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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财政部正式颁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七十四号令》)。《七十四号令》对《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规范,填补了我国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在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实际运用时,只有《政府采购法》原则性规定,没有实质性内容的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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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下发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制定了涉及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一些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各地都基本形成了一套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类似定点采购类的管理办法、各类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评审专家管理方面的管理办法、供应商质疑投诉方面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中也有这样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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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2):14-16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财政部制定《办法》主要是顺应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需要。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基本程序。2004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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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为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运用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1998年前后,各地财政部门组织的采购开始形成一定规模和范围,并呈逐年扩大趋势。200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围政府采购法》开始实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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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负有对政府采购监督的重大职责。在实际工作中科学运用政府采购的监管方式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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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政府采购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采购方式是指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采取的具体形式和方法。由于政府采购项目目标和内容的不同,所选择的采购方式也各不相同。政府采购方式按照竞争的程度,可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大类。世界各国政府采购方式依据本国特点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同时还明确规定,公开招标作为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些采购方式分别有着各自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在使用上要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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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为我国政府采购的方式之一,相对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较为灵活,招标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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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政府采购财政监管存在的问题(一)政府采购财政监管法规缺位,制度约束不严制定规章制度是《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一项监管职能,也是约束政府采购行为的准绳。由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需要由财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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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施行。《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这就要求政府采购应当编制科学严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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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经常询问某个项目应该选择哪种采购方式,对《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如何选择存在着疑惑,那么应该如何选择正确的采购方式呢?本文拟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肤浅的认识,以期能帮助各采购人能够正确的判断和选择采购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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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规制公共市场的重要制度之一,《政府采购法》是规制公共市场的基本法律。《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的政府订单的授予方式和程序,使社会供应商通过平等竞争获得政府订单的权利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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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终于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的10年之后出台了,解决了非招标采购方式有法无规的问题,是政府采购的一件大事。仔细研读该管理办法既有许多亮点,也有不少瑕疵。本文主要就该管理办法存在的不足,谈一点笔者的想法,以利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一、突破上位法不可取在上位法没有修改前,"规"不可突破"法",否则违法。《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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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一种非常严谨、科学、规范的采购方式,它具有缩短采购周期、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保证质量、服务以及采购人得到最优惠的价格等特点,也是国际通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实践证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只要谈判文件编制、谈判程序、中标原则规范,照样能达到公开招标方式的效果。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的比较笼统,笔者从有关媒体介绍的案例以及供应商投诉的案例中了解到,个别地方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出现了较大偏离,由规范的“通过式评审、评标最低价中标”演变出了“竞争性谈判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性价比法”,致使高价中标、供应商投诉时有发生,且在全国呈现攀比和蔓延之势,这种“乱谈”问题若不尽快加以制止和解决,势必对政府采购工作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下面,笔者就竞争性谈判.出现的“乱谈”种类、成因与危害以及改进措施谈一些想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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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了《政府采购法》的修订背景及要求,指出中央垂管单位视角下,《政府采购法》的执行存在《政府采购法》的监督管理范围与行政管理体系不适应、《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范围与采购工作发展不适应、《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重叠交叉等困境,提出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主体、调整政府采购方式、厘清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等相关修订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