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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苍永东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3):115-116
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保险受益人及其受益权的规定有许多不甚明了之处,学界对其中许多问题也存在着激烈争论。本文试图就其中关于受益人的概念的理论方面及实务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作一定的澄清,以期促进我国《保险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规定不甚合理且前后有矛盾之处,给实际操作带来不便,因而有必要对其深入研究,以求更科学的规定,充分保障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3.
程倩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9,23(4):15-18
保险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利害关系人,《保险法》中对受益人也做了许多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实际情况远比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复杂。本文主要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与其对应的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比较,并就三种情况下进行讨论,提出问题和建议。这三种情况分别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归属、受益人缺失时保险金与遗产的关系、部分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的分配。 相似文献
4.
受益人权益受损源于我国保险立法之缺陷——对保险法第42条、43条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颖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8(10):95-97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即受益权,受益权可能因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消灭;受益人也可以放弃受益权或由于自身因素依法丧失受益权。当受益人为数人时,部分受益人因前述原因可能影响其他受益人的权益。而该情形往往源于我国现行保险立法相关规定之缺陷。本文通过对具体条文的梳理。详细分析其可能对受益人权益的损害。进而提出立法建议,希望完善相关条文:明确规定受益人不能领取部分之归属、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之条件以及合理行使受益权。 相似文献
5.
刘颖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9,23(4):19-22
我国《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确立了受益人制度,但是对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也适用受益人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随着财产保险新型险种的不断出现,实务中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缺位也给投保和理赔等问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即在此大环境下,从法理基础和受益权本质出发,论证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支持财产保险应当采用受益人制度的观点,希望能够为完善我国财产保险立法提供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6.
唐志刚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38-39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21条明确了“受益人”的这个概念。第60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63条中又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这些条文中的“受益人”很明显地包括了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就应作广义解释,即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21条和三款所规定的受益人为狭义的受益人,称为指定受益人;在第63条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称为法定受益人。 相似文献
7.
刘巧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7,21(3):53-55
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我国保险立法也只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而忽略了保险合同的另外一个重要关系人即受益人。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保险法》是否应该约束受益人的实际保险利益,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保险法》第61条应该增加一款:“受益人的指定以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且被保险人对其有应尽抚养、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人为优先,但被保险人已尽相应义务的除外。” 相似文献
8.
戴军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7,21(3):63-66
保险合同以关系人利益为中心进行权利配置,这是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别异其趣之处。保险法上的相应规则亦应以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为标准来予以设计,变更受益人无须强行法上的过多限制,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能当然解释为要式行为,在变更通知上应采书面通知的对抗主义模式,而不应采取成立主义和生效主义模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能是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只有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条件下,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受益权应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9.
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获得表决通过。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其立法宗旨之一。新《保险法》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更加科学与完善,有助于解决我国保险实践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10.
蒋勤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45-47
现行《保险法》对于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统一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本文认为,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存在着不足之处;首先,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应是保险合同的可撤销而非解除;第二,在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中也有三个问题亟待完善;最后,《保险法》还应规定在投保人主观无过错但客观上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应享有变更权或终止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