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90 毫秒
1.
一、南京房地产抵押登记网上办理系统简介
南京房地产抵押登记网上办理系统是为更好地提高抵押登记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利用现有权属登记系统和网上房地产系统的科学组合,而增加的与以往实物资料申请抵押登记并存的网上申报模式。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网上申报、城市房地产抵押网上申报及其注销网上申报、商品房按揭网上申报及其注销网上申报。 相似文献
2.
3.
4.
正《中国房地产》2014年4月刊中《浅谈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再抵押》(作者:杨玉琴)一文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甲购买某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交付全款,并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某乙现向某银行贷款,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某甲预购的商品房抵押作为乙债务的担保,现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对于该申请是否受理,作者提出了两种观点并对此进行了相关意见阐述。本文拟对此案例中的房屋是否可以设立抵押以及涉及的法律关系和登记事项做一探讨。本人认为此类申请不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 相似文献
5.
上海市政府为了切实、有效地调控本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于4月20日发布了《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1.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除商品住房外的其他商品房在未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预购人进行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2.2004年4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商品住房的预告登记并已签订商品住房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在2004年5月31日前,提出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申请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原规定受理。 相似文献
6.
7.
8.
对已经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当事人能否申请注销?房屋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下同)注销已经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有什么风险?这两个问题,近年引起了一些房屋登记机构的困惑,也引起了笔者的思考。房屋登记机构开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源于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9.
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天津市房管系统直接面向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服务的重要窗口单位。承担着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抵押登记、房地产交易、全市商品房面积前置测量、各类房产登记测量、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等重要工作。在工作中,我们始终把实践“三 相似文献
10.
200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杨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其位于某区的5套营业用房出售绐杨某。次日,双方在该区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2006年1月,该开发公司向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注销以上房屋的登记备案,并提交了两份伪造有杨某签名的虚假证明材料, 相似文献
11.
我国房地产开发与融资、房地产行政与司法监管等方面尚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①房地产开发与金融资产大量沉淀,商品房空置率居高不下,资金流动性差;②与商品房开发和购房消费金融相关的房地产权属管理,在建工程和期房的抵押登记与监管措施,房地产司法处置等配套政策和法律制度缺位或滞后,个人消费贷款征信体系欠缺; 相似文献
12.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是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是权利人的法定义务。房屋所有权逾期未登记的问题十分严重,仅河南省南阳市区及某县城区没有按期或长期没有登记的商品房、集资房就有近40万平方米,而南阳是一个个人自建住宅,尤其是独家小院比较多的城市,究竟有多少房屋没有登记很难用一个准确的数字来估量。因此,这一问题成为当前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中,群众举报比较多和管理部门比较头痛的问题,给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本文就逾期未登记原因及对策… 相似文献
13.
14.
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是当前房地产市场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根据实际需要,一些城市实施了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注销(以下简称合同注销)的认识尚不够深入和统一,以致各地的具体操作程序差异较大。为此,很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研讨。 相似文献
15.
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是房地产涉外服务窗口,也是房管系统直接面向社会、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窗口单位,承担着涉外房地产权属登记、抵押登记、房地产交易、商品房面积前置测量、各类房产登记测量、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等重要工作。在为全市经济发展服务工作中,如 相似文献
16.
一、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缩短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
现行法律、法规只是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义务。就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应该理解为购房人的权利。也就是说,购房人有权要求预售人必须对预售合同进行登记,然而法律并未赋予购房人这一权利。因此,法律应明文赋予购房人这一权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把预售合同登记的时限规定为30日,这给预售人留出了很大的时间和空间,预售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将房屋再次出售。因此,应缩短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以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多售”的可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房产纠纷。 相似文献
17.
正某甲购买某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交付全款,并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某乙现向某银行贷款,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某甲的上述房产抵押作为乙债的担保,现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对于该申请能否受理,工作人员意见不一。笔者在查找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时,翻阅了 相似文献
18.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常被认为与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一样,实则二者截然不同。设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初衷是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但该制度因购房人无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权及其效力规定模糊等不足,在房开商一房多卖时,让善意购房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经过了登记备案才能办理预告登记,而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功能近似,这样规定不仅有重复之嫌,对保护购房人也没多大作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没有再继续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