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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河北省肃宁县程委村周某,受雇于同村闫某,为其开农用运输车跑运输,双方议定每月工资900元。2004年5月27日凌晨,周某与随车同行的货主往河南送货,由于连续几天出车没休息好,途中追尾一大货车,造成货主受伤,医药费等损失计26571.26元;农用车损失3169元。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闫某赔付了货主的损失后,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赔偿自己支付给货主的损失和自己的车辆损失。周某在答辩状中称: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自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农用车核载1750千克,事发时实载8160千克,自己是在车主的指使下违法而造成事故的,且农用车没…  相似文献   

2.
闭某是一家运输车队的业主,黄某经闭某同意将其自有的车辆挂靠在闭某的车队里,双方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一天,黄某驾车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人力三轮车相撞,三轮车车主受重伤。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黄某应负全部责任。后来,三轮车车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运输车队、黄某赔偿其相关的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闭某代黄某垫付了4万元赔偿款,但黄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偿还这笔款项。  相似文献   

3.
2005年2月21日,江西省大余县的驾驶人黄某醉酒后驾车,将两名中学生撞得一死一伤后驾车逃逸。当地公安机关经过侦察,将黄某抓获。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对此次重大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遂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死者家属15.8万元、伤者2万元。同时,依照《道  相似文献   

4.
2004年12月7日,河北省曲阳县北台村王某驾驶大货车,与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及同乘人刘某受伤。二人共花去医药费7万余元。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张某无力承担对刘某的赔偿。刘某遂将张、王二人诉至法庭,要求王某对张某无力承担的部分予以连带赔偿。  相似文献   

5.
2002年5月27日,江苏省溧水县李某驾驶农用车与陈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右内侧胫骨平台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在医院住了42天。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2年11月28日,在交管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医药费等1.9万元。2003年3月11日,陈某由于伤愈后始终行走不便,便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陈旧性骨折,右膝创伤性关节炎。2004年2月,经法医鉴定,陈某的右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得到这一结论,陈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相关损失。李某则认为,此事早已了结,不同意再次赔偿…  相似文献   

6.
72岁的陈绍金是四川省泸县的一个农民,终生未婚,住在兆雅镇敬老 院,享受五保户待遇。今年7月28日,陈绍金在正常行走时被陈某开车撞 死。泸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兆雅镇人民政府以陈绍 金赔偿权利人的身份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丧葬费、死亡 赔偿金等损失68710.50元。  相似文献   

7.
2002年4月,河北省曲阳县王某驾车将骑三轮车的刘女士撞伤,曲阳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和刘女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女士住院治疗时,王某共预付医疗费用12500元。治疗终结后,交警大队告知刘女士可申请伤残评定,刘女士未申  相似文献   

8.
本刊今年第9期《新法规不上岗老办法不下台如今处理交通事故难上加难》现有了部分结果。2004年6月18日,山东省博兴县司机张士栋驾驶大货车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与对向行驶的河北省曲阳县司机赵会杰驾驶的大货车及山东省惠民县王井华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农用三轮车驾驶人王井华和三轮车乘车人薛立山当场死亡。滨城区交警大队认定张士栋、赵会杰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两名死者无责任。赵所驾车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唐县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后,车主齐志刚通过95518电话及时报案。唐县支公司出…  相似文献   

9.
某市一个体出租车驾驶员陈某,在驾车返回市区途中,遇到王某拦车。王诉说自己钱财被偷,已身无分文,请求陈某将自己免费带回市内。陈某同意了王某的要求。当该车行至离市区不远处时,与一轿车相撞,陈、王二人均受伤,肇事轿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因找不到肇事轿车,王某便将陈某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正【案例】曾某正在排队给新购爱车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突然单位打来电话要求其立即返回。在曾某匆忙驾车返回单位的途中,行人徐某突然闯红灯横穿公路,曾某避让不及将其撞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徐某将曾某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曾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徐某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1万元。曾某对自己只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却  相似文献   

11.
正2012年9月12日,王某驾驶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随即送往医院救治,并于当年10月15日出院。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王某与陈某均未申请调解。2014年3月12日王某向法院首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多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陈某答辩称,  相似文献   

12.
2005年5月17日,北京市尹某乘坐金某驾驶的小轿车行驶中与一辆大客车相撞,尹某受伤。在乘坐轿车之前,尹某知道金某喝醉了酒。北京市朝阳区交通支队认定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尹某将金某和大客车所属的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旅游客运分公司及大客车司机侯某起诉到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整容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8万元。2006年6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朝阳交通支队认定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尹某明知金某已经喝醉,应当能预见到酒后驾车易导致交通事故,却不但纵容金某驾车,还乘坐该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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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平安保险公司四川泸州支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保陈某所拥有的一辆野马牌大客车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司机座位险、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险期内,陈某的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售票员在客车未停稳时打开车门,导致一乘客下车时被客车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以法规没有对客车未停稳售票员就打开车门让乘客下车造成事故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为由,未作责任认定。不过,在交警大队的调解下,陈某向死者家属赔偿了12303.45元。 陈某在大客车发生事故的当天,就将事故情况报告了平安保险泸州支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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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3日,刘某驾驶货车途经广西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时,一无牌半挂货车从其左侧超车,货车上的篷布及木板飞出,打在刘某车的挡风玻璃上,刘某在紧急停车带停车,适逢于某驾车随后而至,避让之下,车辆失控与路边排水沟的挡土墙发生碰撞,反弹至紧急停车带,车顶部与刘某车尾部二次碰撞,致于某当场死亡,乘客罗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半挂货车驶离了现场,遗下一块粘有江苏无锡某公司标签的木板。交警认定无牌半挂货车在行驶过程中飘散载运物,负事故的主要原因,于某驾车未注意路面确保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罗某无责任。就赔偿问题,于某家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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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驾校与苏某签定了“驾驶员培训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协议书”。双方约定在横县设立培训点,驾校对培训点统一管理,苏某将招收到的学员送到驾校进行培训。之后,苏某与陶某签定协议书,委托陶某招收学员,并支付一定的报酬。2003年8月29日,黄某向陶某交培训费2200元。次日,按陶某的安排,黄某搭乘陶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在教练员何某的指导下跟车学习,结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陶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得不到赔偿,黄某将何某、陶某、陶某某、苏某及广西某驾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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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人挪车,招来民事赔偿【案例】王某驾车经过一处路口时,被他人车辆堵住,见对方车内无人但钥匙并未拔下,便决定将车挪开。谁知,当王某停好对方车辆推门下车时,将驾驶摩托车的吴某撞倒。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四个月后,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吴某损失6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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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损失16570元。张某肇事后逃逸。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驾车违法行驶,造成侯某为避免撞车而发生翻车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鉴于张某是车主王某的雇佣司机,王某应替代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王某赔偿侯某各项损失共计16570元。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  相似文献   

18.
2004年5月30日傍晚,浙江省衢州市司机李某开小货车将骑自行车横穿公路的王某撞伤,王某经抢救无效,于10日后死亡。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司机超速行驶,遇自行车横穿公路时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未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经调解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王某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同等责任认定不当,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要求司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8290元。常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司机认为,同等责任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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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4日河北省行唐县司机李某驾驶大货车行经河北省景县一路口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骑车人王某和乘坐人许某死亡,许某怀中周岁的女儿受伤,摩托车报废。李某报警后弃车逃逸。景县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后于8月11日作出事故认定,李某因车速过快、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在未确保安全下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双方在交警主持下对赔偿进行了调解,死者家属除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但大货车车主除提供了大货车于当年6月10日投保的保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  相似文献   

20.
2009年8月17日,孙某租乘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行驶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孙某受伤。经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残疾赔偿金10930元;刘某赔偿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其计78048元;张某赔偿孙某停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512元。张某不服提出十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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