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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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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我国土地权属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长期以来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实践中纠纷迭起,理论上争论纷纭。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弱化是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对当前各种改革思路具体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摆脱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困境的根本出路:立法上明确规定以村为单位的农民集体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设立村集体财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村民集体行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通过构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2.
国家公权力既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建构的原动力,也是影响其行使的主要因素之一。与规范意义所有权不同,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采用了政治动员和群众运动的非传统方式;集体与组织的话语转换和权利主体与行使主体的虚实转换,使我国集体土地权利主体的支配意志在立法上受到技术性限制,组织中的领导权力对农民成员表决权的行使会产生制约作用;转移处分权的缺失和用途处分权的行使禁区,使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分权能不完整,进而会削弱其收益权能。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构成了农村土地权利体系改革的约束条件,如果这一约束条件不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将很难与规范意义所有权相提并论。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身份不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在现实中被弱化,需要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和制度创新.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欲革除其“主体虚位”、“权能缺失”等弊端,则必须对其进行民法上的构建.农村土地所有权应当符合私法固有的逻辑与价值理念,农村集体应当被视为独立、自主的民事主体,即私法上的人,其权利的行使应当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尽量淡化公法化色彩和排除行政权力的干扰.应当将目前的三种集体形式统一为农民集体,并在民法中明确农民集体是法人;应当采用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并构建农民集体的法人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4.
中国任何一次伟大变革都不可能不涉及到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起的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将土地制度改革聚焦于广袤辽阔的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应是"钢化"集体土地所有权,核心应是重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重点应是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使用权改革,突破口应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改革。要保障依上述思路进行的这轮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必须构建起和谐统一的集体土地制度体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弱化土地征用制度的同时,加强政府对集体土地的监管和调控等。  相似文献   

5.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性缺陷致使农民的土地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尽管《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有所创新,但在一些敏感的问题上仍采取回避的态度,显得不足。因此,在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改革中,我们应当在重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基础上,规范土地权属转移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安排所存在的缺陷,既不利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也制约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深化改革。在现有法律支持下,坚持现行土地所有制、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和确立产权代表、赋予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权能,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余慧娟  江文书 《大众商务》2010,(1):284-284,287
中国的集体林地所有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这导致对集体林地所有权私法保护手段的缺失。为弥补公法手段保护该项所有权的不足,保证集体林权改革的进行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对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即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人化的改造,使其成为可以行使各项所有权权能的主体;对该项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进行完善,发挥集体林地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利用消极权能进行该项权利的私法保护。  相似文献   

8.
中国的集体林地所有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这导致对集体林地所有权私法保护手段的缺失。为弥补公法手段保护该项所有权的不足,保证集体林权改革的进行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对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即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人化的改造,使其成为可以行使各项所有权权能的主体;对该项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进行完善,发挥集体林地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利用消极权能进行该项权利的私法保护。  相似文献   

9.
在最近20多年的时间里,由"三农问题"引发的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研究和关注,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学界和一般民众抨击的焦点。因此,以彻底解决中国"三农问题"为目标的改革,不能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革开始。虽然学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缺陷及变革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但对于应如何改革却存在多种不同观点。从现实出发,以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认知和意愿为依据,并运用马克思关于所有权"两权分离"的理论,提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方向应是土地"国家终极所有,农民永久使用"这样一种国家与农民二元产权。  相似文献   

10.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极其重要的财产权,但由于其主体的概念内涵不清、运行中的缺位和利益虚化,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在实践中未能发挥预期的功能。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缺陷,应以民事主体的理念对其改进和建构,使其概念内涵明晰,并设计其获取土地所有权利益的法律方式,以引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走出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11.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一直在“集体所有-私有”之间展开争论,其实契约性集体与身份性“集体”的区别远远大于个人与集体之别,如果是契约性的,那么村集体对上可以制约官权、对下可以保障农民个人权益;如果是身份性的,那么“村集体”就是对下制约民权、对上依附官权的国家权力末梢,很可能形成先用强权“化(民)私为公”、再用强权“化公为(官)私”的中转站,最终不管是农民个人利益还是真正的村集体利益,都成为权力刀俎上的鱼肉。目前的体制下,不管是中央“放任”地方的“土地协议批租制”,还是中央“管制”地方的“土地公开拍卖制”,首先都要以“权利制约权力(不管是中央政府权力还是地方政府权力)”为前提,否则只会陷入“国进民退-国退民退官进”的传统怪圈。农业税废除以后,政府对农民的索取仍然超过市民、而对农民的保护仍然弱于市民,以后改革的方向也不仅仅是让农民向“市民”看齐,更重要的是农民应该与“市民”一起争取基本的公民权利:在“无代表不纳税”的基础上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在“无公开不支付”的基础上实现城乡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体化。要求地权属于农民的消极权利,要求社保属于农民的积极权利,不管是“用土地替代社保”还是“以土地‘交换’社保”,本质上都是对上述两种公民权利的侵犯。即使中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不足以支撑城乡统一的社保体系,“优先考虑城市人,最后考虑农民”的做法也是不能被任何现代文明所容许的。目前乡村内生性的自组织资源极度缺乏,原子化的农户在与组织化的其他群体发生利益冲突时,往往成为最大的利益受损方。要走出这种困境,首先就应该尊重农民的自组织权利,不论是血缘化、伦理性的宗族权利,  相似文献   

12.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条件下,解决公有制的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的实现形式问题,目的是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效率统一起来。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在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时,应注意劳动权的保护,建立所有权、经营权、劳动权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体制。劳动集体合同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改变城市土地所有制结构是解决征地二律背反的可行途径,整个城乡的土地都应该按照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原则进行调整,国有土地也应该打破目前产责权利益不清的局面。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需要还权赋能;增减挂钩不必通过国家征地的方式来实现;应将承包地和宅基地私有或强化其物权属性;城乡宅基地应同地同权同价;节省建设用地要着眼于农村人口向大中城市的转移;同时还应科学确定土地适度规模的标准,并设立“耕地保护基金”。  相似文献   

14.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曾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但该制度已与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新一轮土地改革应根据<决定>精神和原则,立足于本国国情,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基础上,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机制.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地位不明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缺少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物权制度设计,传统上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公有制设计是从政治经济的意义出发的。在坚持集体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认可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民法上的私权利大有裨益,由此也有必要赋予每一个“农民集体”以法人地位,并精心设计该法人的治理结构,从而成为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得以实现的一种良好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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