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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罚没公物处置是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中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们福州市工商局,专门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重点针对工商机关依法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封存)、依法决定没收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所涉及物品的管理和处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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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该法对工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有了期限规定,必须在60日内(不包括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作出处理决定:要么对财物作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要么对财物作出没收的决定。实践中,执法人员对“作出没收决定”的理解,争议较大。有人认为是指工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的批准,也有人认为必须是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两种不同的理解造成执法人员执行上的困惑,即行政处罚建议(包含没收非法财物)批准后,对该拟需要没收的非法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已达60日,此时,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还未作出,工商机关是否需要作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呢?我们通过以下这个案例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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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践中,很多办案机构在运用该法时,一般采取事先由局长签批空白扣押、封存决定待用,在扣押、封存当事人财物时,电话报告局长,写好空白扣押、封存决定书,出具给当事人,事后办有关事项审批表。笔者以为,这种办法不妥,理有三:其一,按照国家工商局《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采行政措施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的规定:“确实紧情况下,经书面请示程序有误办案,办案人员可经长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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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实践中扣押财物的时限风险
扣押财物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之一,具有法定性、特定性、暂时性、可诉性四个特点,工商部门在采取扣押财物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谨慎处理被扣财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被扣财物作出处理决定。按照法律的规定,被扣押财物一般有三种处理情形:解除扣押、以非法财物没收或销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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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一)经过
2009年7月16日,某区工商局以虚假宣传为由,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扣留笔记本电脑、投影仪各1台,电子治疗仪5台。张某不服,于7月24日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退还被扣押的物品。经复议机关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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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误区一:法律、法规对扣留时间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无限期扣留《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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