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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城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也是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从这一天起,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将开始施行,根据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要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可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中国的金融市场由此真正进入中外资银行同台竞技的时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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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本文简称新《人行法》)的决定,并规定新的《人行法》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监管金融机构。新《人行法》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等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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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银行一方面应高度重视业务背后的战略意义,致力于服务境外企业与中国之间的经贸投资合作;另一方面,要对境外贷款业务的风险和挑战有清醒认识2022年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通知》首次对境外贷款进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将境外贷款资金跨境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和风险管理框架,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预计将对我国商业银行境外贷款业务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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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齐抓共管加强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罗伯川自1982年1月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正式营业以来,深圳金融对外开放已经走过了15个年头。15年来,深圳外资金融机构数量逐渐增多,业务不断拓展。截至1996年底,深圳拥有外资金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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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于2010年2月12日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将对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文试就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新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诠释,并就商业银行应对之策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商业银行正确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新规定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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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规定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做出规定。凡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金融机构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经同意后,即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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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于2010年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将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文试就个人贷款管理新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诠释,并就商业银行应对之策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商业银行正确理解个人贷款管理新规定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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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于2010年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将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文试就个人贷款管理新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诠释,并就商业银行应对之策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商业银行正确适用个人贷款管理新规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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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1年12月11日起,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也正是从这一天起,我国取消了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将服务对象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运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正是从12月11日起,允许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设在天津、大连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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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马威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7,(1):18-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出台是我国银行业在全面开放之际,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其中要求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开展全面业务时必须注册为独立法人的法人导向规定引起了质疑。实际上,这一规定并没有违背我国入世时对金融服务所作出的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故我国没有违背我国在WTO项下的义务。而且,这一规定也具有“审慎例外”的审慎性,构成成员方可以背离GATS义务和金融承诺的审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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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制改革又添新篇章亚洲银行董事长宋庆由李鹏总理亲自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25日公布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首次向世界公布的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中采取的重要步骤,在我国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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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现状及缺陷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已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截至2003年4月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职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实施,此后,为进一步明确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其中也包括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监管法律法规上,现行的监管法规主要有2002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04年7月修订)以及《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7月18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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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1日,根据WTO协议,我国银行业将全面对外资开放。2006年8月银监会向部分外资银行下发《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中国银行业对外资年底全面放开之后,完成转制的外资法人银行将可以全面从事人民币业务,而没有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则只能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二、准许完成转制的外资法人银行在中国发行银行卡,而不具备此资格的外国银行,不能在中国发行银行卡。目前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并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共有103家,在我国设有法人机构的只有14家,其中只有7家外资法人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因此,从短期看,开放后外资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样严重,但我们必须意识到国家在政策上充分利用WTO游戏规则,在不违反规则的前提下给我国银行业提供宝贵的时间来改善我们的业务结构和增强我们的竞争力;从长期看,我国的银行业必然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银行必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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