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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在诉讼活动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时全国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的现象。从古至今,无论中外往往都有对证人强制作证的法律规定,是否应该建立证人强制作证的制度,必须论证证人是否具有强制作证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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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焕霞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3)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既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又有利于保证程序的公正,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极低。本文分析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和国外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些制度,在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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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晨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10)
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庭审判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对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的公正与效率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为低下,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可操作性差,使证人的安全保障和经济补偿难以实现,证人的权利预期得不到保障,其作证的义务就难以履行,因而阻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良性运行。对此,笔者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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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事审判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关键因素之一,对民事审判结果的公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证人自身的因素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完善,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何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是困扰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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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是一些证人不敢或不愿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对证人安全保护方面的立法还很薄弱,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而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则比较健全。因此我国有必要出台证人保护法,以专门法的形式详细规定证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各项权益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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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手段。然而,令人非常担忧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很少出庭作证,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据笔者了解,1998年以来,在某基层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存在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达80%.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却只有搋,即便是有极少数出庭的证人,也是经过办案人员或者律师的再三说服才勉强到庭的.使得多数案件形成了法官对控诉方卷宗笔录的书面或口头审查.庭审流于形式。笔者认为,制约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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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必须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在此基础上,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构想:警察证人身份的确立、警察出庭作证的启动方式、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以及警察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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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树卿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21)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接受法院的传唤或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出陈述的形式,它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法庭查明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实践中,由于诸多原因,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降低了法律效率,不宜于实现司法公正。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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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讼制度把证人作证行为视为一种义务,证人作证目的是辅助国家司法机关发现客观真实,以便最大程度再现事物原本面目,促使国家机关形成最终确信裁决。证人应当在案件的庭审时向法庭提供证言,除非有正当理由,证人不能以书面证言代替其出庭陈述,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法院可强制其出庭作证并对其施以制裁措施。但在构建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时,不宜全盘照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需辨析其运作的机理及中国的现实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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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具有不可指定、不可替代的特点,在刑事证据法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多数地区刑事审判活动都存在着证人出庭难的现象。因此,如何能够有效地保障证人及时到庭就成为庭审方式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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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普遍规定了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但出于价值衡量的考虑,各国普遍规定了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殊情况.我国自立法以来尚未规定证人拒绝作证特权.随着社会发展随着社会发展价值观念变化,人们对证人拒绝作证特权有所改观,证人拒绝作证特权逐步接近立法高度.但目前我国尚未明确规定证人的拒绝作证特权.本文介绍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分析证人拒绝作证的价值观念和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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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出庭作证是否违法某乡有一位农民,因他村里有两户农民发生了民事纠纷。法庭发出了一份传唤通知书,叫他出庭作证,但这位农民怕得罪人,拒绝到庭。这样做是否违法了出庭作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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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基层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在对举报人所处境地非常同情、对当事检察院所处尴尬局面非常无奈的同时.仔细思索何种原因使这当事双方都处在这尴尬的局面之中,笔者认为,主要是国家法律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密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我国举报人和证人权利的法律缺陷 近年来.我国开始注重对证人权利的保护。虽然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但也在相关法律中对此作了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肋、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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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丰林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8):57-58
所谓行政执法证人保护问题。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在现有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条件下。如何合法地保护证人。这里不涉及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问题,如《刑事诉讼法》、《刑法》对证人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的立法问题,也不包括如何防止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故意泄露证人相关信息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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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庭审素以“书证中心主义”著称,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屈指可数,在几乎完全地仅对书面证据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势必易导致证据可信度的下降,进而影响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英关法系的做法,有步骤的建立完善的传闻证据规则,以便顺应加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国际趋势、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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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证言与它应有的法律地位还有一定的差距,如何通过保护证人出庭前后的安全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我国立法机关对此十分重视,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对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说明与规定。作为新生的执法现象和执法行为,"证人保护"应在不断探索、借鉴和社会监督中逐渐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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