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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继云 《财会研究(甘肃)》2006,(1):36-37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形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从而实现全流通。目前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在政策上和实践中首次承认了非流通股和A股“同股不同权”.并以“对价”的方式确认了A股含权的事实。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一些重大政策逐步明朗.许多疑难杂症也逐渐破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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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有关会计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权分置是指我国证券市场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在发展演变中,A股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分别设置状态。股权分置的存在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不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制约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为此,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期通过建立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的市场化协商机制,使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后获得流通权。显然,股权分置改革解决的是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及由此给流通股股东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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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继云 《财会研究(甘肃)》2006,(1)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形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从而实现全流通。目前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在政策上和实践中首次承认了非流通股和A股“同股不同权”,并以“对价”的方式确认了A股含权的事实。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一些重大政策逐步明朗,许多疑难杂症也逐渐破解,但在会计核算方面,财政部还没有出台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从目前试点公司公布的方案看,支付对价的补偿方式基本有三种:送股(扩股或缩股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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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蒋丽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5,(5)
股权分置改革是2005年中国最重要的经济事件之一。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让非流通股变成可以流通的股份,必然存在非流通股股股东为换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问题。本文阐述了实施股权分置关键性问题,探讨影响对价的因素以及对价支付方式的问题,对几种主要的支付方式的优缺点进行了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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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目前试点方案主要采用非流通股股东通过送股、缩股等方式向流通股股东出让部分股权,或进行现金上的补偿,从而获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笔者仅就送股、现金补偿支付流通对价的情况进行分析。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减少了股权(或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或现金,但获得了非流通股的流通权,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从而增加了其持有的股份的价值。流通对价即是减少了的股权的账面价值(或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和现金,构成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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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简称"股改")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形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从而实现全流通.股权分置方案的核心是对价的支付,对价是股改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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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的基本含义是: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由于政策限制被分为两类性质不同的股份,一类是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一类是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的非流通股。目前,非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三分之二。股权分置破坏了上市公司利益机制一致性的基础,导致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取得相应的流通权,从而实现所有股东股份的同质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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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正如火如荼地展开,其实质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相应的流通权。支付“对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二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补偿;三是非流通股股东缩股。尽管法律形式表现不同,但这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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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4月开始至今,我国证券市场轰轰烈烈的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运动已基本结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其所持股份获得了可以上市流通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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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就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应支付的对价而进行的持续博弈过程,股权分置改革蕴含着多方利益的博弈。从股权分置改革实质出发,建立博弈模型,进行分析,同时对股东间博弈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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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引入了“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用以核算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流通权。笔者对相关问题作以下探讨。一、无需增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暂行规定》增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表明其所持观点是“两笔交易观”。即非流通股股东最初购买上市公司暂不流通的股票是一笔交易,而非流通股股东由于股改要求支付对价购买股票流通权又是一笔交易。两笔交易分别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和“股权分置流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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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会计处理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非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相关会计问题实际上就是对价的会计处理问题。对非流通股股东而言,支付对价其实就是购买所持股份的流通权,因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导致经济资源的流出可以通过未来实现流通权而得以补偿。从会计角度看,通过支付对价获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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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中权证业务会计处理方法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在已经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主要采用欧式认购权证,具体有两种方法:其一,向流通股股东赠送认购权证,非流通股股东以非流通股为标的,向流通股股东免费发送相应数量的认购权证,到期时采用股票结算的方式,流通股股东可以转让权证或行权获得收益,而非流通股则逐步获得流通权,认购权证的价值即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如宝钢股份;其二,向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赠送或发行认股权证,即所谓股票期权,如中华国际、中信证券等。本文拟借鉴国际上对权证业务会计的规范,对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上述两种主要权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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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并取得流通权。支付对价包括送股、缩股、付现、权证等。支付对价在理论上有违约赔偿观、流通权观、权益补偿观等观点。本文就支付对价的理论及相关会计处理作以下探讨。一、支付对价的理论分析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新生事物,是一种新型的会计事项,现行会计制度对此没有做出规范。因此,必须把支付对价与股权分置的历史和现状结合起来进行剖析,找出其本质以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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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立霞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12):85-86
股权分置改革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事项,对于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取非流通股的流通权的会计处理,相关部门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与此密切关联的股改费用应如何处理尚未有统一规定,在现实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法,究竟采取何种处理方法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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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是我国资本市场所特有的股权结构问题,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暂不上市流通。上市流通的股份为流通股,暂不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非流通股,其中非流通股是由国有股、社会法人股所组成。这两类股票形成了“同股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非流通股约占全部股份的2/3左右,流通股仅占大约1/3的比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