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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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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回放: 2005年8月29日,被告马军以自有住房抵押,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期限一年,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该笔贷款未发放。同年9月5日,被告马军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价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金额40万元人民币,期限至2006年9月6日,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双方未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  相似文献   

2.
案情:2002年6月22日,原审原、被告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以座落在本市洪山区东湖工业园东湖路108号第A幢9号房为抵押物向原告申请购房抵押贷款21万元,贷款期限10年,贷款月利率4.65‰。原告办妥抵押登记后,于2002年7月5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1万元。但被告未依时供款,仅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截止2003年8月11日,尚有贷款204719.75元未还。2003年8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相似文献   

3.
[基本案情] 1997年3月1日,农行某县支行(以下称“县支行”)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县支行向B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万元,期限为7个月,月利率为4.92‰,B公司以其所有的门面房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利息支付方式为按季结息。合同签订后,县支行依约定向B公司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B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支付至1997年9月20日。县支行经多次催收无果,  相似文献   

4.
基本案情A银行东达支行在一审中诉称:2002年7月26日,A银行东达支行与张大生、成泰公司签订《中国A银行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张大生向A银行东达支行借款184万元,借款期限自2002年7月26日至2012年7月25日,张大生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成泰公司  相似文献   

5.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某银行签订了与某女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40万元,期限10年。此前,该女曾与其丈夫某男一同到该银行询问贷款手续。借款合同约定以某男名下的2套房产抵押,某男出具了同意抵押承诺书,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依约发放贷款给借款人自主支用。贷款本息起初尚能按时得到偿还,后来由于家庭经营不善而被拖欠。银行多次上门催收,某女却提出贷款是某男冒用其名义申请和使用的,其未在借款合同、借据等材料上签章,拒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并声明其与某男已离婚,抵押房产已协议分割归其所有,否认银行抵押权利有效。某男承诺还款,但最终无法落实兑现。事后查明办理贷款时某女确未签章,贷款实际投入家庭经营。  相似文献   

6.
1996年2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借款人黔建公司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县支行向黔建公司提供短期贷款150万元,借款人黔建公司以其所属的59套商品房作价190万元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抵押商品房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县支行依约分三次向借款人黔建公司发放贷款150万元。贷款  相似文献   

7.
上海某贸易公司属私营企业,1998年9月经人介绍到我部,要求人民币贷款200万元。鉴于该公司为私营企业,故不考虑信用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尚可考虑。该公司欣然同意用房产抵押担保贷款。一位女士愿以其私有房产为该贸易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出具了书面委托书,委托公司总经理办理抵押事宜。信贷员又实施地查了海怡别墅,地段尚可,别墅面积为280平方米,该房屋经某测量事务所估价为人民币383万元,并出具了书面本。我部还在上海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由我市公证处对《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贷款手续齐全。1998年11月18日,我部向贸易公司发放了200万元的流动资金的贷款,期限一年。  相似文献   

8.
李源洪 《银行家》2011,(11):118-119
基本案情上诉人张成欣因与被上诉人A银行、被上诉人王大未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正市西政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6月3日,王大未向A银行提出贷款申请。6月9日,双方签订《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王大未为购买东正市大槐树路420弄1号301室房屋,向A银行申请借款并愿意以上述所购并有权处分的住房作为担保;借款金  相似文献   

9.
基本案情2003年6月9日,被告李强借用王权之名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A县支行订立《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还款期限为2004年6月3日,借款年利率为6.9%。被告李强以其所有挂靠于某市融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卧铺客车(价值68万元)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融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原告双方于2003年6月3日在《动产抵押清单》上盖章,并约  相似文献   

10.
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以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作为借款的担保,向银行借款,以解决自身资金临时的不足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这种抵押借款合同由于以资产作抵押,保险系数较大,所以银行普遍采用这种形式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确立抵押借贷关系,以期确保贷款能按时收回。不少贷款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同时,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其目的是让公证机关帮助审查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为抵押贷款合同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合同与其他类型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相比有其共性,而更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11.
刘楠 《银行家》2012,(7):122-124
正基本案情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1月24日,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大城向宏辉公司购买位于中原区1号高层住宅楼房产一套。2004年3月9日,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签订《A银行顺城分行楼字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张大城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借款41万元用以购买宏辉公司建  相似文献   

12.
保障债权的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洋 《银行家》2004,(1):117-118
案件基本情况 A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明公司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币2亿元整,贷款期限两年,贷款资金由新明公司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新明项目的开发建设。就该笔贷款,借款人新明公司以新明项目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向A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就此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就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13.
案情 1998年2月16日,黄某向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2.5万元,期限1年,由卫某以自有的一楼一底的水泥平房1间作为贷款的担保,3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审查合同8寸,为了慎重,银行要求卫某将抵押清单拿回家,让卫妻周某在抵押清单上的财产共有人处签了字,然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  相似文献   

14.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9月1日订立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将自有房产一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二年,每月租金5万元.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遂以其已出租给乙公司的房屋作抵押向A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双方于同年11月1日订立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公司一年后不能还清贷款,则将该抵押房屋作价转让给A银行."2007年10月,甲公司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欠款,遂与A银行协商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将该房屋作价500万元转让给A银行以冲抵相应债务,并定于11月初办理产权登记.同年12月1日,A银行正式通知乙公司,称乙公司承租的房屋已经作价转让,A银行将要搬到该房屋办公,希望乙公司在12月底以前搬出.乙公司提出,甲公司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时并未通知乙公司,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到期,甲公司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因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和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以450万元优先购买该房屋.  相似文献   

15.
《上海农村金融》2004,(3):42-42
某有限公司向农行申请借款,并以第三人某实业公司所有的房产作抵押,与农行签定了&;lt;&;lt;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gt;&;gt;,约定发放最高额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期限自1999年6月22日至2001年6月21日。合同签订后,农行向闵行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lt;&;lt;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gt;&;gt;。  相似文献   

16.
基本案情 原告A银行南城支行分别于2008年1月18日、2月29日、4月30日与被告盛达公司签订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分别为250万元、250万元和5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借款利率均为年利率9.711%,按月结息,合同还对逾期利息、复利作了相应约定,并约定了借款人违反合同义务,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相似文献   

17.
陈静梅 《新金融》2002,(3):29-30
1995年11月26日,某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与该市正华实业总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正华公司向营业部贷款500万元,月利率12.06‰,期限自1995年11月27日至1996年11月30日,具体发放时间以借据为准,同时合同还约定由正华公司将自己所有的正华大厦一至三层的使用权和转租权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于1995年11月27日经郑州市公证处公证。  相似文献   

18.
个人住房转按贷款人微言轻个人住房贷款的一个衍生品种,一经推出即在市场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显示了一定的市场发展前景,个人住房转按贡款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哉将抵押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耐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或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转按贷款属于个人住房贷款,其中延长原贷款借款期限可简称为“加按“,变更抵押物可简称为“换按“。下面仅就个人住房转按贷款产生的背景和发展前景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9.
刘勤  景帆 《现代金融》2006,(3):45-46
当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远远高于一家银行贷款额度时.借款人可以提出以超出贷款部分的抵押物到另一家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如重复抵押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认为各个抵押合同均有效。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抵押物被处理后,各个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参加清偿分配。作为银行应如何对待重复抵押、防止并减少贷款风险呢?根据“登记为主、签约为辅”的清偿原则,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使抵押合同有效,这是确保优般偿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在办理最高额抵押业务时.  相似文献   

20.
1997年4月,个体户刘某向A银行贷款14万元,乡镇企业B酒厂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但A银行考虑到B酒厂自身也是负债累累.又要求刘某再提供抵押物。刘某遂找到好友王某,王某同意用其所有的三间平房为刘某做抵押担保。A银行遂与刘某、保证人B酒厂、抵押人王某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借款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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