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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置业》2007,(1):93-93
近日,郑先生看中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城”的一套商品房,对该房子还比较满意,但是,当谈到商品房的具体价格时,售楼小姐却要求郑先生必须先缴纳10000元的“诚意金”,才能由她请示销售部经理后最终确定销售价格,否则不予受理。于是,郑先生向该公司缴纳了10000元的“诚意金”,并由售楼小姐出具了收条。后来,郑先生了解到该房屋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于是他决定不买了。但是,当他向开发商要求返还之前所缴纳的10000元“诚意金”时,开发商却以郑先生违约,开发商有权没收“诚意金”为由拒绝返还。由此,郑先生问,开发商是否有权没收“诚意金”?他能否要求开发商返还“诚意金”吗?[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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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管理行业中,由开发商派生出来的物业管理公司系开发商的子公司,二者的关系被社会称为“父子兵”关系。这种物业管理公司虽然在物业管理队伍中占一定数量,但通常被认为是扮演着“为开发商擦屁股,代人受过,包庇错误,欺骗业主”的角色,“父子兵”关系甚至被看成是引起纠纷与争端的祸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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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半年来的福州楼市,由于宏观调控银根紧缩等一系列政策影响,开发商、市场、消费者、中介公司都显现“链条反应”。对开发商来说,土地拍卖不再“亢奋”,而是趋向理性的回归;销售上,去年年底的“捂盘”到今年上半年的“放量”,福州开发商的营销手段层出不穷;而对消费层面而言,今年上半年,投资者不在,恐慌性需求没有,更多的是以自住需求为主的购买人群,刚性需求客户成为上半年二手房市场的主旋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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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景洲大厦事件之后(业主收回停车场产权),开发商们吸取教训,重新站稳阵脚。他们的策略就是在卖房时,所有的购房合同都写上“附加条款”,将地下车库、会所、泳池之类有希望赚钱的地方都“约定”为开发商所有。更有些想像力丰富的开发商将小区所有住宅的墙面都“约定”为他们的财产,当然他们这样“约定”是为了通过发布“广告”来赚钱。20年后,当房屋老化,外墙脱落,他们不知还要不要这个“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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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7,(4):53-56
与早年房地产开发商为减少投入成本,不顾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划,只建楼盘不建学校的情况相反,90年代末开始,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大打“名校牌”,学校逐渐成了房地产开发的“亮点”和“卖点”。但是,经历了五、六年的市场考验后,做教育地产的开发商有些成功了,而又有很大一部分并不成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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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8,(4):22-23
“‘钉子户’也导致了房价上涨,把开发商都当成高房价的罪魁祸首和过街老鼠不公平。”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穆麒茹说。他表示:“‘钉子户’为了个人的利益,损害了包括开发商在内的多数人的利益!”谈到地产开发商目前在舆论上的尴尬处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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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没有任何开发资质、从未盖过一座楼的“开发商”,联手地产中介骗得投资人2000万余元后闪身失踪,众多投资人及相关部门陷入泥沼。2008年,“亿家”这个“伪”开发商在地产市场整体走低时行骗露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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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地产是中国内地省会城市地产模式的标本之——师从广东,但又具强烈地方色彩。济南本地开发商把握着市场话语权,外地开发商几乎很难“染指”。不少进军济南的外地开发商和中介商都认定:“济南是一座城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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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轮调控中,当大多数开发商放缓工程进度的时候,新城市加班加点赶进度;当大多数开发商选择降低装修标准甚至“裸交”的时候,新城市不仅坚持高规格装修标准还对样板房“三破三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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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房价“全线飘红”,开发商挣钱都“挣得不好意思”了,而代理行业却成了“被遗忘的角色”。房地产市场火爆的这几年里,代理商实质上只做了两件事:一是为开发商整合资源,帮助其实现利益最大化;二是对开发商进行专业技能的深化培训。这也意味着,当开发商需要拓展盈利空间时,才有代理商的生存空间。2007年,房地产企业的盈利甚至超过了本身的预期,代理商门前冷落车马稀。然而,2008年地产面临洗牌,加上房地产开发利润的结构性变化,这恰好给代理商带来了发展的契机,营销创新在这个时候显得尤为重要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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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树不允许失败,因为我不能失败,别的开发商做砸了,顶多是个失败的开发商,我如果失败了,不仅是个失败的开发商,更是个失败的学,失败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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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开发商应该是国内最成熟的开发商了。但时至今日,却看到当面对资本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的压力时,许多同行仍显出几分幼稚——本来想做一个“玩鹰的人”,反倒被别人“玩了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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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数不少的房地产开发商因其开发的楼盘的名称与他人针对“不动产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纷纷陷入到的商标“侵权”纠纷之中。尽管受理此类案件的多数人民法院并没有因开发商的楼盘名称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就认定开发商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