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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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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必须在完全付清土地款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不得进行按比例分期发放。也就是说,开发商须一次付清土地出让金而不能进行土地“分期付款”。这无疑是提高了开发商进入土地市场的门槛,本文从土地政策参与调控及其影响出发,对新规的利与弊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对解决对策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2.
刘建利 《审计月刊》2006,(10):26-26
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征收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底价。在工业建设用地项目有偿供地和原划拨土地转出让补办有偿出让用地手续时,目前仍以协议出让居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相似文献   

3.
11月1日起实施的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未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不得发放土地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第一段]  相似文献   

4.
易宪容 《英才》2007,(11):28-28
10月9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39号令”)。从目前市场反馈的情况来看,新规定最有特色的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把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纳入到“招拍挂”的范畴;二是土地受让人必须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方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在此只解释后者。  相似文献   

5.
某市国土资源局以拍卖方式将宗地号为0089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A公司,用作大型商贸城的建设。双方在拍卖后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该宗地块的用途为商业用地。以地上60米为上限、以地下30米为下限,高差为90米。合同签订后,A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月后,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0089号宗地。以地下30米为上限、以地下70米为下限,高差为40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将此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了B公司,同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A公司得知后,认为  相似文献   

6.
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建国以来,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土地使用权大多是以划拨形式获取的。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到20世纪90年代,土地使用权出让已经取代划拨,成为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主要途径。土地的出让主要有三种方式: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协议出让一般适用于工业以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而给予优惠政策的项目;招标方式主要适用于开发性用地或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用地;拍卖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环境好,赢利大,竞争性很强的金融、旅游、商业和娱乐用地。纵观三种出让方式,应该说各有其特点…  相似文献   

7.
1992年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应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的一定比例收取。2003年公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所指土地出让金核定标准,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这两个规定的内容是否矛盾,该如何理解?笔根据工作实践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认为,其土地出让金的核定应区分不同用地性质和用地情况。  相似文献   

8.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规定,但也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发生转移。  相似文献   

9.
四川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出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持证准入”制度,成都将取消通过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保证金报名参与土地竞买的方式,几参加成都市2011年1月1日后公告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申请人,必须持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方可报名。竞买人可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直接获取建设用地指标,也可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购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制度中,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目前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和租赁使用国的土地使用权,而在出让方式中,主要有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两种形式。不管以哪种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使用条件进行开发。而在实际的土地使用过程中,用地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改变了土地使用条件,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容积率和土地用途的改变。  相似文献   

11.
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这是国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时、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之间新的“契约”文本。  相似文献   

12.
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这是国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时、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之间新的“契约”文本。  相似文献   

13.
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这是国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时、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之间新的“契约”文本。  相似文献   

14.
2008年7月11日,厦门市国土与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信息预告(土地市场2008第046号)》,拟公开出让16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5.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很显然,这里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亦包含其中。国有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市场竞价、公开出让、租赁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显化商品价值;按照《宪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理所应当不应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  相似文献   

16.
闵佳 《中国地产市场》2007,(11):102-103
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竞得一宗土地,与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公司缴纳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要求国土资源局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以便向银行申请土地抵押贷款。  相似文献   

17.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规定,但也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发生转移。应该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入市是作了明确的规定,入市是否定的。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入市留有一定的法律空间,事实上,我国各地集体土地已经非法入市,包含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给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了思考:集体土地为什么在非法的入市?而且这种行为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使用权进行合法流转规范,包括各地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宅基地,那不是更好吗?笔者认为,这是可以办到的,就此提出浅陋的思考。  相似文献   

18.
张敬 《房地产评估》2007,(11):18-19,7
2006年8月1日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来,出让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称补地价)的情况较多,尤其是用地单位(土地婕用权人)申请增加建筑容积率,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涉及补地价的现象较为常见,对增加建筑容积率、怎样合理补地价,是广大土地管理工作者及评估人员在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刘玉忠 《房地产评估》2004,(11):36-36,37
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土地供应机制的变革步入了规范化,把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深层改革又推进了一步。  相似文献   

20.
资讯     
【土地新规】土地出让不得对竞买者设限11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建设用地,将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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