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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虽在省级办理,但在全国通用”。“采购代理资格”是财政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为有关采购或招标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而实施的一种资格“许可”。在《资格认定办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可虽然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决定,但因其标准是统一的,且只有一个,因而,其法律效应在全国通用。因此,凡有关单位符合相关规定,获得了“许可”的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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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政府对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批作了一些列政策调整:201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审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等内容。2014年7月,国家发改委放开对企业委托的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的管制,实行市场调节价,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2014年7月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围绕推进简政放权,通过《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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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东光县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和《东光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遵照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合法竞争原则,报请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批准,对东光县行政事业单位冬季取暖用煤实行政府采购。这是东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成立以来第五次行政事业单位冬季取暖用煤的政府采购。现对评标依据及评标办法予以公开,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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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法的起草过程中,如何界定其适用范围成为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争议较大。一些同志从不同的角度,对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有的认为应将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公共部门的采购;有的则主张工程采购不宜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即使纳入也不宜过大,而仅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还有的意见是所有国有企业的采购都不应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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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决定对国务院和各部门现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这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过渡时期的必要之举,同时也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所谓非行政许可,是指各级政府机关依照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得设立的行政许可之外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第一,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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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下发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制定了涉及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一些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各地都基本形成了一套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类似定点采购类的管理办法、各类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评审专家管理方面的管理办法、供应商质疑投诉方面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中也有这样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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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设定了政府采购方式,并对部分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操作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者对《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方式的规定持有异议,并提出自己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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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采赌中一些工程项目规模往往达不到招标额度,因而以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这是无可厚非的。然而有的人就此认为这部分项目暂时无法可依,因而操作起来随心所欲。他们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对于非招标的适用什么法律未做规定;同时政府采购法在采购程序上多处做出了货物和服务的限定,这意味着政府采购法实质上排除了工程,包括非招标的工程。换言之工程非招标采购暂时无法可依。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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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所得税审批方面取消了哪些事项?取消审批后税务机关又是如何管理的?一些实务工作者对此还有一些不甚了解的地方.现在表格的形式江总列示取消审批的事项、行政审批改革前税收规定、改革后税收规定以及税务管理规定.便于大家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查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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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关于供应商质疑对象问题作了如下两条规定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