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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中,拍卖人与买受人的约定对委托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拍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的违约金是不是越高越好?本期拍中有法将与您一起探讨这些在拍卖实务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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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制执行程序,拍卖程序只是完成强制执行程序的一个手段。在这个柏卖法律关系中,法院作为委托拍卖人,笔者认为他与拍卖行,买受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这个拍卖法律关系中,法院并非在行使司法权,柏卖行,买受人不应成为法院行使司法权的相对人。他们不应该受到司法权的约束和不利影响,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对象是强制执行程序的申请人和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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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制度如何建立,不是说想建立就建立,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拍卖法》第四条规定,“拍卖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那么文物艺术品拍卖更需要拍卖各方当事人高度诚信,那么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诚信是拍卖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石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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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持续了2年的拍卖纠纷案,如今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买受人李先生由于拒付成交价款,被法院终审判决给付拍卖公司拍卖价款并支付违约金。由于买受人李先生未按判决履行其应付的拍卖价款及违约金,拍卖行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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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该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一段时间以来,经常有拍卖从业人士就此提出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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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要求变更主体,往往是针对在拍卖成交后对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的主体(即买受人)进行变更。在对废旧物资拍卖的实践操作过程中,笔者发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要求变更主体时呈现多样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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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拍卖业的飞速发展,拍卖公司在操作中所遇到的各种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其中买受人因各种原因拒绝支付拍卖款项的违约行为出现的比例还是相当高的,无论拍卖公司是否有操作不当之处,买受人的违约,毕竟给拍卖会结局蒙上一层阴影。从最初与买受人交涉,到起诉买受人,直到最后想方设法追讨诉讼款项,拍卖行经历一个长期、艰苦的诉讼和执行过程。从服务主体转变为诉讼主体,是拍卖行不愿意看到的。买受人违约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因此,如何防范和规避买受人违约,是每个拍卖行都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本期拍中有法精选了近年来几个相关案件及其判决结果,请您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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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罚没"金原矿"惹风波 2008年1月30日,拍卖公司受某执法机关委托,将该机关罚没的一批约为39451.60吨的"金原矿"进行公开拍卖。2008年2月20日上午10时,在黄石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五楼会议厅举行的拍卖会上,拍卖公司成功将该批"金原矿"以人民币2150万元拍卖成交。2008年7月3日,买受人以此次拍卖标的"金原矿"的实际交付重量少于拍卖重量为由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8年12月25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买受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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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置拍卖纠纷的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确定了狭义的拍卖纠纷即“拍卖合同纠纷”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案由之一,所谓拍卖合同纠纷是指拍卖企业(拍卖人)在拍卖经营活动中与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纷争。在拍卖实践中,妥善处置拍卖纠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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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竞买人因担心拍卖成交后的遗留问题,而最终放弃竞拍的情况并不少见。拍卖成交后的"售后服务"问题,已成为制约拍卖能否成交的一个关键因素某拍卖公司拍卖农行一座已停业的营业房,该房通往辅房的过道已被邻居搭建了临建房,邻居是镇上有名的"坐山王"。由于该标的底价不高,又是店面房,交保证金的竞拍人有5、6位,但拍卖师在《拍卖规则》中宣布,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协调解决辅房过道被人占用问题,结果没有人举牌,以流标告终。由于拍卖标的有这样那样的瑕疵,拍卖成交后难免会有一些问题,为了提高拍卖成交率,使拍卖成交顺利交付标的,解除买受人的后顾之忧,需要拍卖公司主动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尽可能帮助协调解决遗留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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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说拍卖会是整个拍卖环节的最终体现.拍卖师要有控场能力.是拍卖公司的品牌表现.那么仅对拍卖师主持环节而言.怎么样才称得上一场好的拍卖会呢?首先是标的成交不出错,其次是委托方、拍卖人、买受人三方取得平衡.都比较满意.最后是拍卖过程和谐愉快,甚至是一次享受。作为拍卖会的主持人.要力争做到以上三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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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并不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但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法律条文,”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笫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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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各地采取的防控措施使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受到较大影响,多地高院都下发通知对疫情期间司法拍卖工作进行指导,如北京高院专门下发《关于作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财产处置工作的通知》,指导全市各级法院在疫情期间的财产处置工作。其中第2条规定:买受人因疫情无法及时办理银行贷款导致不能按期缴纳尾款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当延长缴纳期限。司法拍卖尾款交付关系整个财产处置活动是否成功,关系执行当事人、买受人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