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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沈阳市审计局在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审计时发现,2003年以来,沈阳市医保基金大部分存人盛京银行(原沈阳市商业银行)。根据国务院规定,医保基金的计息办法是,“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人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而盛京银行对于存在该行的医保基金均按活期利率计息,未按国家上述有关规定支付医保基金存款利息,2005年1至6月少支付利息270万元。对此问题,市审计局向有关部门下发了审计决定,对此利息进行了追缴,并要求盛京银行今后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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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规定: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计结息。这种以期末日为计结息点的做法在日前利率水平不断上行的形势下,其缺点日益暴露,亟待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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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颁布实施,该新利率管理规定给老百姓带来了哪些新的权益与义务呢?储蓄等存款的计息更为科学与合理,进一步保护了存款人的权益.主要表现为:一是适当提高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的计息利率,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部分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即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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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原则.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在年度结息和日常销户结息时,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按三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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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与一般经营性的企业单位不同的是,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受托银行按国务院规定的利率对职工个人账户累积的缴存金额结息并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因此,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须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付职工的利息,并作借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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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现行国内各种管理会计文献和教科书中 ,几乎无一例外地以复利制度为基础来计算投资项目的内含报酬率指标 ,忽视了我国存款计息长期采用单利制度 ,贷款计息也是单利制度与复利制度并存的现实。我国银行规定 :贷款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按季结息 ,每季末月 2 0日为结息日 ,2 1日营业开始列帐。对单位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 ,按季以贷款本金确定的利率计收复息。可见 ,如果企业能按期支付利息 ,取得的贷款是按单利计息的 ,只有在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情况下 ,才把利息并入本金按季计收利息。实际上 ,内含报酬率是使投资项目净现值等于零的贴现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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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现行“财政总决算报表”中的“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预算变动及结余、结转情况表”反映,报表中的调整预算数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年初预算数(经人大批准的预算数,下同),加上上级专项补助、增发国债补助、转移支付补助、增加工资补助、上年结转使用数、动用上年结余、动支预备费、科目调剂、本年超短收安排、调入资金及其他等项目增减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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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2002年7月1日起,对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确定了缴存上限。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是根据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并且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每年公布一次。2002住房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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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住房公积金结息因素分析(基于常州市住房公积金2009年6月30日结息数据)
(一)年度结息总体情况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76.39亿元,以公积金年度计算,本年新增住房公积金余额11.18亿元。本年度公积金结息1.03亿元,比上年减少6274万元,降幅37.85%。相关数据见表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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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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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科技》1995,(4)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的改革试点意见》。 《意见》规定: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参照本城市上年实际支出的职工医疗费换算成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先从本人工资的1%起步,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大部分(不低于50%)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记入个人医疗帐户,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个人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市医疗保险机构管理,集中调剂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超支,可按规定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本人年工资5%以上,不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0%—20%;5000—10000元的部分为8%—10%,超过10000元的部分为2%。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