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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发布的《公司法解释(三)》首次明晰股权代持法律关系中的有关权利义务,其实施效果饱受关注.通过整理分析73份自2011年以来经最高院、各地高院审理的股权代持相关判决书,发现法院对相关股东资格确认和股权确认纠纷已形成一定的裁判"公式",即"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事实+实际出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显名",其中任一因素均有可能成为纠纷所在.考察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式具体争议,梳理研究法院的判决思路,可为学界讨论、业务操作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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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考虑实际控制人、历次增资清况、是否频繁股权变动、是否有职工持股会、委托持股等,对历史沿革等资料,应该到公司所属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查阅,并经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童确认,如果获取的资料较多,应将所获取的资料加盖工商局的骑缝章。对于出资情况重点关注出资是否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情况。对于增资及股权变动关注变动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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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几大国有银行上市步伐加速,越来越多有关外资银行入股中国四大行的消息开始曝光:苏格兰皇家银行将出资总计31亿美元,购入中国银行10%的股权,无论从资金数量还是入股比例,均创下纪录,突破先前美洲银行30亿美元入股建行9%股份的纪录,成为迄今为止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最大一笔交易。仿佛不经意间,一向被视为高度垄断的中国金融业,进入了外资入股时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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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确和统一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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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是智力资本化的一种直接形式,知识经济日益临近,技术入股成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缺额相关规定,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有很多方面值得探讨。首先是科技成果入股的产权问题,科技成果是否只能整体入股,其使用权是否也可以入股;其次是科技成果入股是否应当限定入股比例;再次,科技成果失效对入股企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应对此加以区分并作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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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列铭 《金融经济(湖南)》2005,(11):25-26
随着几大国有银行上市步伐加速,越来越多有关外资银行入股中国四大商行的消息开始曝光:苏格兰皇家银行将出资总计31亿美元,购入中国银行10%的股权,无论从资金数量还是入股比例,均创下纪录,突破先前美洲银行30亿美元入股建行9%股份的纪录,成为迄今为止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最大一笔交易。2005年8月,新加坡国有投资公司淡马锡控股宣布,拟出资约30亿美元,买入中国银行最高10%的股份,而且打算斥资14亿美元,购买中国建设银行股权。有分析师认为,国有银行的股份现在还不是由市场定价,这些外资入股中资银行所花代价太大,所付价格远超过现有持股的价值。诚若如此,那么外资入股图的又是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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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新司法解释》),以统一或规范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的法律适用。《新司法解释》已于2011年2月16日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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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技成果转化占有股权,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成为设立国有企业的方式.对这一特定出资方式占有股权设立的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将是本文的出发点和研究范畴.科学的财务管理能够对国有企业的财务及资金进行全面的监督与控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率和经营效益.部分国有企业对财务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足够重视,未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税务风险防控不严密等.文章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有效的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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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鉴于股权出资为企业资产整合、股权合理流动提供便利通道.在促进投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股权出资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进一步得到广泛应用。由于股权出资实务中涉及的税务调整事项比较复杂,本文从实务的角度.根据会计处理中对出资股权以公允价值计价问题,对股权出资涉及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问题分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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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新闻处 《中国城市金融》2006,(3):10-12
1月27日下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高盛投资团(包括高盛集团、安联集团及美国运通公司)在北京签署了战略投资与合作协议。根据协议,高盛投资团将出资37.8亿美元入股工商银行,战略投资将通过购买工商银行新发行的股份完成,高盛投资团将派驻一名董事进入中国工商银行董事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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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权出资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权出资对优化公司资源配置、调整持有者资产结构、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具有重要作用.股权出资在我国实践中存在操作难和不规范等问题.我国股权出资管理与登记应把握四个重点问题:即时投资人、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的范围给予适当限制;股权出资不应受30%货币资金配套的硬性制约;股权不应作为对被投资公司的首期出资;投资人用作出资的股权必须清晰、完整并已足额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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