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8 毫秒
1.
2.
3.
4.
2000年初,审计署发布施行了《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这意味着随着审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要求审计工作要将审计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起来,只重实体而轻程序,就会导致审计工作因违反程序法而无法产生效力。审计听证规定源于我国在《行政处罚法》中首次确立的听证制度。它适用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以下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融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相似文献
5.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在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时,审计组长在审计报告中涉及到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审计处罚的时候,审计听证的条件和程序应引起审计组长(主审员)的关注:一、审计听证的条件中国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审计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违反国家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 相似文献
6.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其有关主管机关、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第五十四条又规定:“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委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由此可见,审计建议(审计建议书)是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手段之一,但实践中人们对这种手段的认识仍显不足,现就审计建议(审计建议书)的特点、使用范围和作用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8.
《审计月刊》1999,(6)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为,正确行使审计处罚权,保护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和《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结合本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审计处罚听证范围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申请听证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审计处罚听证由拟作出审计处罚的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处罚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各级审计机关成立审计听证委员会,由本厅、局负责人担任主席。委员5至7人,由本厅、局负责法制和审计业务工作的有关人员兼任,具体实施工作由法制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下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下称审计条例)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权利,但由于处理处罚的种类、程序不明确,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国家审计署出台了《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困绕审计处理措施和四种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和第四条第四款“依法采取的其它处理处罚措施”,应当包括司法强制措施在审计中的具体运用。 相似文献
10.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规定,是指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相似文献
11.
12.
审计实务中,不少审计决定书未能正确全面列示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机关,表现在上级下达的审计项目中忽略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权利,或本级党委政府安排的审计项目中又错误的告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名称)”申请复议,这些均违反了《行政复议法》和审计规范有关规定。据笔者对2000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审计复核统计,存在此类情况的占三分之二以上。 按照《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有关规定精神,对地方审计机关来说,在审计决定书中正确全面告知被审计单位有关当事人申请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17.
18.
19.
《审计月刊》1998,(9)
今年,我局在狠抓机关法制建设,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方面拿出了硬措施。我们制定并公开审计听证程序,以增加审计执法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为树立秉公执法、严肃执法、文明执法的审计形象增添了新内容。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制定听证程序,规范听证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审计规范》的规定,结合松滋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规范听证操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人员,对审计听证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对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中,对单位罚款超过10万,对个人罚款超过2000元的,在审计决定中,除常规性告知"如对此审计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外"还应同时告知"此审计(处罚)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0条 相似文献
20.
《审计月刊》199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下同),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设置了听证程序。但是,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简称审计法,下同)先于《行政处罚法》颁布而未设置听证程序。现就审计处罚是否要执行听证程序、如何设置审计听证程序等几个问题谈一点认识,求教审计同行。一、审计处罚必须执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二条又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审计处罚无疑是属行政处罚的范畴,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不属于审计职能外,较大数额罚款在审计处罚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