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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53条规定,因商标侵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该内容是《商标法》新增加的程序性规定,进一步突出了商标专用权的民事性特点。《商标法》的立法宗旨首先是保护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法律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维护及查处侵犯其权益的规定,都是从保护出发的,从这个角度看.制止侵权是商标法律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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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商标法在保护范围、审理时限、赔偿数额等方面有了重大变化,其中引人关注的内容之一便是《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原有法条基础上,增加了: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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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考虑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举证难、卖际证明的损害往往少于实际发生的损害等特殊性,为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可以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对于权利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人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的,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额时,可以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情节严重,获利巨大的侵权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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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助推法国葡萄酒独步天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全国各地农村正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帮助下,依据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即地理标志,运用地理标志,保护和开发千姿百态、丰富多彩的农产品,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振兴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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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第一次集中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自9月中旬至11月中旬继续组织开展以查处侵犯驰名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次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引向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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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的修改共有四十七处。其中.第五十三条将原来的行政“责令赔偿”改为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行政的“责令赔偿”则由司法机关单独执行。这是一项重要的修改,强化了我国的“法制”、“法治”,增强了保护商标权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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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专用权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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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司法保护,切实维护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号,以下简称《解释》)分别从不同的法律层面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诉前保全制度。当商标侵权行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如果不采取措施及时制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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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出台了《北京市高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称《指南》)。《指南》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普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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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以来,根据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中切实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据悉,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又认定了64件驰名商标,其中59件是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的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5件是在商标异议案件(包括1件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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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制止侵权,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中,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就假冒“新天”干红葡萄酒一案,谈一点办案的技巧,以供大家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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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成为商标申请的主体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根据这一规定,申请商标的主体似乎是比较清楚的,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在实践中,人们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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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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