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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将加工贸易放弃管理调整为销毁处置管理。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海关总署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并重点就《办法》中有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发布了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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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以第111号总署令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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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煜 《江苏对外经贸论坛》2006,(5):113-115
近年来加工贸易的不断迅猛发展,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对外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税收在海关税收中的比例也不断增长。然而加工贸易保税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扩大出口、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和实现产业进步,原则上要求加工贸易进口的有关料件或制成品必须全部加工成品并出口,不准擅自转为内销。加工贸易内销数量的过大,会扰乱国家总体资源配置,给国内市场造成冲击。仅从海关税收方面来看,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增加也会对海关税收水平造成不利的影响。原因在于加工贸易内销货物不同于一般贸易进境货物,从其入境申报到内销申报之间的时间及空间跨度较大,存在诸多影响海关税收水平的不利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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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都会产生"废料",这些废料数量大、状态杂,部分企业由于不了解海关管理规定,容易疏忽对它的管理。有的企业未将"边角料、残次品"按照规格型号、包装方式、瑕疵情况和状态进行分类堆放;有的企业误将边角料和残次品混报为边角料,或将残次品直接申报为边角料;甚至还有企业因擅自内销"加工贸易废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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