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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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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蜀都房地产》2004,(10):15-17
建设部决定对《贼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相似文献   

2.
《东南置业》2011,(6):74-75
1.土地市场动态土地出让5月泉州市区无土地出让。★土地成交泉州市5月份土地成交情况2泉州楼市动态商品房批售情况5月份全市有3个楼盘取得预售许可证,比上月增加1个,批售商品房1593套,环比上月减少约2.1%,本月商品房成交1316套,市场呈供大于求态势。住宅成交情况5月份全市商品房成交1316套,其中商品住宅成交878套,环比增幅9.5%,同比跌幅14.1%:住宅成交面积10.85万平方米,环比增幅侣.6%,同比跌幅2.6%。由于5月份有多个项目开盘或加推,尤其是五一短1段期间,  相似文献   

3.
《东南置业》2004,(80):58-58
作为“单身贵族”张某看中某房地产开发的小户型住宅,由于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法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建议张某与其签订内部认购书,为了防止开盘后张某所选中的房号被他人购买,便答应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开盘后十天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  相似文献   

4.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要程序(续完)赖建平中信律师事务所房屋销售有关法律要求的说明:(1)各种销售方式均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须向市房地局申请登记,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  相似文献   

5.
风向     
《房地产导刊》2005,(3):7-7
房地产中介提出树行业新风四大举措。建设部:今年各地将开设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广东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上市交易,南沙拟将每季度举行一次土地出让会,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等仍须审批……  相似文献   

6.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据新华社消息,《通知》要求,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具体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加强对商品…  相似文献   

7.
《房地产导刊》2005,(1):96-97
2004年1~10月份.广州市预售商品房成交面积达939万平方米,较上年同期增长204%,而2003年广州市预售商品房全年的成交面积为1047万平方米,初步估计2004年广州市预售商品房的成交面积在1200万平方米上下;2004年1~10月份,成交金额达46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33.5%。成交金额的增长幅度高于成交面积的增长幅度达13.1个百分点,从而说明广州预售商品房的成交价格在2004年里有所增长。  相似文献   

8.
《中国地产市场》2009,(7):10-11
近日,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制止开发商捂盘惜售。按照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3万平方米"规定,防止"少量多批"。对于商品住房项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凡不按规定申请预售的,预售审批系统将不予受理开发企业的预售申请。对于已达到规定条件但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将全部房源公开对  相似文献   

9.
凌勇 《东南置业》2006,(8):58-60
九部委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明确指出: “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  相似文献   

10.
丛力 《房地产导刊》2012,(11):65-65
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在调整的143项行政审批项目中,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位列其中。也即是说,今后,县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也有权审批商品房预售证了。这一变动的美其名曰"更多赋权地方政府,让行政效率更高"。但事实却是:已经有一些开发商暗自高兴,认为能够更方便地取得商品房预售证。  相似文献   

11.
《中国房地产》2004,(1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  相似文献   

12.
《蜀都房地产》2004,(4):46-46
买房子先看什么?不是地段交通.不是户型朝向,而是“五证、两书”。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  相似文献   

13.
陈雅 《房地产导刊》2005,(10):13-13
“五一”期间.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保证房地产投诉热线(83346239)畅通的同时,将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巡查,检查中如发现有“销售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已过期、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房屋、没有将预售款存入指定的监控账户、已销售的房屋没有在30日内办理交易鉴证和手续、没有悬挂预售许可证原件、没有悬挂预售许可证附图、销售现场没有展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委托来办理资质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销俐房屋”中的任一情况,  相似文献   

14.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和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方案中申报价格应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而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楼盘成交均价;售房价格优惠幅度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格不得...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些规定成为了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基础。但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只有"违反本法第  相似文献   

16.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有多种类型,实际工作中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容易混淆  相似文献   

17.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的第三方监管,要求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为确保预售资金安全,监管期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首次不动产权登记结束,以福建省霞浦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践为例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8.
从8月份起,上虞市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工商局、整规办等行政执法单位全面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内容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经营或超资质开发经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以及收取各类订金、定金或预售款项性质的“诚信金、担保金”等行为;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违法行为;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相似文献   

19.
某县登记机构询问几个房屋登记中的具体问题:一、当事人几年前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现在买方要求办理转移登记,但出卖人现在已患老年痴呆,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二、我县有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预购了6间商铺,并已经办理了预售商品房备案和预售商品房转让及抵押的预告登记。现在房屋刚竣工,开发企业尚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但购房人不久前已到民政部  相似文献   

20.
楼市法律     
《楼市》2004,(8)
单身公寓变成了商住楼,能告房产商欺诈吗?刘先生来电咨询: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商品房用途为单身公寓,当时我以为该商品房性质为住宅。后来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房地产管理局却告诉我该房性质为商住楼。请问单身公寓在法律上属何种性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律师回函:单身公寓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质界定,它其实是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对某种商住两用楼的商业称谓。从法律的角度讲,不能称其为住宅。即使合同中记载了商品房的用途为单身公寓,那么也不能简单地认定该商品房是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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