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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泰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职能转变,认真履行粮食监管职责。加快粮食执法体系建设。制定完善配套制度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积极开展各项监督检查活动,逐步由过去主要管理国有粮食企业向管理全社会粮食经营企业转变,由管理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活动向管理市场主体准人和行为规范转变,由过去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粮食行政执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纵观我市粮食行政执法的历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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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根据目前粮食流通管理形势,笔者结合多年粮食市场管理实践经验,对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制度措施作进一步的研究探讨。目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经营企业对国家粮食安全和粮改政策理解不透是执法难的主要矛盾。建国以来,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自始至终就是按照国家的粮食购销政策,指导管理内部系统的经营企业,在社会上多数人的心目中,粮食局就是一个国有经济的“大粮商”,人们把县级粮食局和粮站都看作是一个性质的单位,粮食局就是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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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实施五年多,县级以上粮食局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以实践为借鉴,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学习、实践、总结、再实践,逐步完善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动了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根据目前各地县(市)粮食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尚需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对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监督体系的基本思路、制度措施有待做深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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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东营市粮食局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履行粮食行政管理职责,以省局实施的粮食行政执法年活动为契机。以规范粮食行政执法为重点.积极开展粮食监督检查活动,逐步建立和谐的粮食流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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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为了行政执法机关。为提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粮、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我们分贯彻《条例》应当注意的和行政执法容易忽视的主要问题两个方面进行总结归纳。一、贯彻《条例》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关于执法机关的主体资格问题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解决粮食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一是争取当地政府恢复粮食局行政编制,二是属事业编制的粮食局由地方政府在三定方案中给予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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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规划从国情出发,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如期实现,明确提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决策。贯彻落实这一决策,要求各级粮食工作部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粮食行政执法、促进粮食有序流通的重要职能。当前,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新时期粮食行政执法科学化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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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4年5月,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后,赋予了粮食部门行政执法的职能。在粮食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如何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是依法管理好社会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的基本保证。因此,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质量,也直接体现粮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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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粮食局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严格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已取得了一定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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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粮食行政执法年”活动,方便社会粮食经营和人民群众了解国家粮食流通法规和政策,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以下简称《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特请山东唐粮食局吕晓琰、张丸菊同志结合学习贯彻《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4]168号)、《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粮调字[2004181号),撰写了《粮食行政执法知识问答》。现刊出供大家学习参考。[编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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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粮食行政管理实现了从系统性管理到行业性管理、从经营性管理到行政性管理、从一般性行政管理到行政监督执法的三大根本性转变。自国家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政府及粮食局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都非常重视,并相继出台了一些配套法规和制度,实现了良好的开局,正积极稳步向前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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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良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赋予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从而使粮食部门的管理手段、方式和范围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由过去主要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的粮食经营企业;由过去管理国有企业的一些经营活动转变为管理市场主体的准人和行为规范;由过去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管理转变为依法管理。[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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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了各级粮食行政部门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精神,切实做好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保护粮食生产、经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4年12月.国家发改委、粮食局等七部门又出台了《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对粮食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同时进一步界定了粮食质量违法行为。这标志着我国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已经纳入法制化轨道。现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做好这项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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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执法工作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关系着保障粮食安全、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管理部门的职责,其行政执法范围主要集中在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根据这些活动主要在县、乡的实际情况,粮食行政执法的重点应是县一级。县级粮食行政执法直接面对广大粮食经营者,工作量大、覆盖面广、基础性强。可以说,离开了县这一层级,粮食行政执法就无从谈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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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确立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地位。面对这一全新的职能、全新的工作,周村区粮食局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扎扎实实、颇有成效,全区粮食市场初步形成了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竞争有序的新局面。[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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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粮食流通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粮食行政执法就成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项颇为重要的职能。本期专题将集中分析探讨各地在履行这项全新的职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经验交流,敬请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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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已四年多了,但《条例》赋予粮食部门行政执法职能的履行却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期“交流”栏目里刊登了两篇有关粮食行政执法的经验和体会,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