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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案件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意,“执行难”、“乱执行”现象普遍存在.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并未就民事执行中的检察监督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具有坚实的理论、实践基础,应当积极构建和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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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此规定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民事执行工作是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当事人诉讼目的最终实现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减压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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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监督关系。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来看,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执行活动中却是一种行政性的监督关系。致使法律监督与制约能力大大削弱。并且排除了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使法院独享执行权和执行监督权。这样,法院就在客观上排斥了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尤其是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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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查封规定》开始生效。《查封规定》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就从房贷市场的角度来看,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房贷市场的影响将是巨大的,使各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风险问题变得更为严重,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坏帐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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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民事执行工作业务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知识面越来越宽.案件类型越来越复杂,很多东西是我们不熟悉、不了解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实行法律监督是为了加强对法院执行活动的外部制约,以实现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现在我国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目前处于探索阶段.包括学界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也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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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而又相对独立的程序,它关系到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否最终得到落实。司法实践表明,民枣裁判生效后,普遍呈现“执行雄”和“执行乱”问题。与此同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何去何从这个问题不仅法律理论界关注较多,争论激烈,而且司法实务部门也在不断尝试、试点、调研、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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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拆迁补偿无疑要遵循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合乎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拆迁活动主要是一种民事活动,法律关系是民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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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8,(26)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民事公诉制度,使我国在以公诉方式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方面存在漏洞。近年来,关于民事公诉制度的讨论逐步深入,司法实践也正在探索。笔者从民事公诉的范围、条件、方式和程序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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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已经有法律的规定的基础与条件下,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但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与主观的因素,使得执行过程中难以实现或者执行不力。“执行难”是近些年逐渐的引起广泛重视的一个焦点和难点问题,其被执行人难找以及执行财产难查的特点使之受到执行中的障碍[1]本文便针对当前民事“执行难”的现状,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并对其中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为改善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提供解决思路,提高政府治理国家事务的能力以及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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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实行民事执行的检察制度存在两个问题,即理论观念的不统一和法律体制缺陷的问题。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符合追求正义的司法理念和权力制衡原则;法律规则的缺位不代表对宪法和法律原则的否定;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并不矛盾。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其现实必要性,建立健全民事执行检察制度要解决外部保障和内部完善两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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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存在外部监督的缺失与内部监督的缺陷,应厘清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完善监督方式,以使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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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行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加大了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预见,此次修改必将对执行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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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此项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保障权利人实现民事裁判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体现法律强制性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至上的权威。纵观我国当今司法现状,“执行乱”、“执行难”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而现行的民事执行机构自我约束体制却显得软弱无力。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愈加凸显。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指享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的制度,旨在依照法定程序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裁决行为,保障民事执行权合法、良效的运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和矫正,有助于民事执行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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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导报》2013,(19)
民事执行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此项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保障权利人实现民事裁判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体现法律强制性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至上的权威。纵观我国当今司法现状",执行乱"、"执行难"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而现行的民事执行机构自我约束体制却显得软弱无力。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愈加凸显。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指享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的制度,旨在依照法定程序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裁决行为,保障民事执行权合法、良效的运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和矫正,有助于民事执行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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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对个人之间合伙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作了规定,对法人之间合伙以联营的称谓在“法人”一章作了规定。它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惯例,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见的。但由于将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分别规定在两章中,所以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既合伙是不是民事主体,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条文看,可作两种不同的理解。既可理解为合伙是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