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01年10月6日,天津市滕某向王某借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的登记车主是李某。滕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逆行,将一骑自行车人撞伤。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骑车人找到滕某要求赔偿,滕某说摩托车已还给车主,应当找车主赔偿。骑车人又找到王某,王某说,我不是肇事者又不是登记车主,为什么要负赔偿责任?于是,骑车人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滕某、王某和李某告赔偿医疗费980.7玩、交通费636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600  相似文献   

2.
2004年12月7日,河北省曲阳县北台村王某驾驶大货车,与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及同乘人刘某受伤。二人共花去医药费7万余元。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张某无力承担对刘某的赔偿。刘某遂将张、王二人诉至法庭,要求王某对张某无力承担的部分予以连带赔偿。  相似文献   

3.
2004年11月6日,李某驾驶自家的农用汽车外出,撞上了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刘某当场腿骨骨折、上臂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共计7.8万元。  相似文献   

4.
2005年11月16日,马某驾驶江苏省南通市某运输公司名下的重型牵引车与李某驾驶的助力车碰撞,致李某死亡。交警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在抢救李某的过程中,马某所属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了1万元后,其家属又分三次从运输公司存在交警队的款项中支取了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之后,李某家属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3095元,其中医疗费仅主张1000元,对运输公司垫付的6万元未主张。2006年3月6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61357元;运输公司、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  相似文献   

5.
安徽省某汽车运输公司司机王某驾驶东风大货车在超越一辆同方向行驶的小四轮拖拉机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向而行的一辆摩托车相撞,致驾车人朱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即去附近的公用电话打“122”报警,同时给公司经理打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经理叫王某回去,事故由公司来处理。这样,王某就将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放在包里交给同车人许某,叫他在现场等交警来处理事故,自己乘车离开事故现场,后不知去向。交警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不负事故责任。 后来安徽省某派出所对暂住人口普查…  相似文献   

6.
2004年5月30日傍晚,浙江省衢州市司机李某开小货车将骑自行车横穿公路的王某撞伤,王某经抢救无效,于10日后死亡。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司机超速行驶,遇自行车横穿公路时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未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经调解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王某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同等责任认定不当,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要求司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8290元。常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司机认为,同等责任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  相似文献   

7.
2006年2月20日,江苏省海安县王某驾驶大货车行驶中撞上一根电线杆,造成低压混线短路,相应的高压熔丝熔断,变压器损坏,现场无法修复。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电力设施受损价格为32520元。大货车车主张某于2005年1月25日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06年3月10日,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车主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力设施损失32520元。经海安县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电力公司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力设施…  相似文献   

8.
高警督信箱     
高警督信箱问高警督:我儿驾驶摩托车并搭乘他的好友李某在公路上行驶,不幸撞到货车上,我儿当即死亡,李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区交警认为我儿违章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区交警大队要我把我儿的家产折款5000元赔偿给李某的亲属,我对此不服。请问,我该怎...  相似文献   

9.
2005年6月13日,江苏省海安县吕某根据雇主吉某的安排在工地上施工,因缺少材料,吕某骑二轮摩托车到仓库取,途中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碰,吕某跌倒受伤。交警认定吕某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摩托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后,吕某要求吉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6361.78元,吉某拒不承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且不同意承担吕某转院治疗的费用,吕某遂将吉某告上法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吉某赔偿吕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似文献   

10.
2001年3月28日,江苏省姜堰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王某驾驶一辆大货车紧跟在由田某驾驶的大客车后面行驶,由于公路拥 塞,车辆时开时停,王某的大货车撞上了大客车。经勘查、估价,大客车车损15800元,大货车车损500元。因案情简单,责任明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警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双方均无异议。 次日双方到交警大队接受调解。王某同意赔偿田某大客车修理费15800元。田某提出除赔偿大客车修理费外,王某还需承担因修车停运10天而遭受的损失。大客车每天平均营业额约1000元,停运10天,损…  相似文献   

11.
正2012年10月30日下午,李某到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当日夜间行至曹安公路花园路路口时,与哈萨克斯坦籍留学生杰克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杰克受伤。事后,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杰克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且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车在路口左转弯时未靠中心点左侧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杰克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9万元。此后,经司法鉴定确认,杰克右上肢活动功能障碍、右眼溢泪症状构成十级伤残。为此,杰克找到  相似文献   

12.
1998年9月18日,江西省樟树市刘某酒后开一辆借来的无号牌摩托车,将一骑自行车的女孩撞死后逃逸。樟树市交警大队民警追踪多年,于2005年10月在上海将刘某抓获。而后作出事故认定:刘某无证、酒后驾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所有人负次要责任。刘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经济损失3.4万元。 2006年1月16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庭审认为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犯交通肇事罪,鉴于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相似文献   

13.
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损失16570元。张某肇事后逃逸。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驾车违法行驶,造成侯某为避免撞车而发生翻车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鉴于张某是车主王某的雇佣司机,王某应替代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王某赔偿侯某各项损失共计16570元。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  相似文献   

14.
王某驾驶一辆大货车行驶,国采取措施不当与一辆残疾人用三轮摩托车相刮碰,摩托车翻倒后砸压驾驶人胸部,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逃走,被过路群众记下车牌号,报告了公安机关。王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此案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韩某在凌晨2点驾驶大货车运碴土时,恰遇陈某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违章上路行驶。韩某超车时,不慎将陈某刮倒在地,造成陈某颅脑损伤而死亡。韩某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韩某未能确保安全行车,造成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  相似文献   

15.
交通法庭     
《道路交通管理》2006,(3):40-43
以案说法读案学法此险非彼险死者家属未获赔焦轩2004年8月16日,山东省沂南县刘某驾驶大货车在超越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时,两车相撞,致张某及乘坐摩托车的李某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刘某驾车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超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逆向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负次要责任。经调解,大货  相似文献   

16.
2004年4月8日,山东省惠民县李某驾驶一大货车行至河北省保阜公路曲阳县境内时,不慎与对面疾驰的杜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年仅20岁的杜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杜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杜的父母在办理完丧葬事宜后,于5月3日在"五一"假期仍坚持工作的交警队民警主持下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李某的车主认为,事故发生在4月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施行前,仍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有关项目标准、年限赔偿。据此,丧葬费标准为1200元;死亡补偿费按照事故发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应为3800×10=3…  相似文献   

17.
2002年4月,河北省曲阳县王某驾车将骑三轮车的刘女士撞伤,曲阳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和刘女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女士住院治疗时,王某共预付医疗费用12500元。治疗终结后,交警大队告知刘女士可申请伤残评定,刘女士未申  相似文献   

18.
正2012年9月12日,王某驾驶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随即送往医院救治,并于当年10月15日出院。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王某与陈某均未申请调解。2014年3月12日王某向法院首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多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陈某答辩称,  相似文献   

19.
<正>李某与高某同在北京市某研究院工作,又居住在临近的小区。高某开车上班,因此二人商定好李某每天搭乘高某的车上下班。2014年3月5日,上班途中高某不幸开车撞上了相向而行的一辆货车,送医院后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则落下了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2014年5月,因医疗费等费用承担问题,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高某的家属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9万余元。  相似文献   

20.
<正>2012年3月24日9时55分,李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房山区良三路北四位村西时驶入道路北侧路沟,轿车右侧将正在道路北侧路沟内工作的殷某和王某撞出,造成殷某和王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和殷某各项损失45万余元及每年向殷某支付护理费3.6万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