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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销售与管理》2007,(7):6-6
商务部官方网站13日发布《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要求各地商务和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审批和监管。  相似文献   

2.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对外商投资的公司在审批、登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对普  相似文献   

3.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他被授权局;国家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为了适应吸收外资的新形势,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针对近期吸收外商投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似文献   

4.
近几年,外资对国内房地产业的投资明显增加。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人和管理,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2007年5月,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返程投资、银行结售汇等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约束已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更具体。  相似文献   

5.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投资性公司不断发展,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成为一些跨国公司的迫切要求。由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公布之日(2004年2月13日)起30日后施行。本刊记者就新《规定》的实施采访了商务部外资司司长胡景岩。记者什么是投资性公司?目前外商在华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情况如何?胡景岩:投资性公司也被称为伞型公司和控股公司,主要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合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这类投资性公司  相似文献   

6.
为了适应吸收外商投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合同、章程(包括合同、章程的修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二、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  相似文献   

7.
《大经贸》2006,(3):56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为了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规定,去年12月9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部分审批事项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地方部门)办理。  相似文献   

8.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全国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二十万家,其中已开业十万多家。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增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国家经贸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经贸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协调、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  相似文献   

9.
新规     
6月1日起外商投资商业进一步放开 4月16日,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开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管理。该《办法》是对1999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的全面修订,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0.
八面来风     
《商业时代》2004,(14):56-59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出台4月16日,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开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管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为正常开放,明确中外投资者在符合《办法》的情况下,可依法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相似文献   

11.
今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由地选择资本金结汇时机。这是外汇局日前公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里的规定。这也意味着,直接投资项下可兑换程度进一步扩大。  相似文献   

12.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是政府转变监管方式、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举措,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存续状况,服务政府决策的工作平台。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做好2010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政策解读     
<正>《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10月21日发布由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该《办法》已自2008年8月20日起施行。点评:该《办法》对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设立的申请资格、勘探许可证的获取、中外合作  相似文献   

14.
《国际市场》2013,(4):51
一、办理机构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受理: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的设立事项。需报商务部审批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初审后报商务部。二、申办条件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3.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三、办理程序1.投资者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报送设立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的申请材料;2.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相似文献   

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9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作为专门的外资法典,该法重构了我国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将专注于政府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对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本文拟结合该法的立法进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若干重大问题做一探析,以此阐明该法在中国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中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大经贸》2000,(6)
目前,各主管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内销料件的监管做法不统一,有的核发《登记手册》进行监管,有的发《征免税证明》办理手续,有的直接在批件上批注审批意见后由企业持批件在口岸海关办理手续,上述不一致的做法给口岸海关验放工作带来困难。为统一操作,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发出如下通知:一、根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有关精神,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料件,企业申请内销时,应向海关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内销料件,企业还应提供许可证件。  相似文献   

17.
《国际市场》2013,(2):64
一、办理机构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受理:注册资本3亿美元及以下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事项;需报商务部审批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初审后报商务部。二、申办条件1.外国投资者应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  相似文献   

18.
目前,由于我国引进外资的法律体系还不够成熟,致使外商投资企业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以设备投资存在的问题最突出.为此,本文对外商设备投资中有关的问题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尽快制定我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评估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和《外商设备投资格式合同》,修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强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相似文献   

19.
舒桂凤 《大经贸》2001,(3):46-47
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的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全面实施"免、抵、退"税政策。因为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税收制度实行了重大改革。新税制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执行统一的流转税,各行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进一步趋于合理。但为了保持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相似文献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规行为处理的请示》(桂工商报犤2002犦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组织社会人员培训、收取门票费,构成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依照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违反《关于〈关于对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犤2002犦第31号),组织推销员培训的,责令其停止培训活动;确属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可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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