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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称"新条例")。新条例规定: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称"旧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停止执行。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第一次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法规合二为一,目的是适应时代发展和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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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中办发〔2012〕14号"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长期以来党的机关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局面,终于合而为一了。两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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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停止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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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党务文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行政文办法》)同时废止。《条例》的发布施行,第一次实现了党政机关公文的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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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同年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与此相配套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格式》")。新《条例》和新《格式》均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分别运行了16年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和12年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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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1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于1996年5月3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新条例总的精神是党政机关公文一体化,这给党政机关日常的公文工作带来了很大方便,受到了普遍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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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停止执行。这是规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一个新的指导性文件,对实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与原办法比照,新条例在宏观指导和具体要求上有一定的改进和变化。以下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浅陋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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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提高公文处理效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这是一次"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改革与创新,经过反复修订和全面更新,党政两大系统终于颁行了统一的公文处理法规。新条例将199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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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现行法规;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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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1GB/T9704--2012,以下简称“新《格式》”),均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有一段时间了,实践中却仍存在不少从格式到内容的不规范之.处,造成公文写作的混乱状况。本文试对公文写作中的错误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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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在期盼声中合并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与旧办法相比,新条例对行文规则的规定更为具体、规范,对上行文、下行文、联合发文等都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本文冒昧分析如下,以抛砖引玉、求教方家。公文效用变强旧办法要求,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新条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增加"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行文要求,目的是使公文的效用更强。公文是为"事"而作,如果不对"事"而写,就缺乏针对性,所发公文就像失准的指南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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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配套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格式》")的出台,首次实现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的统一,解决了实践过程中有过争议但认识趋同的一些问题,不过仍有一些问题尚未明确规定。关于标题中的标点符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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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公文处理工作已实现历史性的转变,步入了统一规范的新阶段。如何正确认识这一转变、适应这一转变,学习、贯彻好新《条例》,是摆在公文实务工作者和公文研究工作者面前的新课题。研究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之间的主要差异,对新《条例》和原规定的要点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加深对新《条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必要性的理解,从而增强贯彻执行新《条例》的自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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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格式》"),均未提及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如何使用的问题。这为我们贯彻新《条例》和新《格式》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即公文标题是否还应当讲求标点符号使用上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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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实施近4年时间,中央国家机关、各地方党委政府或者照章贯彻执行,或者制发具体实施细则或处理办法(以下统称"《细则》",特指时分别简作"《细则》"或"《办法》"),为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和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积极作用。对这些《细则》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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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起,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配套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格式》)成为党政机关公文规范化的重要依据。新《格式》对原规定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除装订、用纸等方面规定的变化外,主要修订之处可见下表。表中的"1996年《条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