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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十届八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此项法规一经出台。立即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修订后的《外贸法》,内容发生了哪些变化,对外贸企业将有哪些影响;个人可以做外贸,将对外贸格局产生什么影响,等等。在新《外贸法》即将实旌之际,本刊记者分别采访了有关专家、外贸国企老总、业务骨干、一线外贸人员以及准备做外贸的自然人,请他们谈了各自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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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亦称个人,是最古老的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其资格几乎都已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然而,我国主要法律则一向未承认自然人的外贸经营主体资格,直到2004年修订新《对外贸易法》时,才确认了本国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并确立了备案登记制。各国法律、我国外贸法关于自然人外贸经营主体资格的认定和取得;我国自然人主体在国际贸易经营中的作用与缺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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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新的《对外贸易法》获得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对外贸调查、外贸救济、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并再次放宽外贸经营权。新《外贸法》规定除石油、粮食等涉及国计民生的物资之外,现行的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度将改为备案制度,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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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开禁后的个人外贸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颁布的《对外贸易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外贸法中十分引人注目的修改就是,外贸经营的范围再次扩大。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个人能在中国开展外贸活动,中国的自然人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因此,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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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新《外贸法》正式实施.商务部随之制定并发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办法》规定:自7月1日起.取消对所有外贸经营主体外贸经营权的审批.改为备案登记制.个人履行法定程序后即可从事外贸经营。新的备案登记制以自动登记的方式.改变了以往的行政审批制.不会对外贸经营者取得经营权构成任何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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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代理在《对外贸易法》中表述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贸易代理中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关系是受民法中有关代理的规定所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代理合同中。但贸易代理与一般的民事代理有着显著的区别,即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相关的贸易活动,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活动。由于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因此在《商检法》中,只设定了代理人的法定义务而对被代理人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定义务。如《商检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这里的“收货人”是指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按照我国现行外贸管理体制,有的企业具有外贸进出口权,可直接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有的企业不具备外贸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货物必须委托有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进口或出口,由外贸企业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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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994年版的《外贸法》相比,新《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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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1984年开始做进出口贸易的。当时贸易秩序比较混乱,1994年颁布的《对外贸易法》已经开始这方面的整顿。加入WTO,要实现承诺势必要有法律依据新的《外贸法》应运而生。新的《外贸法》与以前的相比最大区别是原外贸经营权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现只要备案登记就可以了。对外贸易经营从组织到个人从政府行为到市场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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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下午,中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商务部及业界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此次外贸法的修改幅度很大,除一些原则性规定外,大部分内容都有变动。修改草案将对外贸经营者的范围、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国营贸易和自动进出口许可等三大方面作出修改。自然人将首次获得对外贸易权,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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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贸法》彻底取消了外贸经营的准入门槛,“个人也能做外贸”不再是空想,外贸经营许可制度正式隐退,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变成了备案登记制,不论内资外资,都可以从事外贸经营活动,注册资金的限制也被取消。这一切都意味着。对外贸易,不再只是少数人的专利,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都将参与其中。但是,我们对外面的世界了解多少呢?英国欢迎高科技投资、巴西重点扶持纵向战略产业、意大利投资国有企业能赢利、非洲是投资回报最高的大陆……这些信息并不一定为众多的外贸企业和个人所了解,因此,本刊特地推出本期“国际商务投资环境”系列文章,对世界各大洲的主要投资市场的商务进行描述和分析,希望对有志于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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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经营权放开对民企外贸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的《对外贸易法》实现了外贸经营权的全面放开和外贸经营资格由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转变,外贸经营权的放开促进了我国外贸主体多元化的结构更趋合理,尤其释放了以集体和私营为代表的民营企业的发展潜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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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新的《对外贸易法》在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而修订前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这就意味着我国对外贸易经营权已经完全放开,在中国个人从事对外贸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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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党中央提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和一系列措施,国务院又决定清理整顿全国各类公司。经贸部也相继采取五项措施治理外贸环境、整顿外贸秩序,以保证外贸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外贸出口的稳定发展。正当此时,谭宏业、李创荣两老师在本刊今期发表《广东外贸发展对外贸体制的启迪》一文(下称谭李文),充分肯定了广东放开经营、搞活外贸的经验。其中以1985年以来广东下放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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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序渐进的放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外贸经营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放开外贸经营权一方面是我国 加入世贸组织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另一方面也是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必然趋势,是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相互融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互接互补的实际需要。当然中国作为一个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放开外贸经营权只能是逐步渐进的,任何简单激烈的“休克疗法”和快速生硬的“一步到位”不仅无助于中国外贸经营权的改革,而且只能造成外贸经营体制的混乱,给我国国民经济稳定健康持续的发展带来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放开外贸经营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过渡期,以便能使国内各类外贸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适应这一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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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WTO规则全面接轨——新《外贸法》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贺小勇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4,(6):2-7
本文对我国的新《外贸法》关于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和外贸经营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WTO 例外规则维护国家安全、对外贸易调查以及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六个方面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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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新的《贸易法》开始实施,新外贸法对1994年《外贸法》与我国加入世贸经组织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同时也根据1994年《外贸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对其作了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扩大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代之以备案登记。这是我国外贸资格管理方式的又一变革。本文着重分析了国民待遇原则和国家垄断对外贸易的国际规则对我国外贸资格管理方式的影响,并就在现阶段如何规范外贸经营管理方式,使之更加符合国际规范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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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获得了外贸经营权(据统计,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全国获得外贸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已有7000多家)。但从占整个企事业总数的比重来看,并不是很大。还有很多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个体经营者,抱怨由于没有外贸经营权,而不能进一步拓展业务。外贸经营权也一度成了我国“复关”的焦点。外贸经营权为什么要作为一种特许权,这种特许仅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公平竞争是否相悖?如果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这种合理性?同时,这种制度的弊端和带来的问题及其最后的发展趋势也值得研究。本文要探讨的正是上述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