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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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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转股是指在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原有不良资产的基础上,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现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是把原来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相似文献   

2.
债转股是指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国有商业银行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实现债权转为股权。本文构造了资产管理公司与债转股企业的两个博弈模型: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和信号传递博弈模型,进行了均衡分析,以此来诠释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在债转股运作中的内在机理,并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3.
“债转股”作为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的战略措施,在帮助国企尽早脱困,盘活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加快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同时,可有效缓解银企资金紧缩局面,重塑新型银企关系,并促进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业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发育成熟.因此,只有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评审的原则,在防范风险、法律支持、股权退出机制和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狠下功夫,才能确保“债转股”的顺利运作和达到政府、国企、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相关主体“多赢”的预期政策效果.  相似文献   

4.
债转股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 ,是银行将对企业的债权转换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 ,是一种从西方引进的特殊金融管理工具。在我国的特有市场经济环境下 ,实施债转股必然存在诸多困难 ,必须进行风险防范 ,应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为债转股创造良好条件 ,并防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职能虚化。  相似文献   

5.
林骏 《商业会计》2001,(10):11-12
债 转股是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 ,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原来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的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 ,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债转股对国企脱困和银行改善经营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也应看到 ,在目前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国有银行的商业化程度不够高、配套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的环境下 ,债转股的正面作用将大打折扣 ,负面效应将日渐突出。笔者认为 ,债转股可能带来如下问题与风险。  一、不利于企业机制的转换对于债转…  相似文献   

6.
《商业会计》2000,(1):20-21
债转股措施的出台,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受到了各级政府、企业及银行的欢迎。但也有人对此表示担心或存有疑虑,认为这会将企业的风险损失转嫁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为防范“道德风险”,应严格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实施债转股。债转股应与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紧密结合起来。债转股首先应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效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实现银行资产重组,追求银行资产价值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的重要手段。当企业经营及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发生失衡,从而不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时,此贷款将…  相似文献   

7.
“债转股”实际上是政府、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之间一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其基本思路是 :将企业所负担的银行债务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持股 ,即将企业对银行的债务转化为国家对企业投入的资本金。它不是将企业的债务一笔勾销 ,而是将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 ,是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但不干预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待企业经济状况…  相似文献   

8.
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外部条件的不完善以及债转股本身制度设计上的一些缺陷,使债转股工作极易偏离轨道,使其又一次成为“最后的晚餐”。本文从企业、政府、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个方面阐述债转股的实施风险。  相似文献   

9.
靳惠 《市场研究》2004,(11):25-26
债转股是在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原有不良资产的基础上,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依法将其享有的债权转换成对企业的股本投资,变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变原来的还本付息为按股分红。  相似文献   

10.
一、国有企业债转股的进展与作用(一)目前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总体进展情况自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部分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以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2000年6月,经各有关商业银行、开发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确认,同意对原国家经贸委推荐的580户企业实施债转股,转股额度4050亿元。据初步统计,截至2005年6月份,在580户推荐企业中,协议和方案未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取得一致意见不再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有1…  相似文献   

11.
国有企业债转股是指通过国家财政拨付的资金和其他渠道融通的资金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实行债权转股权,把原来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关系,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最终目的是要将股权转让出售并收回资金。虽然债转股在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2.
所谓债转股,就是将国有商业银行原有的对企业的贷款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对企业的股权,债权转为股权既可以盘活银行不良贷款、化解金融风险,又以支持国企解困、推进改革步伐,不失为一种银企实现“双赢”的选择,然而,在债转股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误区的违规操作。本就债转股具体实篱过程中存在的几种误区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3.
邓刚 《商业研究》2000,(11):90-91
债转股方案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是一种双赢策略。对银行,可以降低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贷款;对企业,可以通过债转股,使国有企业减轻压力,轻装上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充分发挥其监督权,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国有企业效益大幅提高。  相似文献   

14.
债转股方案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是一种双赢策略。对银行,可以降低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贷款;对企业,可以通过债转股,使国有企业减轻压力,轻装上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充分发挥其监督权,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国有企业效益大幅提高。  相似文献   

15.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工作,推进债转股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盘活不良金融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实施债转股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单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相似文献   

16.
关于债转股问题的全面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债转股,是指以商业银行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此,原来的银企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持股关系,还本付息转为按股分红。在操作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成立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不良资产剥离出去,分别转交给本行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1999年国务院批准《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的若干意见方案》后,债转股进入了具体实施阶段。  相似文献   

17.
李晨 《商业观察》2023,(5):64-66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曾是政策性债转股时期的中坚力量,但由于完成政策性任务向市场化业务转型过程中,受后续银行AIC加入导致竞争激烈、转股标的受二级市场波动等因素综合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拓展效果未达预期。随着市场环境的持续变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能充分总结并利用前期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积累的经验,把握好未来市场化债转股的业务机遇,将为其服务实体经济、深入履行救助性金融职能带来新的增长点。基于此,结合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开展5年来的情况,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开展现状及竞争优劣势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对该类业务未来发展方向及方法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8.
<正> 国有企业债转股是指通过国家财政拨付的资金和其他渠道融通的资金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实行债权转股权,把原来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关系,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最终目的是要将股权转让出售并  相似文献   

19.
债转股对盘活银行不良资产、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脱困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作认为债转股自身并非具有所谓的“一箭双雕”功能。本从债转股的关键环节--股权退出入手,分析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股权退出所面临的种种风险,着重提出实现债转股股权顺利退出的路径选择及对策。  相似文献   

20.
《中国经贸导刊》2001,(8):12-13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和亲自指导下,一年多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开发银行齐心协力、共同合作、积极有效地组织实施了债转股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国家经贸委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开发银行推荐的601户企业中,确定实施债转股的企业580户,债转股总额4050亿元,占各商业银行和开发银行剥离贷款总额13939亿元的29%。截止目前,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审核后,国务院已批准483户企业实施债转股,涉及转股额为2940亿元;其中有60户左右的新公司已依法登记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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