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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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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峰 《新财经》2011,(2):14-14
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至今已有5年多的时间。随着时问的流逝。一些上市公司股改初期推出的股改方案渐渐被一些投资者所遗忘,然而有一项内容却不得不再次提及,这就是非流通股东所作出的股改承诺。  相似文献   

2.
韩诗雨 《魅力中国》2009,(27):105-105
股权分置改革自200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缓解了股市中一股独大的现象,然而在改革的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意欲搭乘末班车,通过发放现金股利的方式获益,本文通过对投资者对现金股利偏好及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发放的研究得出现金股利派发逐渐增加,股权分置改革与其预期目标的达成仍有一定的时滞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以来,围绕非流通股股东的对价标准,市场中各种意见几度分歧严重。  相似文献   

4.
《中国经济信息》2005,(14):22-22
10年间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非流通股也蠢蠢欲动,日益产生了流动性需求,这是现代商品经济的合理诉求,也是全流通制度的内在动因。事实上,自股权分置以来,非流通股流通的冲动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相似文献   

5.
陈峥嵘 《新财经》2004,(4):60-62
截至2003年底,国内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9122.84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8739亿元——巨额的资金数量决定,随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问题破冰在即,任何市场投资者都将无法漠视这一“身躯庞大”的机构投资者哪怕一个小小的举动。由此,尽管保险资金何时何种方式直接入市的答案还不明朗,但对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后的投资偏好作出预判及实证研究,对于任何投资市场的参与者都将颇具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6.
介绍了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现状和困难,以及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作用和意义。同时讨论了影响引入战略投资者效果的几个主要因素,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改革是否可以获得预期的成功。  相似文献   

7.
孙航  邵维佳 《中国经贸》2009,(24):120-121
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一直以来都是我国股市最为敏感的问题。2005年4月的“股改”作为我国股票市场的一次重要尝试,从务虚讨论到务实开展,历时长、涉及面广,其初衷由之前的单纯变现转变为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流通权的取得问题、强化市场对上市公司约束机制。此次改革后大盘连续攀升并不断创出新高,使我国资本市场呈现少有的市场繁荣,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大量的研究分析都一致肯定了“股改”的重要推动作用。2008年非流通股“解禁”到达高峰期,股市一路下跌,2008年4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出售超过一定数量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行为进行规范。接着,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严管大小非减持。目前深沪两市“股改”工作已经接近尾声,但是“股改”后续非流通股“解禁”对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化存在什么样的影响,“解禁日”前后股票价格的变化路径如何却不得而知。本文从“股改”历程入手,剖析了“股改”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以便为理解上市公司“股改”行为的后续市场反应提供有益的启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分析展望与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是否获得了财富增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的主要的日是从事后的角度分析流通股股东的股票财富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提出和表决是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一个讨价还价过程,利益分配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力量.统计结果显示,从总体上看,流通股股东的财富在股改前后获得了7%的增值.非流通股比例、股改批次、控股股东性质、市净率是影响流通股股东获得财富增值的主要因素.虽然非流通股比例越大,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股票也越多,但是,流通股股东享受的财富增值却越低.非流通股比例与对价水平之间正的相关性掩盖了非流通股股东少付对价的事实.总的来说,对价方案是在维持流通股股东股改前后的财富不受损的基础上制定的,而不是补偿流通股股东历史上对上市公司的投入.  相似文献   

9.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以来,围绕非流通股股东的对价标准,市场中各种意见几度分歧严重。重大市场分歧的深层次原因把“流通权”和“流动权”两个具有本质区别的权利等同了起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权获得了上市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因此违背了原来对原流通股股权“暂不上市流通”的承诺,为此,经过双方协商和必要的谈判,非流通股股东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这是当前国内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是符合市场总体利益的重大市场基础性制度变革。通过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的股权转让权利由协议转让(《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  相似文献   

10.
《调查研究报告》2005,(108):1-15
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上,一个核心的问题是怎样对当前非流通股的流通权进行定价。实际上,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和股票发行完全相反的过程。在当初股票发行时,非流通股股东“放弃”了股票的流通权,并以此获得了部分“股权”作为补偿;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好相反,非流通股股东“收回”股票的流通权,但必须以放弃部分“股权”作为对价。在这个过程中,应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流通股股东在获得流通权对价前后,其股票市值完全相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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