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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某公司进行企业资产整体转让,其中涉及销售使用过应税固定资产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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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198号]中,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就实际执行与操作中有关问题及会计处理谈点浅见。一、免征增值税的购销企业资格确认及管理凡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收购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的粮食购销企业,税务部门都要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免征增值税企业。享受免税优惠的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正确核算免税粮食和其他非免税存货的销售额,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二、一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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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广东合作经济》2008,(4)
财政部网站消息 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规定。《通知》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吲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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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1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增值税“免、抵、退”方法的计算比较复杂,本文就“免、抵退”税的简化计算作一分析。[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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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农产品加工中的副产品如麦麸、棉籽、谷糠等,大部分企业都以“饲料”税目作为免税申报,尽力争取税收优惠,取得了一定效益。粮食加工厂大都属一般纳税人,其副产品销售的增值税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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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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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增值税后农副产品购销帐务处理之我见覃永合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买价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采购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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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了财税[2004]167号通知,通知规定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税收原理及法律角度来分析纳税人购进税控教机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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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明确规定,企业由于购进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对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时,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是否含有增值税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都较转型前有了很大变化,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比较,并探讨了增值税转型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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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了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 999]1 98号 )文件 ,我们对我县粮食企业进行了一次专项调查 ,了解到粮食加工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鉴于此 ,我们提出一些个人意见和建议。一、存在的情况1 我县粮食加工企业都是工业加工、贸易经营一体化企业 ,即接受委托加工大米 ,副产品 (皮糠、统糠、糠细米 )作价为加工费收入 ;又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稻谷加工大米自营销售 ;同时销售皮糠、统糠、糠细米等饲料。2 我县粮食加工企业受托加工大米都作了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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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下发了《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从政策高度来理解,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正有计划地运用金融、财政、税收等多种经济手段促使粮食企业走出困境、走向市场,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但笔者在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的同时,认为上述文件中的规定也有不尽完善之处,在此提出加以探讨。一、没有明确非免税企业期初(199年7月31日)库存粮油进项税分离、抵扣问题。文件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非免税企业从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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