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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与第三人交易行为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法里没有规定,在理论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在实务中也经常出现.笔者通过分析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对设立中公司与第三人交易各种情况进行分析,力求完善我国设立中公司的各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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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澳门公司设立制度有着较大的差别 ,主要体现在公司设立的原则、股东出资缴纳的原则、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等方面。本文通过对两地公司设立制度的比较分析 ,并结合世界公司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大陆社会的具体情况 ,提出了修改公司设立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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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我国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各种观点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进行了比较,并在借鉴上述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构建公司这一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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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本文认为,公司设立是公司前行为,其与公司成立有显著的区别。发起人协议是公司设立的基本行为依据,与公司章程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文件。公司设立就是以发起人协议为基础的合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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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几个发起人在设立协议中约定:设立协议的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设立协议的内容为准。这种设立协议的条款能生效吗?如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给股东一部分股权,实际该股东是零出资,又想让其享有股权,只能分给他一部分出资额,是否可以另外约定股东之间的实际出资比例,可以以设立协议的方式约定吗?那这协议的效力和公司章程的效力以哪个为准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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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是一种过渡性团体,其起始于发起人订立章程之时,终止于公司设立登记之日。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设立中公司不具有法律人格,但享有与设立行为有关的有限的权利能力。我国《公司法》颁行以来,公司制度不断发展,公司法理论研究日新月异。但是,对于设立中公司的研究较少且有待深入。本文针对这一现实,对设立中公司的最基本问题之一,即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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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司设立的主体主要是发起人。由于公司设立成功与否并不具有必然性,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并不都是由发起人来承担的,在此,我们将分三种情况对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产生的发起人责任和公司责任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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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发展潮流与趋势是交流与融合,交流与融合体现在各个方面,不只是国家间的经济、文化,也体现在小的制度层次方面,比如公司瑕疵设立制度。随着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原则性内容逐渐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和重视,公司在瑕疵制度设立方面的关注也逐渐增多。在我国的法律现实中,国家在公司的瑕疵设立制度方面的具体规定比较少,大多是简单的、带有不足之处的描述。不同的国家拥有截然不同的价值观,不同国家之间可以进行相互的学习,没有绝对的落后于先进,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亦是如此。本文将对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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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设立中公司的涵义设立中公司一般是指在公司开始筹办后直至设立登记完毕以前存续的、尚无法人资格的、创建中的团体,也称为未完成的公司。设立中公司是公司成立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种特殊组织形态,是公司成立的一个过渡体。既然是一种过渡就存在一个时间上起始与终止问题,为了准确的研究设立中公司,需要对设立中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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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作为公司成立前的客观存在,对公司的设立有着促进作用,然而,纵观各国立法实践及理论研究,对设立中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却很贫乏,因此,本文对设立中公司能否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以及其民事能力如何及其性质问题作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设立中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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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发起人责任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舒符康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4,(1):28-30,33
公司设立是取得公司资格而完成要件的一切行为。公司设立的整个过程 ,是围绕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的各种行为而展开的。对发起人责任的规定 ,是健全的公司设立制度必须关注的一环 ,因此 ,应明确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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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可否申请设立独资会展公司?可经营哪些业务?答:根据《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以合资、合作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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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是一个逐渐被我国法学界承认的概念。它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的法律实体。文章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论证 ,阐述了设立中公司的概念与相关制度规范 ,使得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有所归属 ,以体现商法保护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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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要约人对要约的答复过程中,会出现以下特殊的情况:一是受要约人往往会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的修改;二是在要约答复的传递过程中,可能出现由于传递延误导致要约答复成为迟到的承诺。对于这两种情况,多数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都把它们视同于承诺,但是赋予要约人进行及时否定的权力。本文探讨了提出“准承诺”概念的依据和意义,主张将上述两种特殊的要约答复纳入“准承诺”这一新概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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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实现自治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是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必须要求具备的法律要件之一。通过的章程拟定和内容的学理分析,从章程形成过程与公司设立程序以及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等负面,试就章程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做一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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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观点看,合同有效成立,决定于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合意一致,而构成合意的两种意思表示即为要约OFFER(在国际贸易中称为报价)和承诺ACCEPTANCE(称为确认接受)。询价并非要约,但可称之为要约引诱。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以后,在规定有效期内,应尽接受对方承诺的义务,当年人另一方须于上述有效期内作出承诺,且两送达于要约人。各国法律对列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国家规定,承诺人受领要约以后应即寄出承诺通知,不问是否已送达于要约人,即认为双方已取得合意。但有的国家规定,要约人接到承诺通知书以后,合同才能有效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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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变更的规定及对合同的影响
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所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它们构成合同的轴心.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愿望,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承诺是受要约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同意.然而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有时对于要约的内容,受要约人不一定会全盘接受,或者会作些细枝末节的添加,或者会提出较大程度的修改,,也就是说,受要约人有时不会对要约的内容丝毫不变地接受,也不会完全拒绝,即对要约提出变更.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合同法的规定表明:即使要约的相对方对要约做出了积极的回应,甚至明确表示同意,但如果这种同意中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哪怕是微小的改变,也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