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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对比旧的《公司法》这是一大进步,但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日本已经实行了50余年。他们很早的就从美国引进此种制度来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文从原告、被告以及前置程序方面讨论了中日《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不同,以及我国此制度从立法上的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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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7,(5)
我国代表诉讼制度于2005年由《公司法》和《证券法》初次确立,但对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我国尚缺完善的法律规定,理论争议较大。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应当告知公司参加诉讼,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加入诉讼中去;若公司加入到股东代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更契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且更符合现实需要;公司未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的,现有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所拟定的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参加诉讼"制度和"诉讼调解参与机制"能够较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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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已成为现代《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该制度在我国还未真正建立。本文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法理分析,并对我国构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出了一些参考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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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中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从公司治理结构外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是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本文首先对其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概括,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尝试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出建议促其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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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其规定显得有些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本文拟通过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些基本问题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立法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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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成为本次《公司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其积极意义十分明显,但其存在被滥用的风险。针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滥用,各国立法者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来进行预防,主要有基于商事经营判断原则的股东代表诉讼驳回制度、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对于我国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最后笔者提出了提醒:我们在引进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出全面细致的考察,须知法律制度往往是由很多个方面和环节相互联系组成的,没有一定的制约和限制,好的制度也可以被错误的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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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是我国新公司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规定了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过于简单并且缺乏可操作性。为了更好的理解、运用这一使公司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诉讼制度,通过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涵义、法理基础以及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此制度意义的分析,结合我国公司运营与管理的实际情况,从构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诉权滥用防范机制以及诉权激励机制两方面提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期使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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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2条及《证券法》第47条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具有开创意义。但是,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只有少数条文,制约机制和程序规则的缺失使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无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本文在分析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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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该制度对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起到巨大推动作用。本文结合2007年广东小股东为公司追回近五亿损失一案对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作用进行阐述,着重探讨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不足和完善,使其在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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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出于保护众多中小股东的目的规定了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位诉讼、公司僵局解散公司之诉等制度。但是,对于这些往往带有群体性质的诉讼并没有在诉讼模式上做相应的规定,因此使得公司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功能在实务中大大地打折扣。文章针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具体诉讼模式进行了探讨,试图倡导在我国建立较为有效的诉讼模式示范性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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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的使得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下来,它对于平衡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之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对该制度的产生背景、在实践中易产生的诉讼问题等做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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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制度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对于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加强对公司管理者的监督管理,推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新《公司法》强化了股东的直接诉权,突破性的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了股东众多“新诉权”,但股东在行使诉权过程中却困难重重,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却。本文试图在结合新《公司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捡”出这些阻碍股东诉权行使的“绊脚石”,大胆借鉴公司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积极寻找应对措施,在构建我国完善的股东诉讼制度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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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制度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对于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加强对公司管理者的监督管理,推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新《公司法》强化了股东的直接诉权,突破性的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了股东众多“新诉权”,但股东在行使诉权过程中却困难重重,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却。本文试图在结合新《公司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捡”出这些阻碍股东诉权行使的“绊脚石”,大胆借鉴公司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积极寻找应对措施,在构建我国完善的股东诉讼制度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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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投资者保护提供又一利剑。然而,综观国外立法实践经验,发现该制度有效运用需有相关制度配合。因此,在引用该制度同时,需要针对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问题有侧重点的建设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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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公司法》首次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该制度的完善过程就是在激励与约束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漫长的,需要不断的努力和大胆的尝试。本文主要围绕如何激励与约束股东派生诉讼而展开,希望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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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设置的初衷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原告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但是诉讼结果却直接归属于公司,出现原告主体与诉讼结果的承担主体相分离,使得股东缺乏提起派生诉讼的动力,由于现行《公司法》没有规定激励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相关措施,我们应当借鉴相应域外法规定,明确派生诉讼为非财产案件、赋予原告胜诉费用补偿请求权建立胜诉股东直接受偿制度,从而提高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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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152条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其中未涉及公司的法律地位,由于诉讼的提起与进行同公司有着密切联系,有必要规定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借鉴日本公司立法中的辅助参加人制度,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进行完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以及其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效力,从而将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明确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