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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电犯罪分子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何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作出明确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作出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自4月10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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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判定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最大的难题之一是取证。由于某些原因,少数同志急于结案,常常以一纸质检报告简单地判定“违法行为”,并因行政相对人不诉讼不复议,甚至接受处罚,便认为这种行政行为是正确的。然而,这实际上是有失公正的。 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时予以处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销售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时依照第五十条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这两条规定的实质含义中不难看出,前者处罚的是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有过错的“冒充”行为,后者处罚的是销售者主观上虽无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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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我国刑法第140条有明确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犯罪对象的界定,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以及销售金额的认定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这些方面存在一些争议。笔者就上述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一、对本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对生产伪劣产品者而言,“明知”作为其罪过条件是不言自明的。国家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一些产品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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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荣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1,(10):36
《产品质量法》释义中对以假充真的定义是:生产者、销售者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用甲种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不同的乙种产品的欺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3月30日对“以假充真”的司法解释为“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从以上两种解释可以看出“以假充真”中的“真”、“假”产品是两种不同的物质,其内部的结构、化学物理成分完全不同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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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刑罚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可见,只有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产品,才有可能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不论是《刑法》,还是同产品质量有关的《产品质量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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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释义中对以假充真的定义是:生产者、销售者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用甲种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不同的乙种产品的欺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3月30日对“以假充真”的司法解释为“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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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伪劣产品泛滥成灾,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社会一大公害,成为侵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毒瘤,必须运用法律武器,同这类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那么,准确理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准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相关罪的界限,显得十分重要。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构成有以下四个方面:(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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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犯本条法律的,依法有两种处理方式:1.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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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判定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最大的难题之 一是取证。由于某些原因,少数同志急于结案,常常以一纸质检报告简单地判定"违法行为" ,并因行政相对人不诉讼不复议,甚至接受处罚,便认为这种行政行为是正确的。然而,这 实际上是有失公正的。 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时予以处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销售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时依照第五十条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这两条规定的实质含义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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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之友》2011,(4)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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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诉法是否已确立“疑罪从无”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否已确立“疑罪从无”原则,理论界和实务界认识不一致。焦点是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和第一百六十二条一款三项的规定。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款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一种意见认为上述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已确立了国际上通行的“疑罪从无”原则;一种意见则认为上述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只是吸收了国际上通行的“疑罪从无”的精神,并没有将“疑罪从无”确定为我国刑诉法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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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会计法》第一章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工作行为的责任主体,第七章第五十条对单位负责人做了具体解释,单位负责人即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防止单位因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出现责任事故而出现扯皮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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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是发现和判断大案要案线索的基础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第一,犯罪的主体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同时,根据刑法第 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也构成犯罪主体。除此之外,对于某些犯罪来说,行为人的特定身份或职务,也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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