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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含义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说法,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所谓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或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债务不履行),应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另一种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它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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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知道,合同一方因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负违约责任。但是,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无效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如何保护受害人并使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则是违约责任未能解决的难题。这就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本文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慨念、特征、适用范围加以探析,以求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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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担保及各方的过错形式 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是指借款合同担保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的履行和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争执。常见的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般可以概括为担保是否成立的争执、担保是否有效的争执、担保人拒绝依法履行担保责任的争执三大类。按酿成借款合同担保纠纷的过错主体来分,可以分为贷款方的过错、担保人的过错和借款人的过错。 (一)贷款方的过错形式 在银行贷款工作实践中,贷款行社有时因自己的过错而引起借款合同担保纠纷。贷款行社的过错形式主要表现为: 1、不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信代政策,发放违法担保贷款,造成合同无效、致使贷款无法收回,引起纠纷。比如贷款行社明知借款用于违法活动而仍然发放担保贷款等。 2、审保不严,盲目放款。对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没有认真进行审查,将不合法律要求的财产设定抵押,或对保证人资格、资信情况、代偿能力没有进行认真调查、审查,造成虚假担保,致使贷款不能按期收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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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说,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各方都期望从合同中获益而且认识到对方也有同样的期望,没有一方会奢望自己的增益来自对方的损失,尽管这种不平衡可能会出现。双方最理想的交易基础是履行和对待履行的等价性,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就是租金的适当性,但是在长期租赁合同中,租赁所获得的收益总是不断波动的,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来说,风险的存在是必然的。当这种风险不应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单独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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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固有的法律制度出发,加害给付应界定为: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侵害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债务人依有效合同作出了履行;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瑕疵履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瑕疵履行无免责事由。为了充分救济加害给付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建议在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其内容为: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可以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未补偿的损害,受损害方还有权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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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要件在于缔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就体现为要约与承诺的过程。随着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地位的确立,合同义务得以扩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也相应而生。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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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身合同义务,而导致保险合同没有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并且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或者声誉上的损害,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保险合同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因为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殊性,所以不能机械性的照搬适用,因此必须得根据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在立法上和适用时加以变通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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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其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缔约过错一方应当对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无过错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得以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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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律师职业责任与风险分析 《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具体执业的前提条件是律师与委托人巳达成委托代理协议,即律师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具有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必须在以下方面履行其职责:①诚实守信,如实告知的责任。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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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建设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合同欺诈行为。所谓合同欺诈行为,指的是订立经济合同的一方或几方,以欺诈对方为目的,以订立经济合同为手段,以故意不履行或使对方不能履行的方式,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从而使自己获取非法利润。这种合同欺诈行为的存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人为地增大了市场经营的风险系数,虽经国家工商部门牵头对合同欺诈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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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被冒领是储蓄机构经营中的一个重大风险点,储蓄存款被冒领纠纷是储蓄机构与用户之间经常发生的一种储蓄合同纠纷,冒领储蓄存款的实质是储蓄机构没有正确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构成有效的债务清偿,债权债务仍然未能归于消灭,因此,储蓄机构必须按严格责任原则向储户承担违约责任。但储蓄机构若能举证证明储户存在过错,则可以被免除或减轻其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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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实践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履行原合同(以下称原合同)项下的义务,常需要与第三方订立新的合同(以下称后订合同)。如常见的买卖合同成立后,卖方为履行交货义务而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此时,后订合同的完成与否,可能直接影响原合同的履行。而原合同是否按约订继续履行,对后订合同的履行也有一定的关系。当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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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保险人致力于合同订立和履行上的一致性,为自己易于计算、节约成本而创造出来的格式化合同。该合同使得保险人对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险种等等一目了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导致了当事人双方谈判地位不平等,个别交涉成本过高,契约正义被隐藏等问题。因此,司法裁判成为声张契约正义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迂回模式之一。然而,在审理案件中,对合同的进一步阐释、对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探求以及对合同争议焦点的解决,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涉及到如何适用多种解释方式对该合同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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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军福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1999,13(5):52-52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去自主选择需要的合同,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因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并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因此,当事人为订立合同与他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进行缔结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