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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近年来,“不当出生”诉讼在我国越来越多。对此类案件,无论采用违约法律救济或者侵权法律救济都是符合法理的。在损害赔偿范围上,既要赔偿原告在财产上遭受的不利益,主要是残疾婴儿的特殊治疗费用和一般抚养费用,又要赔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的不利益,即精神损失。给予受害人以相应的法律救济,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2.
常富 《魅力中国》2011,(12):96-96
精神损害是指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侵害,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姓名、肖像、荣誉、身体、健康、生命名称等造成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加害人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以财产补偿、精神抚慰金的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得以弥补、修复的民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朱留虎 《特区经济》2008,(2):234-236
从我国固有的法律制度出发,加害给付应界定为: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侵害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债务人依有效合同作出了履行;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瑕疵履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瑕疵履行无免责事由。为了充分救济加害给付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建议在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其内容为: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可以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未补偿的损害,受损害方还有权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理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由实体法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法律直接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对于保护环境利益、及时有效救济受害人有直接影响。该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加重被告责任的角度,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加装了一道控制阀。但是,在把握举证责任倒置的同时,确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以减轻原告举证的困难,为保护原告的利益设置加速器,也不可忽视原告应负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在一个具体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是一对矛盾关系。本文对适当处理这对矛盾关系进行了探讨,并对法官认定被告所举证的证据应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作了进一步阐述。  相似文献   

5.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的自由予以拘束,或者对其财产予以扣留、毁损等行为,为法律所容许之权利保全措施。自助行为可分为:一般与特别的自助行为、针对人身与针对财产的自助行为。自助行为制度价值体现在对公力救济的补充、对司法成本的节约和对公平正义等法律基本价值的实现。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前提条件——须有不法侵害状态的存在且被侵害的权利可以被恢复:主观要件——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时机条件——须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程度条件——行为具有相当性;事后义务——及时请求有关机关处理。对于我国自助行为制度规则设计的六点建议。  相似文献   

6.
产品责任即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提供的产品有缺陷,而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产品缺陷应当是产品在设计制造上的重大质量问题并危及到了人身财产安全。产品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但在现实中,由于产品缺陷涉及高技术问题,对他的认定也颇为不易,因此由谁来举证就显得很重要。  相似文献   

7.
王星 《魅力中国》2011,(8):131-131,129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导致现实生活中胎儿利益受到损害时往往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救济,这不能不说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损害。我国这样的立法现状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是很不充分的。纵观现今世界各国的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各种胎儿利益保护的学说,笔者认为,我国应立足于权利能力说,采用概括的保护主义的立法,即胎儿只要出生时是活体的,那么出生前胎儿就应被赋予权利能力。这样就可以在保证民法体系完整性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对胎儿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以实现法律公平、公正的价值和保护自然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已初步形成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三元救济制度框架,但是,其具体制度构成和制度体系在保护受害人权益方面还存在诸多漏洞,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设计瑕疵,导致特定情形下的受害人利益仍无法获得保护。  相似文献   

9.
安宁  黄学谷 《黑河学刊》2014,(11):69-71
近年来,大规模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给受害人带来深重的灾难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传统《侵权责任法》体系下,探求如何给受害人全面的救济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通过分析大规模侵权与一般侵权的不同,发现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模式对大规模侵权的受害人进行救济时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在传统损害赔偿救济方式的基础之上,借鉴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从司法救济、赔偿基金、责任保险制度、国家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等方面探究构建比较完善的受害人救济措施体系。对受害人给予更加及时全面的救济,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我国制定物权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物权法〉对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之不足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通过立法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提高社会生产力以及规制市场竞争秩序之必须。我国现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不清、对商业秘密持有人救济手段不足等弊端。对此,笔者建议通过设立商业秘密权这一模式来保护商业秘密,对侵害商业秘密权的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方法予以认定,并通过事前的行为保全制度与事后的损害赔偿制度来对商业秘密持有人利益予以充分与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许春清 《发展》2014,(11):81-82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屡有发生。虽然法律设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特别设置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在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并不充分。为此需要深入研究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构成及法理。  相似文献   

13.
王嵩 《中国城市经济》2011,(1X):306-306
利益之保护为民法上核心内容,而其主要表现即为损害赔偿。"在整个法的领域中没有无救济的权利,这一表述之所以正确是因为对权利存在与否所能做的唯一检验就是看对它是否存在某些法律救济。"以此为基础,来探讨一种较为特殊的利益,即信赖利益,以及其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4.
我国《合同法》在参酌国外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第一次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不尽完备,没有厘清缔约过失责任与信赖利益的关系、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第三人侵害信赖利益方面以及应如何救济,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文章力图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信赖利益保护的研究,完善法律对缔约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蔡诗俊 《魅力中国》2013,(17):258-258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佘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权利意识不断强化。在公民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的同时,公民借助诉讼这一合法的外在彤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动机同样得到了“强化”。实践中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日益严重,但由于立法上的缺位,对民事恶意诉讼没有形成有效的法律规制体系,对受害人也没有提供足够的救济途径。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民事恶意诉讼。长此以往。必将极大的损害司法权威。本文从民事恶意诉讼产生的原因,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对杜绝恶意诉讼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有助于这一难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16.
司法拍卖是法院贪污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债务人经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清偿债务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司法救济程序的最后一道屏障,本质是为了实现涉讼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7.
李凤林 《魅力中国》2010,(32):122-122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显得单薄无力。本文从证人保护对于实现公平正义、保障诉讼活动顺畅的法律意义和对于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现实意义出发,重点阐述了证人保护的必要性,以期为证人保护制度的建构提供理论和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18.
保健食品广告违法乱象在广告业内周而复始,不仅损害了无数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也成为了保健食品产业发展壮大的桎梏。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政府监管的有效实施,对于从根本上杜绝乱象有很大的帮助。但是,在对保健食品广告立法和监管上,我国还存在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9.
中国的民营经济从十六大开始,将迈入第六个发展阶段,其标志就是通过再次修宪,明确个人财产得到法律保护。我认为,只有将个人财产与其他各种类型的财产一视同仁,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社会的诚信才有了法律依据。保护私有财产,于党、于民、于国家,有百利而无一害。目前我们的宪法中,对国有财产和私人财产的保护程度的表述是不一样的。国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国民个人的财富是依法保护;私人财产是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如果中国要发展民营企业却不依法保护经营者个人的财产,不仅民…  相似文献   

20.
胡慧华 《魅力中国》2013,(13):321-321
法律上关于“精神”这一概念,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通常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联,法律上的精神活动更多的是反映客观事物的现象及其与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志的关系。对精神损害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两方面的损失。狭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和心理上的损害。本文认为,广义学说对精神损害的涵义理解较狭义学说更为全面、合理、更为科学,更加有利于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现代法律发展的需求,有利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我们可以认为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这里的精神损害,既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的精神损害即知觉丧失与心神丧失。它最早萌芽于罗马的“侵辱估价之诉”,在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中的第一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在我国,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界尚未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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