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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丰果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40-45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走私废物罪,使我国打击与境外废物有关的刑事犯罪活动有了法律根据。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这三个罪名仍有较多不同的认识。分析与废物有关犯罪,尤其是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之构成特征,并对三种犯罪的构成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现行刑法相关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应对症进行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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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侵占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侵占自己原已持有或占有的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许多国家(如意大利、奥地利、瑞士等)的刑法将此罪作为独立犯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之中。有些国家(如英国)虽无独立的侵占罪名,但将此罪纳入到盗窃罪或其它相关罪名之中(诈骗罪、渎职罪)。我国的刑法对此尚无规定,笔者感到有必要尽早设立此罪名,下面就这一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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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将原《刑法》第338条"重大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与罪名变化相伴的是更为重要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变化。现《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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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规定的罪名,该类犯罪活动以前多数纳入行政处罚范畴,个别涉及犯罪的分别按诈骗、非法经营等处理。新罪名的规定为打击该类犯罪提供了利器,但也因实务操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影响了成效,为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必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改进相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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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罪名,增设该罪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惩治严重侵犯就诊人生命健康的行为,以保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罪越来越具有复杂性,刑法条文中的规定又过于抽象、原则,导致在司法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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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2017,(8)
我国的刑事立法,应对物质类文化遗产和非物质类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文物的刑事立法保护方面,建议重新定位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性质,增设考古责任事故罪,完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立法,不仅加强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的刑法保护,同时密实出土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的刑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事立法保护方面,建议新设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罪,叙明罪状,配置与侵犯著作权罪大体相当的法定刑,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以刑法上的终极保护;档案的刑事立法保护方面,主张修正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立法,增设故意损毁档案罪、过失损毁档案罪、倒卖档案罪,把集体所有及个人所有的珍贵档案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强化对文物型档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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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纳入《刑法》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大量适用,惩罚了一批腐败分子,然而近年来关于此罪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却颇多争议。现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级法院的判决书中,而且这个“巨额财产”的数额越来越巨,往往要比贪污、受贿的数额大得多,而犯罪分子却不能因此得到相应惩罚。这个罪名的设置不尽合理,有待于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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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历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罪名,本文根据相关法院判例,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如何界定销售金额、此罪与彼罪等问题进行梳理,并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简单的学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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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经济犯罪从古至今是一种重要犯罪形式,进入现代社会,职务经济犯罪的形式更加多样,由于我国法律确认了“法人的人格”,从理论上讲,单位亦满足犯罪主体的要求,单位的负责人是单位事务的“真正执行者”,由于单位本身的特殊性,单位犯罪就存在处罚的双重性。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作为职务经济犯罪的一种形式,正是单位犯罪的一种,因此,私分国有资产罪从主体上看是单位犯罪,由于该罪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犯该罪的单位的刑罚,这与一般的单位犯罪不同。文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刑法第七部修正案的背景下,分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而比较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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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上两种极为相似的投机交易行为。文章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分析,认为将情节严重的短线交易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是非常必要的。在此基础上,对短线交易入罪的要件以及短线交易罪罪名的表述作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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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我国发票犯罪立法的主要因素是发票的功能与发票管理制度以及发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我国发票犯罪立法在我国税收刑法中的比重和地位过高,在立法理念上过于强调对发票管理秩序的保护,而忽视了税收利益;罪名设计上采取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的双重标准,某些罪名在入罪标准上采取"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的双重标准。应调整发票犯罪的刑事政策,严格限制发票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在罪名设计上摒弃发票种类的标准,而以行为方式为单一的标准;在入罪标准上,摒弃"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以"情节严重"为单一的标准,并同时调整发票犯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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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的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内,这一立法规定的实现,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完善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对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也是十分有利的,是法律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然而,在本法启用的实践中,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仍存在些许不足,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醉酒驾车的行为起到了预防效果。但是由于各地各机关对酒驾的量刑与认定没有经验,从而出现了差异,本文联系实际案例,分析“醉驾入刑”后,危险驾驶罪的实践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浅谈。醉驾入刑”后的法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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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和存款利率的浮动变化,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方式非法集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理论认为本条规定了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也有认为本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选择性罪名.但目前基本上已认同为单一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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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的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内,这一立法规定的实现,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完善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对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也是十分有利的,是法律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然而,在本法启用的实践中,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仍存在些许不足,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醉酒驾车的行为起到了预防效果。但是由于各地各机关对酒驾的量刑与认定没有经验,从而出现了差异,本文联系实际案例,分析“醉驾入刑”后,危险驾驶罪的实践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浅谈。醉驾入刑”后的法律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