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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7)
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月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二、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应以创投企业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投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投资者应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非法人创投企业没有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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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的主体
汇算清缴的主体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以总机构为汇算清缴的主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汇总年度内各分支机构在内的各项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以单独或选择一个中心管理机构作为汇算清缴的主体合并申报各营业机构年度内的各项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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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 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明确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享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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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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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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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凡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及其他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它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调整企业间利得的重要手段。从企业所得税制运行的总体情况看,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确实起到了特殊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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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两税合一"指的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并轨,也就是说,要把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资企业适用的"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合二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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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的规定,按照注册地与管理控制机构所在地确定的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因此,对于总机构设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就其境内外所得在我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践执行中,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外所得完税事宜时,通常对税款的计算及申报缴纳等问题存在困惑, 增加了其纳税遵从成本和可能承担的纳税风险。为此,笔者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所得的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梳理,以期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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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演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所得税是源于税法中的一个概念,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或其他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并不是企业利润表反映的经营成果,而是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是税前会计利润还是应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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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包括: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评估所得、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股权投资处置中的所得等。不同所得,税法有不同的规定。下面分别情况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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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第八条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同时,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一定的免征、减征待遇,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则给予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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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现了两法合并,但税法规定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在申请在2008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能不能搭上税收优惠的“末班车”,能不能享受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过渡性优惠?对于相关问题,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予以了明确,纳税人应高度关注,准确把握过渡性优惠的有关规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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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轻重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税收筹划的重点。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求得,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少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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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应以总机构为汇算清缴主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汇总年度内各分支机构在内的各项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以单独或选择一个中心管理机构作为汇算清缴主体合并申报各营业机构年度内的各项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