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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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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相似文献   

2.
为了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相似文献   

3.
《会计师》2012,(1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相似文献   

4.
《税收征纳》2013,(8):38-3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5.
《会计师》2012,(18):81
<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  相似文献   

6.
《会计师》2015,(16)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相似文献   

7.
张铭 《新理财》2012,(8):81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7月9日发布《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简称"《公告》")称,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8.
政策背景随着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那么纳税辅导期是多长时间,如何对纳税人进行辅导期管理等问题是当时政策未明确的地方(法规详见本刊4月号总第52期)。时隔半月后的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办法),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9.
《会计师》2018,(3)
<正>为了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相似文献   

1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 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相似文献   

1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2年第1号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税总[201211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该公告列示的两种情形,可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12.
<正>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  相似文献   

1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14.
《税收征纳》2010,(5):49-50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相似文献   

15.
《会计师》2016,(4):80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  相似文献   

16.
《会计师》2016,(24)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相似文献   

17.
《会计师》2017,(15)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  相似文献   

18.
《会计师》2016,(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  相似文献   

19.
咨询服务台     
《税收征纳》2013,(9):26-27
●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迁移后。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根据《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件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相似文献   

20.
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优化对纳税人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方式。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公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规范》,并于2003年3月组织专家对各地税务机关推荐的软件开发企业所提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进行了测试评审,现将测试评审合格的22户企业名单公告如下(按测试顺序排列):(表附后)北大青鸟商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测试过程中曾发生过中断,其测试结果和资格认证将另行公告。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工作的时间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制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推行工作计划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于适当时机制定推行工作计划并颁布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测试评审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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