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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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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注册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对的概念.、一般认为.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依据知名度和影响力来分.未注册商标可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普通商标。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外.其他的商品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2.
傅明 《上海国资》2009,(10):76-76
某注册于上海的甲企业,使用“A”未注册商标于其生产的月饼商品,使用多年,其产品主要范围在上海区域内,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某外地注册的乙企业,商号为“A”,新近获得“A”注册商标,注册类别包括月饼商品。  相似文献   

3.
罗进  郑艺 《特区经济》2007,(12):253-254
本文将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进行了权利对比,说明了未注册商标的不利地位。分析了国内外有关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现状,结合实际提出了一些完善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包括赋予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继续使用权;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抗辩权等。  相似文献   

4.
南辉明  常玉翠 《魅力中国》2010,(34):167-168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享有商标权,对于未注册商标,仅针对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有一定的保护,而对于其他普通的未注册商标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据此,本文阐释了对普通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希望对完善我国普通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商标先用权制度是商标法为克服登记注册制度的缺陷,解决在先使用与在先申请的矛盾而设计的一种补救措施。我国商标法的自愿注册原则,使未注册商标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为此,应借鉴国外相关规定,构建我国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江南 《河南经济》2001,(2):41-41
2000年7月份,某食品厂擅自将其注册商标“西溪”改为“西喜”,并加上注册标记,使用在本厂的冷饮产品包装上。工商行政机关调查后认定:“西溪”与“西喜”读音虽然相同,但两者的字形、含义完全不同,食品厂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其使用的“西喜、商标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遂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禁止仪器厂进行广告宣传,收缴其全部商标标识,并处以罚款7000元的处理。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远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注册人享有在核定的商品(服务)上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另一方面,内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前者称为便条以,后者称为禁止权。《商标法》第37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由此可见,注册人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擅自进行改变,则了原来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且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7.
朱子 《产权导刊》2005,(2):59-59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经商标主营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商标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包括商标所有权以及相关的专有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其中商标专用权,即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的核心,是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商标处分权,包括商标转让权和商标使用许可权,是商标专用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其商标专用权,可依法转让,也可依法许可他人使用.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相似文献   

9.
黎珊 《北方经济》1999,(1):38-38
增强意识及时注册商标象征着指定商品的信誉,标志着该商品的质量,是企业自身实力的综合体现。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认牌购货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企业必须有着超前的注册意识,在商品走上市场之前就应确定商标的专用权,避免商标被他...  相似文献   

10.
政策法规     
出口商品企业申报商标新规定 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出通知,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经营出口商品的商标使用问题。通知指出,对长期依赖他人注册商标,但又不可能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生产企业;企业经营商品所用商标属工贸双方在国内注册有争议,或企业  相似文献   

11.
高秀梅 《发展》2007,(6):76-77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后,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自此,商标注册申请人便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   

12.
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1997年注册了“红河”商标,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三年后,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济南红河经营部,并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的核准。尔后,“红河”再度“易手”。济南红河经营部与山东泰和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山东泰和公司在啤酒商品上独家使用”红河”商标。  相似文献   

13.
反向混淆是一种相对于传统正向混淆而言的新型商标侵权形式,指在后商标使用者利用营销、宣传等手段,使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消费者误认为在先商标使用者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者或两者之间存在联系。在后商标使用者使得在先商标使用者不能利用自己的商标进入新的市场,在先商标使用者的预期收益受到侵害,本质上失去了商标的市场控制权。我国应重新审视商标反向混淆的危害,构建一个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在先商标使用者应动态跟踪自有商标的各类混淆情况,实施商标预警管理;在后商标使用者应严格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合法使用商标,主动查询已注册商标目录,避免反向混淆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  相似文献   

14.
2001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了《关于撤销第738266号“海尔滋”商标的决定》(商标撤字[01]第73号)。该决定指出:北京创思导商务咨询中心以“海尔滋”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理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东台市海尔滋营养保健食品制造公司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第738266号“海尔滋”商标。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依法通知商品注册人东台市海尔滋营养保健食品制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使用“海尔滋”商标的证明,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国家商标局遂根据《商标法》第30条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决定撤销第738266号“海尔滋”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15.
注册商标具有商标专用权,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而我国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商标工作却极其薄弱,突出表现在大量中小企业无注册商标。地方政府要从培育自主国际知名品牌、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高度,切实落实服务型政府理念,从商标设计、注册、规范化使用与管理等方面为中小企业商标工作提供服务。  相似文献   

16.
朱秋沅 《特区经济》2010,(4):241-244
我国商标法对在我国境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保护,由此而产生了有关于商标权成立、驰名商标的确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与商标侵权等法律冲突与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目前我国解决涉外合同、侵权的国际私法规则并不能适用于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这一特殊制度。因此,亟需根据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性、有关问题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的特殊性来制定针对性的国际私法规范,以确定有相当合理性的准据法,从而使得我国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特殊的保护制度得以良性施行。  相似文献   

17.
商标使用和及时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企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尽管《商标法》已实施十六年,仍有不少企业对通过  相似文献   

18.
近几年来,国内外商标抢注案件时有发生,并有愈演愈烈趋势,让我们先看一看下列典型案例: “兴发”是广东兴发铝材厂的注册商标,范围限于“铝合金型材”类。2002年1月前后,四川兴发门窗厂在“各种门窗、门窗制品”类申请注册“兴发”商标。在异  相似文献   

19.
杨旭 《辽宁经济》2002,(11):47-47
一、商标淡化的含义、性质及立法理论基础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商标淡化是一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这是商标淡化最基本的性质。传统理论将商标权局限在注册商品或服务,即商标权人只能在注册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享有商标权,商标淡化理论突破了这种限制,它要求对驰名商标和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进行扩大化保护,而扩大化保护的基础就是扩充这类商标的权利范围到所有的商品或服务。一些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TRIPS等都为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也是基于商标权的扩充。  相似文献   

20.
张琳 《辽宁经济》2005,(2):62-62
在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有关反向假冒的条款,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一规定无疑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弥补了我国法律此前在规制“反向假冒”行为方面的空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局势下,更好地保障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但是应该看到,该条款的制定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其中还有许多有待讨论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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