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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中有关外贸代理制的规定
1<合同法>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要按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并负有妥善保管、合理处分、转交财产以及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行纪人有权收取费用,在一定条件下,提存委托物以及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我国新<合同法>对行纪合同也采取的是两段式合同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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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行为,通常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对于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但是,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定为待定,既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又不利于法律的实践运作。一、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法律效力规定之不足第51条把无权处分行为规定为效力待定会产生如下几点弊端:首先,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以买卖合同为例,根据第51条规定: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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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关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所谓"合理审查",是指报关企业在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报关事项的情况应给予合理注意,以保证其真实性.简言之,"合理审查",就是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提供报关情况的一种合理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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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三》是关于《合同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它出台之前,学界及实务界对《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争议一直不断,在它出台后争议虽然有所缓和,但并未彻底解决,反而因其第3条的出现引起了新的争议。本文从《合同法解释(三)》第3条的立法背景,涉及理论,存在的争议的基础上对这一条文加以分析,从中总结出自己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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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卖行为的法律性质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拍卖活动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是拍卖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它具有民法中典型的行纪法律关系的性质,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商品的买卖或其他商业上的交易并收取报酬。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必须订立委托拍卖合同,拍卖人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由此来确认和具体规定的。二是拍卖人与买受人的关系。拍卖活动是拍卖人与众多竞买人之间公开进行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活动。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即买受人)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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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86年12月核准《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时,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作出了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作了修改,与《公约》的规定趋同。对于此,本文拟对这种保留的效力与我国《合同法》的冲突作一些探讨,提出一些建议和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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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行为,通常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对于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但是,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定为待定.既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又不利于法律的实践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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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损害规则(简称“减损规则”)最先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而来的.在英美法上,减损规则不但适用于合同,也适用于侵权行为.
我国法律对减损规则的规定主要表现为《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另外还有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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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损害规则(简称"减损规则")最先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而来的。在英美法上,减损规则不但适用于合同,也适用于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对减损规则的规定主要表现为《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另外还有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在《合同法》施行以前,《涉外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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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人关于间接代理的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不披露委托人身份的代理同隐名代理的区别,倡导以新 《合同法》中关于委托的规定作为切入点,实现中西代理法律制度的融合,提出对不披露委托人身份的代理 与诚信原则的分歧的处理,从而引出关于第三人撤消权增设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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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任选5题,每题3分,共15分,按答题顺序判分,超过5题不判分) 1.国际货运代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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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无效经济合同的审查认定,对于促进公平交易,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杜绝和减少因签约不慎、审查不严格导致的经济纠纷和财产损失,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下列4种经济合同无效: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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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行为,通常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对于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但是,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定为待定,既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又不利于法律的实践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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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代理在《对外贸易法》中表述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贸易代理中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关系是受民法中有关代理的规定所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代理合同中。但贸易代理与一般的民事代理有着显著的区别,即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相关的贸易活动,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活动。由于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因此在《商检法》中,只设定了代理人的法定义务而对被代理人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定义务。如《商检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这里的“收货人”是指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按照我国现行外贸管理体制,有的企业具有外贸进出口权,可直接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有的企业不具备外贸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货物必须委托有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进口或出口,由外贸企业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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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活动在现代社会发展极其迅速,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我国在立法时采用了大陆法系对居问的立法模式。将居间合同作为一个新增有名合同与委托、行纪并列入《合同法》分则。居问与委托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其法律后果并不同,实践中经常无法将二者区分清楚,并且对居间合同当事人的确定以及对“跳中介”的认定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案例分析来阐释法院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以此来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