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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外银行合作迎接银行业的开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丽璇 《金融经济(湖南)》2006,(10):22-23
中国政府按照加入世贸组织协议,按时甚至部分提前兑现了金融业开放的承诺.我们可以简单回忆一下我国银行业的开放进程:1996年12月2日,人民币已出现在上海外资银行的柜台上.从这一天起,设在上海浦东的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1998年8月,设在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也开始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到1999年6月,上海和深圳共有25家外资银行被允许开办人民币业务;2000年,上海、深圳两地的外资银行扩大了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从上海扩大到江苏、浙江,从深圳扩大到广东、广西和湖南;2003年12月1号,这一地域再次扩大,外资银行可以在包括上海、深圳、天津等13个中国内地城市经营人民币业务;2004年12月,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昆明、北京、厦门、西安、沈阳,使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从13个增加到18个;2005年12月5号,汕头和宁波也加入了这一行列,同时为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五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提前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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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业务是指以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总称。个人金融业务在国外银行尤其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的银行,他们都极为重视对它的开发和经营,随着加入WTO进程的加快,我国的金融发展将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根据协议,中国一旦正式加入WTO,将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外汇业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外资银行在两年内将获准经营对公司的人民币业务,在5年内将获准经营对居民个人的人民币零售业务。对此,这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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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金融研究》1998,(11)
从199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开始,至今已有美国花旗银行、香港汇丰银行、英国标准渣打银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等9家外资银行获准在上海浦东进行人民币业务的试点。按照规定,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领取《经营人民币业务许可证》,同时增加不少于3000万人民币等值的外汇资金,并兑换成人民币,作为人民币业务的营运资金。依照《暂行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的主要业务包括存款、贷款、担保、结算、国债和金融债券以及经批准的其它人民币业务。对于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开放问题国内颇有争议。本文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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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开始实施2002年2月1日起,外资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性准入条件前提下,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何一个城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全部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种类的业务。新修改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2月5日至2月7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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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入世后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金融业务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加入WTO对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金融业务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时间表是五年分两步走,即第一步在入世两年后,外资金融机构可以进入法人单位的人民币业务;第二步是五年后,允许外资银行全方位经营私人金融业务并享受国民待遇.这将会对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金融业务构成重大影响,这种影响突出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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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菊 《金融经济(湖南)》2007,(12)
截至2006年12月11日,我国银行业已结束为期5年的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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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菊 《金融经济(湖南)》2007,(6):57
截至2006年12月11日,我国银行业已结束为期5年的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可见,外资银行将享受国民待遇,使我国银行业面临着国际化的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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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改革:中国政府在入世时有关金融业开放的承诺 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可以发现,几乎包括了大部分的金融业进入壁垒,或者说,金融业进入壁垒将基本打破.根据协议,加入后这些进入壁垒将逐步消除.根据协议,加入时,完全开放外币业务,外资银行开展此项业务无业务对象(包括机构与个人)限制、无地域限制;在上海、深圳、大连、天津等4个城市的所有外资银行可以在当地办理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审批条件同中资银行;允许设立外资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待遇等同于中资同类金融机构;允许外资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与内地金融租赁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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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是我国金融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批准和扩大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也是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之一.自199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批准了在上海浦东的9家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揭开了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经营本币业务的序幕.经过三年多的试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进展比较顺利,市场反映良好,试点外资银行数目不断增加,目前已有32家外资银行获得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同时经营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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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曲折与反复之后,我国将于今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中国与WTO达成的协议,从入世之日起,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辖内的深圳的外资银行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在入世后的1年内、3年内和4年内,广州、珠海、汕头的外资银行也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而入世5年后,外资银行的业务品种和地域限制全部取消,可对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在入世后的前4年内率先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地域限制的全国20个城市中,属我分行监管范围的城市占了五分之一.分行辖内地区的金融业将再次作为国家对外开放的排头兵,承受跨国金融机构直接竞争的冲击,肩负着为提高民族金融产业竞争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而探索宝贵经验的重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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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玉 《金融经济(湖南)》2007,(1):3-4
按照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定>,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5年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我国金融业于今年年底就将全面的开放,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区别.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所谓分业经营,就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等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应的金融服务,禁止金融机构开展超越自身职能范围之外的经营活动.但是,金融市场开放以后,进军的外资金融机构大都采取混业经营的模式.所谓混业经营,就是指同一机构可以经营不同性质的业务,法律对各种机构的营业范围不做明确限定.这些外资机构必将会在保险,银行以及信托业抢占中国市场,必将会对我国金融机构造成挑战与竞争,由此也带来了我国金融机构转向混业经营模式的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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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后中国金融业开始混业经营的时代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史锦华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3):33-36
2001年12月11日,历经15年的艰辛谈判之后,中国正式加入WTO.从此,中国金融开放被规定了时间表和加速度,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时代已经到来.到2006年,随着5年过渡期的结束,从事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将全面进入我国的金融领域,他们凭借其在信息共享、全面服务、融资便利等方面的优势,势必会对从事单一金融业务的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造成极大的冲击和压力.面对临近的金融业激烈的竞争局面,中国金融业要想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就必须进行制度上的创新,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开始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时代.本文通过对金融经营模式的国内外历史考察,分析了金融混业经营的推动力,参照国外模式,从我国实际出发,提出了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政策建议,对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后的经营战略选择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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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全面兑现入世承诺,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对象限制,在承诺和审慎监管的框架下实行国民待遇。在这种全面开放的格局下,一方面外资银行正以各种形式大举涌入我国,其国际性、投机性、创新性和交易技术复杂性的经营特点,给我国银行业带来巨大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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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1日,我国银行业将结束为期5年的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届时.根据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商业存在”的服务方式,将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可见,一旦兑现承诺,外资银行将享受国民待遇,这对推动中国银行业内部深层次的体制变革.进而使我国的金融市场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同时也使我国银行业面临着履行承诺的压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