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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经济》2020,(4)
不同于一般的农地制度创新,沿海农村的土地制度变迁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畴,其核心是土地开发权的界定问题。乡村工业化既推动了土地开发权从国家向集体转移,也影响了这一权利的配置方向。本文研究发现,不同乡村工业化模式形塑出不同的土地制度,珠三角的外资充裕型、苏南的外资竞争型、浙江的内生资本稀缺型工业化模式,分别产生了保护股民利益的土地共有制,强调政府统筹能力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与有利内生资本积累的"公有私占"的土地制度类型,三者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区域性工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这表明,评价土地制度的绩效,必须着重考虑具体的工业化模式。当前,中国正处于全球资本竞争与产业升级的重要时期,仍然需要发挥土地集体所有制统筹土地开发权的优势,为建立服务于工业发展的高水平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保障,同时,也应当加强土地的再分配功能,保护农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提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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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的法律制度,但"农民集体"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它的所有权能受到严格限制。日益多发的征地矛盾事件,引起了许多学者对土地产权改革的各类争议。面对私有化、国有化等各类改革方案,我们应区分农民群体不同的利益诉求,不能仅从一些"土地食利者阶层"的利益出发,随意改变现有的土地制度,而是应站在大多数农民的真实利益需求上,明晰权利意识,对土地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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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搁置集体所有制问题的做法,在法律和制度运行中都面临困境。其中,现行法律制度安排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集体所有变为成员所有后,集体成员受法定人口增减变化影响,成员资格变动,就产生变动集体土地和收益分配的要求;二是集体所有土地与承包土地的发包关系,"发包方"经常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影响《物权法》赋予农民的土地物权(财产权)。三是集体组织作为土地发包方,接受集体成员土地发包和收益分配、处置的委托,造成委托代理问题;四是尽管土地转让权从承包经营权派生出来,但是对于土地转包主体(原承包人)与接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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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利益均衡分配是持续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宏观层面的土地利益分配注重审视政府、村集体和农民的关系,比较而言,微观层面的土地利益分配主要聚焦于乡村社会内部。研究冀中南案例村庄的集体耕地征收事实发现,纵向地看,征地利益分配实践主要经历了失衡阶段、调整阶段和均衡阶段;横向地看,征地利益分配矛盾主要表现在农民之间、干群之间和村组之间。农村地利共享秩序建构有其内在逻辑,以农民利益为核心,在外部权威有限介入、村干部内生整合与农民权利意识提升的耦合作用下,农村土地利益分配可以实现地利共享。然而,地利共享秩序的长期维系需要进一步提升分配方案的民主化与共享秩序的制度化。基于此,通过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确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推动土地利益分配矛盾“公共化”,并有效激活农民主体意识,进而建构乡村社会场域的“地利共享”秩序,可以为化解村域层面的利益分配矛盾提供新的思路与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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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制度根基,其四十年改革变迁是农村生产关系不断调整和完善的反映,农民利益保护与利益发展始终是这一进程的核心议题。从国家维度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农民利益保护的主要制度基础;从市场维度分析,合理有效的产权配置是解决农民利益发展市场化的关键;从农民维度分析,产权要素与市场要素集聚混合所带来的发展新动能与风险并存。农村过渡性市场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的秩序均衡策略,其对农村产权安排的稳定性具有调控作用,对农民利益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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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为历史产物的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的评价应从两个层面展开.在价值取向层面上,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对公平的诉求使其仍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制度,故应予保留;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由于对农民集体与国家的关系、农民集体的成员资格以及农民集体对其代理人的监督问题缺乏明确可行的规定,使得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内含的公平价值无法得以充分实现,故应从相关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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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内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目前,随着农村分工分业发展和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农村的土地制度和经营制度也面临改革的需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需要进一步探索创新其有效实现形式.近年来,各地在实践中创造了多种多样的做法和模式,需要进一步归纳、总结和提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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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不仅可以用于解释微观经济问题,还可以解释土地承包制度变迁等宏观经济问题。土地承包制度变迁涉及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三者的利益,大部分文献只是从其中一个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研究农民负担过重、土地调整、征地冲突和农地确权等问题。文章运用"不完全契约—剩余控制权"分析框架,能够将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三者结合起来研究。研究发现,20世纪90年代承包制的不完全契约特性导致农民没有农业生产剩余的控制权,造成农民负担过重;村集体控制了农地调整所产生的剩余导致土地被频繁调整,造成农民承包土地产权安全性较低;承包制的不完全契约特性导致土地流出者和流入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都承担着风险,不能完全控制土地流转产生的剩余,从而限制了土地流转速度和流转规模;政府和村集体控制了征地所产生的剩余,造成农民利益在征地中被剥夺,引发了激烈的征地冲突。农地确权清晰界定了政府、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利边界,提高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剩余控制权,限制了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对土地的剩余控制权,降低了农地的交易费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承包制的不完全契约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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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土地》2016,(1)
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收益分配关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与利得的总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存在三层分配关系。第一层分配关系是入市总收益在农民集体和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决定了农民集体的土地净收益;第二层分配关系是政府所获收益在各级政府和不同地区间的分配关系,关系到地区利益的平衡;第三层分配关系是农民集体的土地净收益在集体与成员、成员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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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一些地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政府功能"错位"问题,如地方政府把自己变为农业产业化的"主体",以"运动"的方式推进农业产业化,象搞开发区一样大搞加工企业,更有甚者开始"号召"农民只种某种产品等等。结果是:政府的作用发挥不出来,反而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笔者认为,政府应转换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助推作用。一、在制度上,稳定农业产业化主体的收入预期,调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积极性(一)落实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和建立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长期使用权是在不违背农业集体所有制中集体的终极所有权的基础上又能落实农户的所有权利益,稳定农户的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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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发展权设立的必要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由于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对土地发展权的压抑主要表现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上。无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征地还是非公共利益的征地行为,都对农地发展权造成一种侵害和压抑,而按市场价格对农民进行补偿和集体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成为农民有效对抗产权侵害的手段。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从产权完善的角度分析了农地发展权设立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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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使命,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地位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护农民集体财产和土地权益的根本举措。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深入推进改革的难度势必越来越大,标准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在新形势下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积极稳妥,着力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切实保护农民的集体资产权益,努力探索出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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