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已久,它由国家立法和司法判例共同构成。但是其适用标准并没有在专利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而是通过一系列标志性的判例形成。自1 7 9 3年产生至今,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伴随着审查制度的改革,由以三倍为下限发展成以三倍为上限,且其适用标准逐渐严格。在该制度的运行中,赔偿金额剧增,出现了法律功能异化等问题。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和运行为中国引入该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违约赔偿约纷案分析:合同违约赔偿如何确定?合同双方订立合同之时无法预见的损失能否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10.
张理化 《商业时代》2012,(15):107-108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特有的制度,被广泛适用于包括产品责任在内的侵权案件之中。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中都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仍不完善。针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许多产品事故,笔者认为需要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以使该制度能起到惩罚并威慑侵权者的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任涛 《北方经贸》2006,(12):43-45
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而来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后来被《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采纳而成为一个国际性的条款。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时期望得到并且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就能够得到的预期利益落空时则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对其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根本违约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限制非违约方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尽量挽救合同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2.
杨德敏 《商业研究》2005,(23):198-201
我国原有的合同法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存在一定的缺憾。基于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认同,新《合同法》借鉴并接纳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归则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只要买卖标的物或权利存在瑕疵,出卖人就必须承担责任,因此《合同法》规定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上的价值。但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有其独特的价值。  相似文献   

13.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经济责任,其形成具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违约责任问题,结合效率违约理论,提出完善《合同法》的相关举措。  相似文献   

14.
当事人在商业合同中构成附随义务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包括:当事人之间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实施了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以及违约后果严重致使非违约方合同目的落空。但是,不是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致使他方合同目的落空就必然构成根本违约,基础目的、单方目的、直接目的、初始目的、单一目的的落空必然构成根本违约;而效果目的、嗣后目的的违反不能构成根本违约;间接目的、双方目的和混合目的的违反只有危及合同的根基时才能构成根本违约。  相似文献   

15.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经常被加以运用,但由于现行法律这方面的规定较为简单,在实践中易产生理解上的分歧而导致诉讼。文章认为,关于定金担保的标的物,除金钱以外可以扩大至价值具有可度量性的有体物;关于定金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亦不能成立;关于违约金或定金罚则的选择,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形态、违约发生阶段或者当事人损失的大小等来加以选择;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则必须以定金合同的有效为前提,而定金合同的无效,又存在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等情形。  相似文献   

16.
李慧 《商业研究》2012,(5):200-205
从比较视域本文考察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及地区均在不同程度上认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尽管立法有宽严,但判例突破已成为一种不可扭转的强大趋势。英美法以不断出现的司法判例为动因,以"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可预见性"及"明显后果"等为限制条件,把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尺度,再到逐步扩大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使之类型化,从而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大陆法主要是通过扩大法条解释、变通救济理念予以救济,或通过增设法律条文进行规定,满足现实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需求,这些均可作为我国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1022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员工的问卷调查,探讨不同所有制企业雇员的管理理念对心理契约破裂的影响.结果表明:国有企业员工的心理契约破裂程度显著高于民营企业;市场竞争理念对心理契约破裂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在国有企业中其影响更强;雇员价值理念对心理契约破裂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在民营企业中其影响更强.为降低心理契约破裂对员工和组织的影响,国有企业应营造有利于市场竞争的组织氛围,而民营企业应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  相似文献   

18.
在私法公法化的背景下,民事立法者在建构市场交易机制时,有时也会考虑到自治条件的不足,从而引进国家行政管制甚或刑事制裁,以加速自治条件的完善。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要不要引入惩罚性赔偿之规定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因为此种主张违背民事责任补偿性赔偿的基本定位而被贴上“民法刑法化”的标签。以“民刑责任关系”来审视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取舍,惩罚性赔偿的存在和发展是《侵权责任法》在民法社会化思潮冲击下的功能修正。是公私法日渐交融趋势下的立法回应,无论在“民刑责任关系”的协调方面,还是社会的现实基础方面,都具有正当性依据。  相似文献   

19.
保价条款不仅是违约责任条款,而且从缔约目的和实际功能来看还具有担保性,后者表现为保价约定既通过事先特殊防范措施保障用户债权的实现,又通过对限赔条款的排除适用使用户方能够获得更为充分的救济,尤其是其对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的排斥,更表现出其优越于一般担保措施的超强担保力。正是这一性质使保价条款成为快递服务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在成立判断上的独立性决定了该条款是否成立应依独立合同的成立标准来判断。保价条款的成立既包括通常合同之一般要件,又包括反映其个性特征的某些特殊要件,即前者要求当事人应对保价之必要条款协商一致,并对是否保价做出肯定性勾选;后者要求快递企业依法对保价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且寄件人在缔约时依约支付了保价费。在对保价条款进行效力评判时,应明确评价对象仅限于特定条款范围,属于快递企业自主经营权并作为双方缔约前提的事项,并非保价条款的效力评价对象。对于保价条款中的低保低赔约定,可以根据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之法律规定否定其效力,但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效力规范判定其无效,也不应依据该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定对其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20.
In 1987, Chrysler bought American Motors which included a plant in Kenosha, Wisconsin, a city of 72 000. Employing 6 500 workers, most of whom were members of the United Auto Workers (UAW), Chrysler became the city's largest employer. For decades, the UAW had a strong influence on city politics. However, in the 1980s young professionals in Kenosha began challenging this status quo.Chrysler shocked the citizens of Kenosha when their executives announced the closing of their plant within a year. Wisconsin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the UAW believed that Chrysler promised to stay for up to five years; they considered Chrysler's move to be a breach of contract. Chrysler responded that it was their "intention" -- not a contractual agreement -- to stay in Kenosha. From an ethical perspective, just cause, due process and mitigation of harmful effects should be applied in the discussion of a plant closing.At first, Chrysler offered minimal compensation. Strong negative reaction, especially in the media, seemed to have a powerful effect on Chrysler's decision to close the plant but to offer generous social and financial assistance. Chrysler thus became socially responsive in providing the city with new and greater opportuniti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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