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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肖松 《企业导报》2010,(9):187-188
对中国产品责任制度的述评需要引入外部知识为参照,美国知识是一个选择。在产品责任制度的倾向性上,中国产品责任制度具有消费者法的倾向,美国产品责任制度则更多地从社会整体利益考量。将产品责任制度展开,以损害赔偿为例,相对中国产品责任制度而言,美国产品责任制度更具人文关怀和技术理性。产品责任制度需要细化,美国产品责任制度在产品定义、产品缺陷、责任主体和责任抗辩等方面均值得中国借鉴。  相似文献   

2.
召回制度始于 6 0年代的美国 ,是“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 ,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进行监督 ,使之对其生产和销售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处理 ,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的缺陷 ,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缺陷产品是指那些已经投放市场 ,但由于厂家在设计、生产环节的失误 ,不符合有关标准、法规 ,有可能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或者有可能导致其它方面一些重大问题的产品。当前 ,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  相似文献   

3.
产品责任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从事产品销售时,因违反质量法律所必须遵守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原产品质量法虽然确定了产品责任制度,但规定较为笼统和原则。重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产品定义、产品缺陷的涵义、责任后果以及救济方式等等,完善了产品责任制度。 产品定义的理解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该规定首先强调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天然物品未附着人类劳动,产品缺陷无从依据,因此不是产品责任意义…  相似文献   

4.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召回了什么?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是一个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  相似文献   

5.
王靖 《上海企业》2007,(2):70-72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是一个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都纷纷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召回制度在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证,实施召  相似文献   

6.
召回制度与企业成本管理新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召回制度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进行监督,使之对其生产和销售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处理,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的缺陷,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缺陷产品是指那些已经投放市场,但由于厂家在设计、生产环节的失误,不符合有关标准,有可能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或者有可能导致其它方面一些重大问题的产品。当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相似文献   

7.
汽车召回制度实施已经3周年了,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完成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破冰"意义。召回本身其实不是一种贬义词,不是对企业产品质量的一种简单否定,而是生产商的一种责任,用以消除汽车潜在的、在设计、制造或者销售方面等存在的缺陷、瑕疵或隐患。本期"圆桌恳谈"栏目的话题将围绕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展开。下面请嘉宾就相关问题谈谈他们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产品责任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各国都很重视产品责任立法.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贸易不断增多,因产品责任引发的纠纷也屡屡发生.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传统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受到了冲击.本文从产品责任立法等方面指出了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其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9.
王靖 《企业世界》2007,(11):41-42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是一个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都纷纷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召回制度在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证,实施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意识,有利于企业关注技术改造和环保问题,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10.
为了深入了解北美发达国家实行产品责任风险管理的最新理念和发展进程,积极推进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深入开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团一行6人于2009年11月28日至12月7日期间,赴加拿大、美国进行了考察和访问,先后与加拿大保险管理局、美国马里兰州保险管理局,就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中国技术监督》2008,(1):68-69
开场白:汽车召回制度实施已经3周年了,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完成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破冰”意义。召回本身其实不是一种贬义词,不是对企业产品质量的一种简单否定,而是生产商的一种责任,用以消除汽车潜在的、在设计、制造或者销售方面等存在的缺陷、瑕疵或隐患。本期“圆桌恳谈”栏目的话题将围绕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展开。下面请嘉宾就相关问题谈谈他们的看法。  相似文献   

12.
产品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一种经济赔偿责任。所谓产品责任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消费者、用户及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是为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产品责任提供担保的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目前在西欧、北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展得很普遍,这是与这样国家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密切联系的。  相似文献   

13.
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的制定是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一个开端。本文从目前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设情况着手,介绍了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并对产品召回制度的意义和法律价值进行了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法律对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说明。最后,本文就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从立法层面、具体的召回程序层面和政府责任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4.
所谓企业的产品责任风险就是指企业因提供的产品有缺陷而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产品责任风险的发生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伤害,而且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随着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要求得越来越严格,企业的产品责任风险也会越来越大,企业若要化解产品责任风险、减少产品责任风险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事前防范和事后的积极应对。一、企业产品责任风险的事前防范企业产品责任风险与产品责任密切相关,而产品责任是因产品的缺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因而企业防范产品责任风险的关键在于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避免向社会提供有缺陷的产品。产品的缺陷包括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制造缺陷和发展缺陷,除发展缺陷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不承担责任外,其余三种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都要承担产品责任。产品的设计缺陷是指产品的设计违反科学原理而形成的不合理的危险性。由于产品设计涉及的不是个别产品而是涉及相同的所有产品,因而,产品设计缺陷在产品责任损害中的损害面最大,企业由此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可能最大,除了对一系列产品的损害进行金钱赔偿外,企业还有可能承担产品被召回的义务。因此,企业应当从产品的设计入手,采取措施防范设计缺陷的产生。首...  相似文献   

15.
唐洁 《企业技术开发》2011,30(1):171-171,173
近些年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消费者权益损害和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问题目渐突出。召回义务主体的设计可以借鉴国外产品责任法中责任主体的类型:制造者、中间商、设计者、租赁商及维修商等其他辅助主体,而涉外产品召回主体又有其特殊性。应充分考虑完善产品召回责任主体范围,完善我国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立法。  相似文献   

16.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为了建设消费安全的社会和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立法,确立产品责任制度。所谓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的 一种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确立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二元责任主体,给于 不同的责任和义务,两者的归责原则也就有差异。依多数学者的主张,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实 行严格的责任原则或称作无过错原则,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产品侵权责任 中,过错推定就是…  相似文献   

17.
中国缺陷产品管理现状 作为质量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与此类问题关系最为密切的规定见于《产品质量法》。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中国缺陷产品管理现状 作为质量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与此类问题关系最为密切的规定见于《产品质量法》。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产品缺陷理论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基石和核心范畴。适用产品责任的智力产品是指以一定的物质载体来表现的、经大批量生产或印刷投入流通的、具有知识和信息内容的智力成果。按照流通过程,智力产品缺陷可以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判断智力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有4个标准,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生产者的抗辩事由包括:未将智力产品投入流通的;没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的;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相似文献   

20.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解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召回(Callback),意指收回产品进行修理等;缺陷产品召回(Defect product Callback)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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