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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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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实行房屋权属的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进行房屋权属登记需经过以下几个程序: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进行)、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在该过程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职责。但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明确。  相似文献   

2.
《中国房地产》2005,(12):63-64
100.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以后,未及时补领,现房屋所有权人已去世,如何办理补证手续?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权利人在遗失房屋权属证书后,应当及时申请补发。原房屋所有权人去世,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该房屋所有权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后,登记机关能够予以补发的主要依据,就是登记机关的记载。而此时房屋继承已经开始,登记机关所记载的权属状态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符。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已不宜补证,而应由其继承人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在登记时,可由继承人持有效的继承证明文件、并对权属证书遗失问题书面具结保证后,予以受理,原《房屋所有权证》由登记机关注销。  相似文献   

3.
一、关于“房屋翻建”的理解问题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后以建设部令第99号重新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房屋翻建的,应申请变更登记。个别地方权属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房屋翻建”的理解存在误区,将城市私房的拆除重建也认定为房屋翻建,在权属登记分类时将其归入变更登记一类,这种作法显然不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以下简称《条文释义》)中,对变更登记有明确的解释:“是指房屋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者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  相似文献   

4.
金绍达信箱     
《中国房地产》2006,(10):38-39
四川省某县房管部门一位同行提出一个问题:某个产权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房产交易文件上签了字,并由买方填写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也已核准登记、颁发了房屋权属证书。但在之后,由于买卖双方产生了纠纷,对转移登记是否合法产生了争议。卖方认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这一规定中的当事人应该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亦即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由于卖方未在登记表上签名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因此,该项登记是无效的,要求我单位注销该项登记;买方则认为: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应是指权利取得方。因此,双方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请问:房产转移登记是应当由承受人一方申请还是双方共同申请?  相似文献   

5.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在《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中,我们遇到了以下几个问题:一、《办法》关于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这应当是在报纸、还是在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告?二、《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时限如何理解?三、《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关于补发农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公告有时限吗?需要拍照取证吗?  相似文献   

6.
房屋劈分是指房屋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的方式将房屋权属分割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屋析产是指共有房产分割为各自所有的房产的行为。目前国家及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法规和政策对房屋分割出售、劈分析产均规定得较为笼统。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因此,当事人因劈分析产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7.
《中国房地产》2007,(1):42-43
江西省某县房产权属登记机构一位负责人提问:有一处房屋,系原产权人多年前购买,当时已经进行权属登记并领取了权属证书。现产权人要将房产分一半给儿子,在到我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我们认为这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但当事人提出:他们这种情况属于分家析产,不是所有权的转让,因而不愿意交纳契税。问:“析产”和“分割”有什么区别?“析产”应当办理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产权分割是否要交纳契税?  相似文献   

8.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原建设部《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而《房屋登记办法》第62条规定了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这两个规定里一个是用“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而另一个是“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问:1.两者规定有什么不同?2.对这类抵押的办理为什么要用“转为”一词?登记机构应该如何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应收取哪些登记材料?  相似文献   

9.
今年1月1日,建设部制定并公布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已正式施行。该《办法》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的内容、权限、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使房屋权属信息查询有了全国统一适用的规范,完善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对于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防止房屋交易欺诈,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笔者曾参与《办法》的论证调研工作,为使各地登记机关更好地理解《办法》,现对几个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相似文献   

10.
《中国房地产》2006,(7):57-58
新疆一位同行提问:我处有这样一起登记纠纷:房屋所有权人为出赠自己的房屋,立下了赠与书,公证处对该赠与书也进行了公证,出赠人随即将公证书及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了受赠人,但是并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隔数年后,出赠人了解到受赠人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便通过公证处发表书面声明,声明原赠与书作废,并通过公证处另立了遗嘱,指定房产在今后由其继承人继承。受赠人在得知这一情况以后,便持公证书及房屋权属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不久,出赠人就此向登记机关提出了异议,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受赠人领取的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11.
在实际工作中,笔遇到了这样一则案例:甲有处私房卖与了乙,双方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乙领到了该房的所有权证后,又将该房抵押与丙。丙基于对房屋所有权证表征权利的信赖,同意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存在重大暇疵而被人民法院裁定无效。根据合同法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乙取得甲所有的房屋无合法依据,应将房屋返还与甲。因此,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注销乙的所有权证,丙将丧失对该房的抵押权。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丙信赖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证书表征权书表征权利的真实性而为交易,结果其利益仍然遭受不测之损害,对丙显然不公。笔认为,有必要对我国房屋权属登记制度进行反思和检计。  相似文献   

12.
四川省某县房管部门一位同行提出一个问题:某个产权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房产交易文件上签了字,并由买方填写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也已核准登记、颁发了房屋权属证书。但在之后,由于买卖双方产生了纠纷,对转移登记是否合法产生了争议。卖方认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这一规定中的当事人应该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亦即应由买卖…  相似文献   

13.
《中国房地产》2009,(10):40-41
辽宁某县房屋登记机构询问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几个问题: 1.部分村民持有的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建筑执照,且有的房屋已经翻建,但没有翻建手续,对于这样的房屋我们可否给予办理产权登记?2.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证书遗失后应登报公告后补发,《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在解释权属证书的遗失补发时,认为登报不宜短于1个月后才补发。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加强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公示力度,以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各地房管部门纷纷将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建设纳入工作日程,不断丰富查询手段,提高查询效率。《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相似文献   

15.
《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13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中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是房屋登记的主要启动方式,而当事人共同申请则是登记申请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6.
《北京房地产》2008,(9):I0005-I0008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相似文献   

17.
张丽艳 《价值工程》2010,29(30):106-107
依据《物权法》制定的《房屋登记办法》,相比其之前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在立法宗旨、立法原则、房屋登记类型等方面开拓创新,与时俱进,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本文主要通过《房屋登记办法》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比较,弄清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以此为切入点,深入探析现代房屋登记制度的内在规律,便于更好地履行房屋登记职责。  相似文献   

18.
《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后,很多城市的登记机构来函或来电话咨询新版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及建设部推荐的《房屋登记簿》的订购价格、订购方式等有关隋况。为方便各市登记机构订购,现将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中也明确了产权登记中房屋基本单元的概念,但目前不动产分割的界址不清往往成为房屋产权无法登记的关键问题。笔者总结目前遇到的不动产分割带来的房界址不清问题的处理经验,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一、登记机构的性质问题 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将房屋登记界定为一种行政确权行为,《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对此作了调整,将房屋登记表述为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此表述说明房屋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再是一种行政确权行为,但并不能说房屋登记行为就不是一种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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