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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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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探索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路径是现阶段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本文从产权配置形式和产权实施机制的视角着重探讨了两者对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的影响机制。研究发现,产权配置形式的有效性与产权实施机制的可执行性是影响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的关键因素;产权配置形式的权利权能内涵不清与权能实现路径的缺失,以及产权实施机制存在的委托代理风险和市场活力萎靡是制约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的关键问题;因地制宜地聚焦于产权实施机制构建更有利于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因此,本文认为现阶段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可通过提升复合型产权实施机制的可执行性进一步发挥产权功能,促进“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2.
研究目的:探究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对集体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方法:基于农业农村部固定观察点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方法,实证检验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影响及其机制。研究结果:(1)农地“三权分置”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且主要推动了财产性集体经营收入增加,非财产性集体经营收入无明显变化。(2)机制分析表明,农地“三权分置”增强了村集体主体地位。一方面,村集体通过增加地力投资,获得新增土地的增值收益和集中统一流转的管理费;另一方面,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后,村庄能够吸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进而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3)异质性分析表明,“三权分置”对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提升作用对处于城郊的村庄、村干部受教育年限高的村庄和产业化水平较高的村庄更为明显。研究结论:应当继续深化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强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落实,增强集体经济活力;同时,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相似文献   

3.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通过制度创新全面拓展宅基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形成"增量"权能,依据农村土地开发实践将权能细化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生产经营主体之间分配从而形成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产权格局。本文从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宅基地"增量"所有权、确立农户资格权法律地位和行权方式、逐渐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及开征土地增值税等四个方面构建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  相似文献   

4.
新政     
正中共中央、国务院: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5月18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意见指出,落实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产权权能,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意见  相似文献   

5.
研究目的:系统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的理论探讨及实践探索,并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进行展望,以期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研究方法:综合分析与系统推理。研究结果:(1)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是相互制约、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其中所有权是“母权”;(2)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面临着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法律定位不明、资格权界定长期处于模糊状态和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度”难以把握等困境;(3)试点地区分别从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与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适度放活三方面展开进行了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成效。研究结论:应面向中国式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目标,立足于中国国情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一是“三权分置”的实现应坚持稳慎推进的主基调;二是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是落实“三权分置”的关键;三是“三权分置”的实现必须因地制宜。  相似文献   

6.
研究目的:通过对农地产权体系的静态解构和动态演变路径分析,厘清“三权分置”实质及现实制约因素,就如何充分放活土地经营权提出政策优化建议。研究方法:理论研究、政策文本分析。研究结果:(1)从农地产权体系的静态解构来看,集体所有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法定起点,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际起点,土地经营权是落脚点;目前,“三权”体系框架已较为明确,“分置”的规则及秩序也基本确立,以立法为核心的正式制度为实现土地流转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目标奠定了重要基础。(2)农地产权体系正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阶段的半开放式系统向“三权分置”阶段的复杂半开放式系统演变;从集体到农户再到经营主体,权利主体的复杂身份属性,以及土地经营权通过非单一、非直线型的方式在多种权利主体之间实现流动,使农地产权体系形成了现实中复杂的多元主体网络格局。(3)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有序分离和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是“三权分置”的核心路径,而农民不完全参与市场及其预期不确定性,以及包括价格发现、进入和退出机制、要素配置在内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尚不完善,是制约农地产权市场体系演进的关键。研究结论:充分发挥农民自由选择权、完善可替代性收入和保障体系、加快公平有序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建设和放松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金融约束或应成为现阶段政策优化的主要着力点。  相似文献   

7.
"反租倒包"是中国农地流转的重要形式之一。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近郊村农地产权格局的历史变迁显示,"两权分离"的农地制度安排在平衡公平与效率的过程中,自发地走向内涵"三权分置"的反租倒包模式,坚持和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统筹能力;发展和凸显集体成员承包权的财产属性;渐进式地推动农地经营权的市场化。农地流转的三大主体由此确立三重合约:其一,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成员之间形成具有弹性的身份合约;其二,集体经济组织与农地经营者之间形成纯粹的市场合约;其三,集体成员和农地经营者之间形成隐性的关系合约。这一具有多重合约的农地产权同时生成集体组织的治理绩效、农地利用的经济绩效和集体成员的民主绩效。  相似文献   

8.
农民集体所有是一种目的性的制度设计,其产权关系的模糊性是为了实现公有制的政治目的。界定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权关系,应重点考量两个要素:立足现行法律中关于二者角色和功能的规定;隔断破产风险,保障集体土地公有制不被危及。农民集体为集体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法定的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二者之间形成法定信托关系。除依法不得转让的财产(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等)之外的集体财产均为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下具有独立性,能够隔断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可能带来的破产风险。信托的目的性有利于实现集体财产为农民集体所共同分享、使用、收益的目的,制约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异化与角色扭曲。  相似文献   

9.
集体成员权视角下的农地产权构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农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的法律构造为视角是研究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成员权的法律构造与农地产权具有内在关联,在“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之下,应厘清集体与农户作为不同层次的农地产权主体各自的权利边界.以农户的成员权及其法律保障的系统化、明晰化为基础,集体农地产权层次、土地流转模式与土地收益的分配结构都能在现实条件下得以优化.  相似文献   

10.
正"三权分置"产权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伟大创新,是对中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产权理论的新发展。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是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三种具体土地产权,产权必须在经济上得以实现才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产权,地租则是土地产权的天然经济实现形式。"三权分置"的新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框架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在中国社会经济实践过程中的理  相似文献   

11.
王泽  何格 《农村经济》2023,(8):48-56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财产权同步实现是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立足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必然性联系及思维规律的认识,剖析“两权”同步实现的内在逻辑。以明晰产权主体间相互依存关系及权利间辨证统一关系构筑“两权”同步实现的生产关系,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乡村产业经营引导“两权”同步实现的经营运作,以制定内部治理规则和外部配套制度提供“两权”同步实现的保障条件,以创新利益共享理念、“两权”利益关系、经营收益分配树立“两权”同步实现的利益导向。从中得出,“两权”同步实现是集体与成员关系的系统性变革、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动态调整过程、是以土地资源为核心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相似文献   

12.
农地“三权分置”作为新发展阶段我国农地制度的重大创新,应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要求构建新型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农地“三权分置”助推乡村振兴的理论逻辑在于,通过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功能统摄下稳定农户承包权的保障功能和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财产功能,最终通过农地“三重复合功能”发挥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边际上提升农业发展效率,通过农业现代化助推乡村振兴。当前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执行中存在所有权实践地位强化排斥小农的困境、承包权主体地位弱化与固化的困境以及经营权大规模流转偏向导致的效率困境,背离了政策制定者预设的目标,不利于推进乡村振兴。为此,本文基于对上海松江的实践考察,提出以成员权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承包权自愿有偿退出与转让机制以及立足传统农民本位的农地经营权制度来健全农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培育固守农业农村的“新型职业农民”作为突破,最大限度地提升农业生产效率,通过农业农村现代化助推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13.
从上海市H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践看,阻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一步发展的原因主要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流转收益分配不合理、集体组织税收负担过重等.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就要以明确农民集体产权为前提,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解决目前农村集体组织面临的问题,从而提高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益,为农民建立长效收益机制.  相似文献   

14.
[目的]通过揭示"三权分置"影响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的具体机理,可为"三权分置"政策的深入实施与丰富完善提供有效思路。[方法]文献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和政策文本分析法。[结果]"三权分置"有效推动土地流转之后,由于规模经济实现经营者收益增加;直接增加承包者流转收益并由于非农就业增加实现承包者工资收益增加;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集体所有权收益增加;由于宅基地入市实现集体与农民收益增加。"三权分置"保障土地收益权益的机理为:强化土地征用补偿权益保障实现所有者、承包者与经营者财产性收益增加;强化土地、房屋抵押担保权益保障实现承包者与经营者财产性收益增加;强化土地经营权益保障实现经营者转移收益增加。"三权分置"可能带来的风险传导机理是:可能导致地权人格化进一步侵犯所有权收益,以及宅基地入市可能导致农民收益分配不均。[结论]基于土地收益权视角,应加快确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推动土地流转;完善土地立法,提供法律保障;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集体土地收益权利。  相似文献   

15.
研究目的:从土地产权收回、转让和继承,探究集体成员身份与产权相对分离理论及制定面向未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地调查法。研究结果:社会保障在城乡一体,集体成员身份保障功能在弱化,让农民工带财产进城需产权和身份分离,新型利益冲突需立法调控。研究结论:新型身份和产权关系应以农为本,逐步分离产权和身份绝对的绑定关系;土地经营权人可成为新社员和有偿使用宅基地;因入公职而离社,个人的由家庭共享,全家离社的承包地收回,宅基地保留与否视住房保障;宅基地资格权可为市民继承和转让,避免为占地新建闲置房;有农技的可优先继承股份和承包地;全家出国的,收回其土地产权;退休或恢复国籍回乡,可有偿使用宅基地。  相似文献   

16.
基于深圳、苏州、宁海三地农村的田野调研发现,工业发达型农村集体经济"收支结构"的差异化变迁呈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种发展趋势:以深圳为代表的私人化、以苏州为代表的国家化和以宁海为代表的空壳化。早期工业化的不同路径奠定了集体组织异质化的历史基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能力决定了集体组织"造血"功能的强弱,股份合作社的地方性实践形塑了集体组织差异化的政经关系。从上述三个维度剖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差异化变迁的实践逻辑及类型建构,有助于从中观层面为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行形式的探索提供学理依据。  相似文献   

17.
研究目的:探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制度的应然目的,并厘清准成员的群体定位、认定规范与权利构造。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准成员制度不是集体基本保障功能的延伸,而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才引入”、助力农村地权制度科学化的功能制度。准成员群体定位不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16条所局限,而宜以非集体成员中的产业农民与乡土成员群体为核心;其认定规范宜构造为逐级具象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且应设置准成员登记簿与权利附注规范。在准成员权利构造上,不仅应排除集体成员专属的土地权利,还应排除所有以集体地权为基础之收益的分配权;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引,宜赋予准成员有偿取得附期限与义务之新型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研究结论:创设准成员制度可使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更加周延,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不足,立法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18.
陈涛 《农村经济》2021,(3):85-92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乡村有效治理的经济社会基础。不同于西方经济意义上的私有产权,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产权是一种复合产权,它既是一个“权利束”,也是一个“关系束”,兼具市场性、社区性与国家性。T省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经验显示,在盈利型、保护型与服务型集体经济形态下,复合产权依次“裂变”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代行职能三种改革路径,并形成了公有共管共享、公有共管与公有三种分配秩序。在“产权-分配-权力”的链式框架中,复合产权属性通过集体分配秩序的中介作用影响公共权力配置,形塑出多元主义、法团主义与精英主义三种乡村治理模式。这说明,作为“自变量”的产权具有明显权力配置效应,推进产权与权力的优化嵌套有助于促进乡村善治。  相似文献   

19.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基本要义及权利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创新与突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有着丰富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义。从内容上看,"三权分置"的创新要义在于农户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这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内部权能的分离,更是其负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效用功能的分离。但从本质上看,"三权分置"旨在重构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产权结构,不断促进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和螺旋式互动增进。在"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结构中,存在双层"母权与子权""基础权利与派生权利"的产权关系。在实践中,有效推进"三权分置",要坚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方向,其中,落实集体所有权是前提,稳定农户承包权是基础,放活土地经营权是核心。  相似文献   

20.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理论研究与地方实践,存在将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三者等同混用的情形,其根源在于对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认识不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主体混同,既是政策和法律变迁中本土概念与现代产权话语脱节的历史产物,又是解决农民集体无法独立行使所有权的无奈选择。但是,将二者等同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进行法人化改造的探索,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法人责任财产被转让的风险。如果禁止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法人的责任财产,则会违反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法》规定。因此,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不宜直接进行法人化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不能被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但作为特别法人可基于独立经营对外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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