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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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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现代社会,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新颁布的《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物权变动原则,明确了该制度的适用从动产领域扩展到不动产领域。本文以传统民法法理为索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物权行为等角度分析,针对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的特殊性,确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相比选择善意取得制度更具操作性,能够使物权的权属关系更加透明,进一步完善不动产交易安全体系,保障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2.
制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和价值上仍然存在不足和偏差。论文从绝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角度出发,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和价值方面的缺陷进行分析,并针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和价值方面的缺陷提出没有异议登记这一合理建议,达到使各方交易主体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平衡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是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本文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历史沿革、理论基础等方面入手,通过分析各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差异,并结合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以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实际上是在登记与本权发生分离时,原处分权人丧失所有权,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制度.现行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初衷在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而这样的立法初衷完全来自于对动态交易安全的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所以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把不动产归于善意取得制度,是与时俱进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性质、要件以及法律后果构成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完整体系,这些内容不是单独孤立存在的,是有其内在逻辑性的,现就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这几方面阐述一下笔者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物权原始取得制度。该制度充分尊重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维护善意交易方的利益,符合物权的基本理论,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交易活动。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的制度架构,集中解决在无权处分情况下的权利瑕疵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解决了无权处分的权利取得问题,但它将登记作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起点,对不动产善意买受人保护不够,构成善意取得在公示方面的缺隐;同时对无权处分人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及延迟交付等问题无暇顾及,不足以提供充分的救济调节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该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解决财产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冲突,确认和保护善意受让人在交易中已取得的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须为动产,受让人须为善意,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受让动产所有权,让与人须无动产的处分权,受让人已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为有偿取得.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己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确认,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创设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须通过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有偿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动产。目前,我国正在构建新物权法,作为现代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适当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符合法律价值趋向的。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解决财产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冲突,确认和保护善意受让人在交易中已取得的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须为动产,受让人须为善意,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受让动产所有权,让与人须无动产的处分权,受让人已取得动产的占有助须为有偿取得。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理论基础以及制度基础论述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理由。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本文基于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现状的分析,深入探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功能与效力.针对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进行立法思考。以求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探寻可行之途。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是物权的一种法定取得方式,是物权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建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理论,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进而为我国物权立法进行理论准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保护交易的安全制度,发端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制度,但与该制度产生的旨趣大不相同,善意取得制度是顺应经济发展需要以维护善意的交易一方-即第三人的利益而产生的,自罗马法以来的动产公信原则也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是否应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引起了学界广泛争议.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所指涉的独立于债权合意的物权合意根本不存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不利于保护出卖人利益、增大了法律适用难度且其功能可被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替代,物权立法不宜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相似文献   

15.
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审查权限或"审查能力"的限制,不动产登记也不能保证债权行为的有效性。为了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德国、法国和瑞士等国采取的措施是,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公证机构依其性质,较适合承担登记实质审查的工作,而登记机关只需担负形式审查任务。公证机构和登记机关协调运行,共同保证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6.
占志铖 《企业家天地》2007,(10):194-195
摘要:通行的“善意取得有条件地排除遗失物”的立法理论具有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遗失物应该适用善意取得。这有利于实现市场交易的迅捷、安定和利益平衡。与无权处分遗失物的拾得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如果其于公开市场交易或拍卖而取得遗失物是善意的且支付合理对价,不必以除斥期间为拘束,即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7.
许冉 《大众商务》2010,(14):248-248
物权行为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目前,我国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更不承认其无因性,但是在解决实际问题中,亟需构建一种完整的物权行为理论框架,并在这一基础上,配合善意取得制度来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具备本质的统一性与互补性,二都只有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更充分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自从萨维尼提出物权合同的概念以来,存在于物权法领域的争论就从来未停止过,物权变动当中的有因原则或无因原则则是争论的焦点.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物权法>,但是对物权行为人采取了否定的态度.本文通过对有因与无因的分析,对比公示公信及善意取得制度的制度价值说明无因性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9.
物权行为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目前, 我国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更不承认其无因性, 但是在解决实际问题中, 亟需构建一种完整的物权行为理论框架, 并在这一基础上, 配合善意取得制度来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具备本质的统一性与互补性,二都只有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更充分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认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在主观要件上,以"受让时"为准据时点,对受让人实行"推定善意"规则,不要求原权利人具有可归责性;在交易要件上,以"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为标准,将事实行为、无效合同和无偿取得不动产的情形排除在外;在公示要件上,以登记为原则,以占有为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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