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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到了,投标人不足三家,依法应当废标,投标文件是否要退还给投标人?目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对此并没有做出规定,各地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也不一致,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由采购代理机构签收保存,列入采购档案管理;二是告知废标,将投标文件不开封.原样退还给投标人,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到底哪一种做法更恰当呢?笔者认为,应当采用第一种做法,原因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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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遭遇了投诉。
在一电梯项目的招标中,因出现了“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况,唱标结束,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便宣布项目废标。由于是在开标现场宣布的废标理由,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为所有投标人都知道了废标的理由,因此便没再一一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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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们是一家有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最近被卷入了一起串标案中,而事实上是采购入和投标人串通在先。其具体操作是由采购人找几家单位围标。当时迫于采购人压力,我们没有收取投标人保证金,后来采购人东窗事发,公安机关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犯有串通投标罪,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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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直是政府采购领域重要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是从文字表述来看,二者关于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的废标,在处理上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却开了口子,指出某些情形下,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那么,针对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情形,究竟需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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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2006,(1):24-25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件截止时间15日前进行。另外,《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都有一个关于“至少20日”的时间规定。前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后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乍看起来,“提前15日”与“至少20日”这两个时限关系似乎很简单,但细分析起来,其实不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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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2006,(1):22-2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邀请:(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件;㈤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并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于投标邀请函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等事项已经作了明确,而报价要求、合同条款、评标办法等内容可以单独制订细则加以规定,因此,招标件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如密封、签署、盖章要求、投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等内容,我们归纳成“投标人八个最应该知道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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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是作为一种市场交易方式的最优选择应运而生的,一个成功的招标项目往往意味着采购业主在时间、投资金额及精力上的大大节省,同时也会为投标人减少销售环节中的人财物力消耗。近几年,特别是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机电产品招标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这类招标项目的操作模式通常是招标代表机构接受业主的委托,用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活动;投标人按照招标件的要求提供产品参加投标,在激烈的竞争中,以优越的性能、良好的质量、优惠的价格赢得评标委员会和采购业主的信任,从而中标。在一个招标项目中,参与投标的厂商众多,而中标人往往只有一个。投标人为了标标,必然要做出各种努力,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其中部分投标人的某些作法不但没能给自己加分,反而引起了采购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反感,破坏了投标企业的形象,起到了适得其反的效果,得不偿失。那么机电产品招标项目中投标人应避免的作法有哪些呢?本试作一简单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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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投标人不完全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条件而造成的废标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如何成为合格的投标人呢?除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外,编写投标文件及一些投标细节应引起投标人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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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少弹性废标中的人为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是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两种弹性废标条款,“采购人不能支付“及”采购任务取消“就是法律留下的空间,即是弹性所在。实践中,招标采购单位对弹性条款内容的把握偏差较大,少数单位甚至出现任意废标的异常现象,程度不同地妨碍了公平竞争,引发串通投标,侵害了供应商投标的正当权益,同时也使招标工作陷入被动局面,质疑投诉不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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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是医疗设备采购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政府大力提倡的采购形式。一提起医疗设备招标,采购人、投标厂商、招标代理机构的抱怨声常不绝于耳:采购人抱怨买不到好设备;投标厂商抱怨报价高了中不了标,低了还是中不了;招标代理机构报怨医疗设备招标太复杂,不是采购人不满意,就是厂商没完没了地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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