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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土地抵押权作为一项担保物权,在经济生活中越来越频繁,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如果已抵押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抵押权人利益如何得到实现?本期《案例分析》栏目,就从一个实际案例入手,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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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林权改革的深入,林权抵押贷款拓展了林农的融资渠道和融资额度.实践中,应按照<物权法>的要求,切实保护林农的利益.在设定抵押权与实现抵押权时,要正确认定抵押物的范围.林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林木不属于抵押财产,林农有权自主支配.林木所有权应与林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此增加融资担保能力.基于林木的特点,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允许林农以现有的和将有的林木设定浮动抵押,抵押权人以实现抵押权时所存在的林木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以争取较大的融资数额.架空线路穿越林区时,林农要受诸多限制,对林权抵押造成不利影响.这些限制目前不能用<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为依据,对林农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林农有权得到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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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一种主要类型,抵押期限则是抵押登记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基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往往将抵押登记期限设定为一年,或者不设定期限。对于设定期限的,到期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换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对于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有些抵押人、抵押权人提出了质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也有异议,给抵押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而不设定抵押期限,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形同虚设,不但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符,影响了土地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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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重要的担保法律制度 ,抵押权乃担保物权中最为理想的形态 ,这不取决于在抵押期内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效能并不丧失 ,而且也因为抵押物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对自身权利的实现 ,对抵押人最为安全。基于此 ,抵押权对融通资金 ,活跃交易 ,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抵押权人而言 ,抵押权的消灭则意味着不能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所以 ,一般而言 ,抵押权人都十分重视对抵押权的保护。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的必备条件 ,所以 ,在实践中 ,抵押期限的设定就成为了一个不为世人关注的问题———而是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